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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00:26聯合報 記者林佩均/台中報導

司法院昨發布新聞稿,指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幫證交法案被告友人翁茂鍾關說案件,根據判決資料,翁案一、二審都被依證交法判刑八年,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翁茂鍾是老牌紡織廠佳和集團第二代接班人,二○○五年捲入應華精密科技炒股案,檢方起訴翁茂鍾等人與麗天投顧公司董事長蔡漢凱約定,以每股廿九元為底價,分批賣出翁手中約四千張應華股票,高於廿九元差價部分,做為蔡操縱股票價格的佣金,獲利一億四千多萬元。

翁在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任何違反證交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指佳和集團出現資金缺口,需要出售應華股票以取得資金,並無炒作意圖。

一審台中地院審判長洪俊誠、法官高英賓、戴博誠認為,翁熟知拉抬股票的情形,辯稱不知有拉抬應華股票等語,是卸責之詞,且上市公司以抬高或壓低股票交易價格的方式,掩飾自由經濟下的合理股價,進而混淆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在毫無資訊揭露的前提,更為法所不許,否則豈非與詐欺行為無異,依證券交易法重判翁茂鍾八年有期徒刑。

翁等人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郭同奇、法官陳慧珊、洪曉能審酌認為,翁茂鍾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依法加重刑度後,維持原判。

翁等人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黃正興、法官陳世雄、許錦印、周政達、陳春秋審酌,翁等人不法所得金額核算,是否符合證交法獲利上億元要加重刑度,有待詳加調查,發回更審。

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後,更一審審判長邱顯祥、法官林源森、廖純卿未針對最高法院提出就獲利是否上億元的部分進行審酌,只以商業會計法改判翁四個月,炒股部分則以事證不足認定無罪確定。

 

2019-09-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所涉炒股案,當初檢方起訴指他持有上櫃的應華精密公司股票,二○○五年間急欲出脫變現,勾結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炒作拉抬應華股票,不法獲利一億四千多萬元。台中地法認定翁等人違反證交法、犯罪所得一億元以上,二○○八年間判翁八年徒刑,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一一年也判翁八年徒刑。

  • 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右)。(資料照)

    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右)。(資料照)

翁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疑點應查明,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更一審認定,無證據證明翁有炒股等違反證交法事證,遂於二○一四年五月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八月,因符合減刑條例的減刑規定,減刑為四月徒刑定讞。

 

2019-09-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指和案件當事人不當接觸並已請辭。司法院昨天具體指陳,石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到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這十七年來,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高等法院院長期間,與涉訟友人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接受招待及提供法律意見,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石木欽否認違法,強調自己是鬥爭下犧牲品、個人清譽豈能受人指點,他會在司法院十七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上力爭清白。

  • 石木欽。(資料照)

    石木欽。(資料照)

佳和老闆炒股案輕判惹議

司法院高層表示,石木欽四年前被檢舉接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招待,出入多家高級餐廳宴飲,二○○五年翁茂鍾涉入應華科技炒股案,一、二審都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八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僅以商業會計法輕判四月,檢方未上訴定讞。相關人士懷疑全案有關說或不單純內情。

司法院昨發新聞稿批石木欽,指石木欽於相關案件繫屬中,與當事人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讓大多數兢兢業業於崗位上的法官聲譽連帶受累,希望全國司法同仁引以為鑑,謹言慎行。

提供法律諮詢涉違法官法

針對石木欽遭檢舉,台北地檢署和廉政署追查三年多,查不出有具體違法或圖利等犯罪不法,今年八月間將全案簽結,送最高檢察署,但認為石對翁所涉案件提供法律諮詢,司法官行為失當,八月二十九日以石違反「法官法」送司法院議處。

石︰與友正常往來沒違法

石木欽的司法界友人則說,翁茂鍾於一、二、三審及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的訴訟,石木欽都非審理案件的合議庭審判長或法官,檢舉人將石和關說案牽扯一起似顯牽強。

石木欽表示,他和友人翁茂鍾是正常交往和應酬,本案是匿名檢舉,有「針對性」的做法。此外,他是為維護公懲會公正中立形象,為免外界以有色眼光看待才主動請辭,不是承認違法。

2019-09-14

〔記者楊國文、林嘉東/綜合報導〕司法院昨天發布新聞稿,已然認定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顯示下週召開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會對石做出懲處,即使認為情節輕微也會給予警告;一名司法人士研判,依目前情勢,司院議決將石移送監察院彈劾,再交職務法庭懲戒的可能性不小。

  • 石木欽已請辭公懲會委員長。(資料照)

    石木欽已請辭公懲會委員長。(資料照)

如若石木欽最後被移送職務法庭,依法官法第五十條規定,法官有五種懲戒處分,從重到輕分別是免職(喪失公務員資格)、撤職(停止任用一至五年)、免除法官職務而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罰款、申誡。

資深法官研判,依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國發會主委任內違法兼職、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申報財產不實被判申誡等案為例,若石被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因其未涉刑案也無證據認為他有關說,僅是對「不當往來」部分懲戒,故最可能判申誡。

但另有法官認為,石木欽是高階司法首長,曾任最高法院庭長、高等法院院長,懲戒處分可能不僅止於申誡。

由於石木欽是特任官身分,是否准辭是總統權責,司法院已於十一日將請辭案送總統府核批。

2019-09-14

〔記者林嘉東、楊國文/綜合報導〕法官與朋友互動的合宜界限為何?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明定,法官可以無償對親屬提供法律諮詢,但應告知親屬尋求正式專業諮詢。此外,為避免法官與當事人接觸,禁止和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接觸。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法官承審案件時,若非案件當事人請教法律問題,是OK的,但只要案件中的當事人請教問題,當然不行。案件通常有兩造,公開場合不可、私底下見面不行,更不可以接受飲宴,縱使本來是朋友,若案件進行中當然不行,因為這樣就會不公正。

林永頌表示,承審法官與當事人一點互動都不行,就算是幾乎不碰案件的庭長、院長也不妥,要迴避;院長可以接受親友法律諮詢,但不能是案件當事人。

曾任基隆地院書記官長的律師林富貴說,各審級的院長由法官兼任,院長職務雖與一般機關首長的行政職沒有兩樣,但院長本身職務還是法官,行為準則還是要遵照與受到法官倫理規範的限制,遵守不能與當事人不正當餽贈等準則。

不過也有法官認為,以石木欽的情況來看, 其友人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捲入訟訴時,石並不是案件承審法官、陪席法官或審判長,石等於和翁所涉案件無關,單純和翁往來吃飯就違反法官倫理,認定上似嫌嚴厲;即便翁的案子在高等法院更一審定讞時,石是高院院長,但院長處理行政事務,不碰案件,對應上翁算不算是石的案件當事人,也有爭論。

 

 

2007-08-28 06:00

〔記者朱俊彥/台中報導〕上櫃公司應華精密前董事翁茂鍾等五人,涉嫌以相對交易方式非法炒作該公司股票,獲利近3,000萬元,案經台中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起訴。

佳和、怡華、怡晉、佳園公司董事長翁茂鍾(54歲),怡晉公司董事王嘉賓(39歲),分別為應華精密公司前董事及監察人,蔡漢凱為麗天投顧公司董事長,陳文吉為股市投資人,李怡萱為復華證券公司VIP營業員。

起訴書指出,2004年間原怡安公司更名為應華精密公司, 2005年7月舊公司派的翁茂鍾為出脫其所持有的4,000張股票,當時應華公司每日股票成交量甚低,若依集中市場正常交易模式,短期出脫大量持股將引發供過於求,致股價下跌甚至無人承接,蔡則向翁遊說可代為操作拉抬股價。

檢方調查,雙方幾經交涉簽訂合約,以每股29元為底價,由翁掌控的佳和等公司依蔡指定的價量,逐日分批賣出應華公司股票,再由蔡與李、陳及背後金主,並且在集中市場承接而為相對交易,以連續高於平均買價自公司派買入應華公司股票,以拉抬應華公司股價,誘引投資人進場,承接市場派脫手的股票。

檢方估計,翁等人涉嫌以此手法,自2005年7月15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將該公司股價由每股27.4元炒作到43.8元,漲幅近六成,以該期間均價34.15元與7月15日27元計算,非法獲利金額2,8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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