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爭議事件

石木欽爭議事件

2020-08-15 05:30:0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過從甚密,台北地檢署暗中監控4年,發現翁官司纏身期間,石木欽妻兒低價買進翁旗下公司的股票,飆漲後再賣出,「神操盤」狂賺2000多萬元。

不過,檢方找不到石木欽有為翁關說此案的證據,也未查獲買股過程涉及不法,但認為,石明顯逾越分際,因此將調查報告交給司法院議處。

司法院調查,石家人有3次購買翁茂鍾旗下公司股票的紀錄,第一次是1999年,應華科技前身怡安科技還沒上櫃時,石妻先買進50張,待股票公開發行出脫套現,獲利近50萬元。

第二次在怡安上櫃後,佳和集團2003年間欲收購股權,怡安大股東翁茂鍾申報轉讓持股,石妻在收購消息曝光前,陸續從市場買進逾百張怡安股票,後來股票果然飆漲,不過經營權易手後,石妻又再追高,小賠出場。

2008年間,石木欽之子向佳和買進百張聯亞光電,該檔股票2015年上櫃後一度漲破500元,石的兒子分批賣股,恰巧都賣在波段高點,賺了2000多萬。

由於3次買股時間點,翁剛好都有官司,除炒作應華股票被起訴,還包括佳和與法國百利銀行爆發金融性商品糾紛挨告,及翁控告百利高層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但因被告訴訟中死亡,最高法院判公訴不受理,石木欽就是該案合議庭法官之一(陪席法官)。

檢方後來搜索佳和及翁住處,掌握到翁所使用人頭帳戶,正是石家人匯入股款的帳戶,另在董事長辦公室查扣到20幾本筆記本,詳細記載翁2008年至2013年間的行程,其中與石木欽碰面上百次,地點包括石的金門街舊宅、台北喜來登飯店、三井等高檔餐廳,部分還註明「討論案情」。

2020-08-15 05:30: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以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涉訟友人飲宴,涉不當接觸為由,提起彈劾,送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但法界認為,因彈劾指控的時間長達20年,且涉及新、舊公懲法與新、舊法官法比較,甚至還須討論到追懲時效的認定與各年代的倫理規範細緻度,案情與程序極其複雜,難以研判最終結果。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失時點是從1997年到2017年,而在法官法2012年施行前,法官違失是用公懲法審理,追懲時效10年,故若職務法庭認為2012年之後的違失不成立,就可能判決免議或不受懲戒。

反之,若合議庭認為20年的行為應整體評價、不用切割,且認定違失成立,合議庭仍有可能判他免職、撤職或轉職,即使他已退休,依照處分輕重的不同,最重者判免職,可剝奪全數退休金和退養金,其次是撤職,可剝奪6成的退休金和退養金,最輕者是轉職,可剝奪全數退養金、退休金則保留。

監院提3次彈劾 石木欽:為彈劾而彈劾

 

2020-08-15 05:30: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王美玉等監委認定公懲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涉訟友人不當飲宴、提供法律意見、財產申報不實,提起彈劾,石木欽認為,本案前任監委已提起兩次彈劾,一次未過、一次流會,到了新任監委又提彈劾,結果卻逆轉為通過,讓人不得不質疑這是「為彈劾而彈劾!」

石木欽表示,監察院彈劾內容通篇採納司法院行政調查報告,在沒有實質證據下,羅織想像出彈劾理由,對他有利的證據完全置之不顧;他強調,監院所指控的行為時點,均發生在10幾年前,基於法律規定「從舊從輕」原則,應採10年的追懲時效,早已逾時,惟監院堅持彈劾,根本是「為彈劾而彈劾」,對於新任監委淪為政治打手,深感遺憾!

針對監院認定他從1997年到2017年間與翁茂鍾頻繁飲宴,石木欽指出,他與翁認識多年,吃飯是人之常情,即使翁茂鍾涉入民、刑事訴訟,但他從未承審翁的任何一案,更無逾越分際的交談,就連法律意見諮詢,他都請翁找律師答覆,沒想到竟被曲解為「提供法律意見」,非常離譜。

至於監委指控他利用兒子當人頭買股票套利,石木欽解釋,他都依規定在免稅額內贈與給兒子,多年後兒子用戶頭內的錢買股,經過8年才陸續賣出,既非短線炒股,錢也未匯回給他,未料監委竟認定所有錢都是他的,「至為荒謬」。

「清者自清!」石木欽說,或許是在高院大刀闊斧改革,阻礙了某些人,但他不後悔,相信職務法庭能秉公處理,還他清白與公道。

2020-08-15 05:30: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去年被控違反法官倫理、接受不當招待及「神操盤」買股,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議。監院調查發現,石木欽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甚至購買翁男的相關企業股票獲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院昨天通過彈劾石木欽,並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長期與涉訟當事人不當接觸

 

第5屆監委林雅鋒、王美玉和蔡崇義主動調查此案,於6月9日提案彈劾,但當時正值監委提名期間,彈劾案以7比4未過,再提第2次彈劾時,卻因人數不足流會3次,第6屆監院改由王美玉、高涌誠接手調查。監察院昨召開彈劾審查會,以12票全數通過彈劾案,也成為新監委上任後,首件彈劾案。

全數通過 新監委首件彈劾案

提案監委高涌誠表示,有新任監委在審查會很驚訝地說「原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是真的」。而接觸本案也讓他發現,「權貴司法」還存在台灣的司法圈,「案件查出太多高官,檢警調法統統捲在裡面」。

根據彈劾案文,石木欽自1997年7月至2017年間長期與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尤其翁茂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相關案件。

王美玉指出,在翁茂鍾經營的怡安公司易主前,石木欽2003年以每股7.9元左右價格買進,2007年起以每股70元以上價格賣出,不僅如此,石木欽於翁茂鍾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以其子名義於2008年6月間也不當買進翁茂鍾經營的聯亞公司股票100張每股11元,並於2014年7月聯亞於興櫃掛牌後,陸續以每股300元以上價格賣出獲利。

高涌誠表示,石木欽買股獲利,就是「權貴司法」的展現。石木欽認為這是司法院的鬥爭,他向監院陳情時也稱,這些都過懲戒時效,監察院不應該查,不過,高涌誠說,「如果監察院船過水無痕,把本案蓋起來,讓這些人爽領退休金,社會大眾可以接受嗎?」

他強調,北檢對本案最後以行政簽結,認為沒有任何直接犯罪證據,而監察院難處是只能做行調查,不過,對於法官的道德要求是社會共識,「法官不該遵守道德標準嗎?不該迴避涉訟當事人嗎?要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繼續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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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指疑為涉及炒股案的友人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關說,據了解,翁茂鍾在司法及警界人脈廣泛,捲入多起官司但不曾入獄,有台南四公子之一的稱號,昨天他手機及line都未接聽,無法得知他的看法。

翁茂鍾為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是台南紡織龍頭佳和集團第二代接班人,現為台南「億載會」重要成員之一,多年前曾任台南警友會理事長。

翁十五年前接下自家企業,幫跨國平價衣代工,並且轉投資營造科技產業,因有留日背景,擔任不少紡織相關工會理事長、理監事等。

這些年來,翁兩度被起訴炒股,一件最後輕判四個月易科罰金定讞,另一件判刑一年兩個月,但最後卻是囑託台南地檢署代執行易服社會勞動。

據了解,當時翁易服社會勞動的工作是到警局服務,由於他跟警方的關係,此一結果當時曾引起議論。四年前,他因高鐵喬位風波,躍上新聞版面,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四年前的八月十四日晚間,翁搭乘高鐵由台北返回台南,買的是自由座,上車後就跟列車長說:「我是高鐵執行長鄭光遠的朋友,務必幫我找到座位」。

列車長引導他到商務車廂空位坐定後,依規定請他補足四七五元商務票差價,沒想到翁從座位上跳起來怒嗆,「我是執行長朋友,為什麼還要補票」。

翁在車廂大聲咆哮十多分鐘,指責列車長服務態度不佳,還當場拿起電話打給鄭「告狀」,列車長接獲指示不必補票,改依指示辦理後,翁仍餘氣未消,還怒嗆「要搞你、弄你」。

列車長不堪受辱,檢附密錄器影片等證據報案,檢方依公然侮辱起訴,翁否認犯行,指控是列車長先挑釁,最後判罰翁一萬元。

 

 

 

司法院昨發布新聞稿,指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幫證交法案被告友人翁茂鍾關說案件,根據判決資料,翁案一、二審都被依證交法判刑八年,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翁茂鍾是老牌紡織廠佳和集團第二代接班人,二○○五年捲入應華精密科技炒股案,檢方起訴翁茂鍾等人與麗天投顧公司董事長蔡漢凱約定,以每股廿九元為底價,分批賣出翁手中約四千張應華股票,高於廿九元差價部分,做為蔡操縱股票價格的佣金,獲利一億四千多萬元。

翁在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任何違反證交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指佳和集團出現資金缺口,需要出售應華股票以取得資金,並無炒作意圖。

一審台中地院審判長洪俊誠、法官高英賓、戴博誠認為,翁熟知拉抬股票的情形,辯稱不知有拉抬應華股票等語,是卸責之詞,且上市公司以抬高或壓低股票交易價格的方式,掩飾自由經濟下的合理股價,進而混淆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在毫無資訊揭露的前提,更為法所不許,否則豈非與詐欺行為無異,依證券交易法重判翁茂鍾八年有期徒刑。

翁等人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郭同奇、法官陳慧珊、洪曉能審酌認為,翁茂鍾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依法加重刑度後,維持原判。

翁等人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黃正興、法官陳世雄、許錦印、周政達、陳春秋審酌,翁等人不法所得金額核算,是否符合證交法獲利上億元要加重刑度,有待詳加調查,發回更審。

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後,更一審審判長邱顯祥、法官林源森、廖純卿未針對最高法院提出就獲利是否上億元的部分進行審酌,只以商業會計法改判翁四個月,炒股部分則以事證不足認定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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