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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台北市鰻魚飯名店「肥前屋」日籍老闆町田世文控告安泰銀行求償5097萬元,指稱該銀行襄理、理財專員等人利用他歷次去匯款時,擅自用他的印章在1年多期間交易100多筆基金,虧損5000多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町田對這些交易應該都知情,且無法證明銀行員擅自用印交易,今判町田敗訴。

 

位於北市中山北路七條通的「肥前屋」是排隊名店,以平價美味的鰻魚飯聞名,依據該店官網菜單,鰻魚飯小份250元,大份480元,其餘蝦、魚等料理都不超過200元。

肥前屋老闆町田世文提告指稱,他固定每周二上午去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行辦理貨款結算等匯款手續,因為自己是日本人,僅略通台語,填寫相關單據資料有困難,該行陳姓女襄理主動表示可幫忙填寫、用印,所以他每次去就把印鑑盒交給陳女,裡面有自己的基金印鑑章、肥前屋公司大小章共3枚印章。

町田表示,沒想到陳女從2014年8月到2016年5月間,未經他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基金印鑑章交給林姓理財專員,在「特定金錢信託運用指示書」上盜蓋印鑑章,陸續申購基金54筆、贖回基金58筆、轉換基金10筆,標的包括瑞銀俄羅斯、摩根菲律賓等基金,當他發現時,已虧損5097萬餘元,因此提告要求安泰銀及陳女、林男連帶賠償。

審理時,安泰銀主張這些交易都是町田同意或授權,理專林男依他指示下單,代為填寫指示書及用印,也都有向町田說明基金產品內容、交易結果及損益,此外,相關交易的扣款、入款及配息,都會顯示在町田的綜合存款帳戶、外匯綜合存款帳戶存摺明細,且安泰銀總行每月會寄送前一個月交易的對帳單給町田,他應該知道交易內容。

法官調閱銀行監視器畫面,發現町田不只是每周二到安泰銀辦理鰻魚店貨款匯款業務,其餘時間也會到銀行,出現時間與部分基金交易時間相符,另外,此案多數基金是在星期一、三、四、五交易,且大部分是「行外交易」,也就是銀行派人去客戶所在地辦理,這些時間銀行理專要取得町田印章,除非是町田知情並同意。

至於安泰銀主張每月會寄送交易對帳單給町田,法官調查後認定確實如此,基於上述理由,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町田無法證明安泰銀人員到用他的印鑑交易基金,仍判他敗訴。町田還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七條通馳名鰻魚飯「肥前屋」老闆町田世文,指控安泰商業銀行林姓理專、陳姓女襄理盜用他的印鑑章交易基金,總計未實現、已實現損益與手續費、管理費共5097萬餘元。町田提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銀行與陳女、林連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町田無法舉證印鑑章遭盜蓋,判他敗訴;町田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理而駁回。

 

肥前屋位在台北市「七條通」內,採日本3、40年代的復古佈置,菜色除了香噴噴、甜帶鹹味的招牌鰻魚飯外,鹽烤透抽、烤鰻肝、蛋卷也相當有名,每到用餐時刻,店門外總是大排長龍。

 

町田世文表示,自己是日本人,只會說一些台語,固定每星期二至安泰商銀長安東路分行結算相關貨款,因陳姓女襄理表示可協助他填寫、用印的匯款作業,他2014年8月起每周二,多次將印鑑章、肥前屋公司大小章共3枚交由陳女辦理。町田指控陳女自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10日止,未經他同意或授權,擅自把印鑑章交給林姓理專、交易基金。

 

町田世文認為財產權遭侵害,分行也沒有相關管理機制,要求兩名員工和銀行賠償5097萬元。

 

北院審理時,分行張姓經理證稱町田世文是很重要的客戶,大家都知道他投資基金,每個理專約負責200個客戶,沒有人反應過林有問題。張說,他曾聽町田說過「賺錢講一次就好,不用常常講」,北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相佐證,認為林與陳女並未盜用印鑑章。

 

高院調查,町田世文曾控告林、陳女偽造私文書、背信罪,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町田提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去年2月駁回確定;町田接著又向北院聲請交付審判,北院去年5月12日裁定駁回。高院認為由此可見,兩名員工沒有盜蓋印章交易。

 

林姓理專表示,他都是依照町田的指示下單交易,兩人熟識,町田聲稱長達1年9月沒發現有多筆未經授權的交易,違反經驗法則。陳姓女襄理也表示,她的職權不包括基金招攬、銷售,且有爭議的交易紀錄還出現在她休假之時,可見有誤會。安泰銀行則稱「盜用印章」非員工執行職務行為,不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高院認為町田世文所提的證據無法認定交易異常、造成損失,一審判他敗訴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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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日

 

根據最新出爐的《財訊雙週刊》報導,台北市林森北路七條通平價日本料理名店「肥前屋」老闆町田世文,竟因為太相信理財專員的投資推薦,在三年內買了高達373萬美元(約1.2億元台幣)的境外基金,如今卻有約2百萬美元(6千多萬台幣)、大半的財產一去不回。

來台灣四十年,因鰻魚飯美味聞名而賺大錢的町田世文,接受《財訊雙週刊》採訪表示,他想要分散理財風險,且銀行定存利率太低,因而開始進行一些投資,不料卻小賺大賠。

《財訊雙週刊》指出,町田世文在前彰化銀行理專陳秋雪安排下,共投資了七檔境外基金,令人驚訝的是,其中兩檔由富裕環球投顧代理的Lydia和LACM(LAST ATLANTIS)多重策略基金,町田都被說服投資超過100萬美元,成為兩基金最大個人投資戶。甚至,LACM基金只有二名投資人,就是町田和中國信託的一個信託帳戶。

Lydia基金在2007年4月因在美國爆發弊案,被美國證管會凍結,町田投資的104萬美元前景堪憂,但他在同年5月卻又投資了LACM基金170萬美元,後來LACM結算,他共虧了三成多。町田說理專並未及時通知他,直到Lydia基金的美國接管人來台灣召開投資人說明會,町田才知道自己的投資已接連出了狀況。他在今年向板橋地檢署控告陳秋雪,但承辦檢察官以陳秋雪自己也有投資2萬元美金在Lydia基金為由,認為她也是受害人而予不起訴處分。陳秋雪對町田的投資事件則拒絕回應。

根據《財訊雙週刊》調查,Lydia基金在台灣籍資高達10億元,共套牢了228名台灣投資人,除了肥前屋老闆町田,還包括80多歲的老太太,甚至長榮海運、中鋼子公司超揚投資,以及上市公司雷科董事長鄭再興等。町田世文向《財訊雙週刊》表示,他以為「理專是銀行的人,應該不會騙人」,而且看到理專出示中鋼子公司、長榮海運也都有投資該基金的資料,以為這些大企業要投資前一定有做功課,他們才會放心跟著投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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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前屋老闆大賺大賠傳奇人生

大排人龍等著烤香四溢、價格實惠的日式鰻魚飯,是台北市林森北路肥前屋的日常景象。一看到記者就用小跑步閃進廚房,靦腆低調的町田世文,是創業近四十年的肥前屋老闆。這一次,町田破天荒接受媒體採訪,談他在台投資境外基金卻賠掉六千多萬元的慘痛教訓。

町田世文,一個來台灣近四十年的日本人,是林森北路七條通平價日本料理名店「肥前屋」的老闆。他會做好吃的鰻魚飯,但在投資理財上卻栽了個大跟頭。

這天,接近午餐結束時刻,在他位於肥前屋附近的家裡,町田緊盯著掛在吧檯前牆上的電視螢幕,裡頭是肥前屋內外監視器的十二個分割畫面,顯示店裡的員工、客人動靜。吧檯上的菸灰缸已滿是菸蒂,町田沒拿菸的左手握著一杯威士忌。他仍穿著略有汙漬的廚師白衫,攤開存摺、匯款單等交易文件,用發音不太準確但還算流暢的台語,夾雜著日文說,「賠掉的這些錢不是小錢,我希望事實能夠被『解明』(日文用語,釐清真相的意思)」。

烤鰻闖出名號 總是大排長龍

他在三年內買了高達三七三萬美元(約一.二億元台幣)的境外基金,如今卻有約二百萬美元(六千多萬台幣)、大半的財產一去不回。這可都是他在台灣賣著一盒盒鰻魚飯所賺來的辛苦錢!

町田世文的父親是移民日本的台灣人,母親是日本人,在日本長大的他,十九歲的時候,打算去巴西種咖啡豆,途中來台灣停留,據女友兼肥前屋店長林秀英半開玩笑的說法是,「在台灣吃喝玩樂花光了旅費,只好留下來」。町田曾在台灣當過洗碗工、開專車接送日本旅客往返機場,在日本做過廚師的他,後來在台北日本人經常聚集的林森北路一帶開起日本料理小店,以鰻魚飯最受歡迎,店名「肥前」則是町田家鄉長崎的古名。

十九歲路過來台 竟落腳台灣一待四十年

早年台灣鰻魚外銷日本最興盛的地區在宜蘭,林秀英的父親和姑姑就是宜蘭養鰻大戶和貿易商,她說,家族的甲上漁產貿易公司曾創下一天出口八十公噸鰻魚的台灣最高紀錄。當年町田因為採購量小而買不到好鰻魚,因緣際會找上她父親幫忙,因此她小時候就認識町田。林秀英原本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熱心助人的林父以前偶爾會把肥前屋的帳務問題帶回家,要女兒幫幫這個人生地不熟的日本年輕老闆。

町田在台灣烤鰻魚闖出名號,林秀英認為是慢工出細活,「過去店面還很小的時候,甚至有客人願意等上兩小時,就為了老闆現殺現烤的鰻魚,」她說町田作風不躁進,開店之初不促銷,也不在乎客人少,認為慢慢做沒關係,反而可以讓技術練純熟,等客人口耳相傳之後生意就會變好。果然肥前屋在二十年前就開始成為門口總是大排長龍的知名餐廳,即使後來搬到對街、店面擴大兩倍後,也依然日日排隊不絕。

「台灣產的鰻魚特別好吃,因為鰻魚順著黑潮洄游北上,先經過宜蘭再到中國、日本,所以在台灣的鰻魚最肥美,等游到日本都瘦了,」家學淵源的林秀英解釋。而肥前屋的鰻魚都是當天現殺,經過蒸、烤等多道工夫軟化肉質,加上獨門醬料不甜不膩,吸引中央警校校長侯友宜、藝人蔡振南等許多名人親自去排隊,有的偶像明星則請經紀人先幫忙排隊,熱門時段等個二、三十分鐘是常態。

十一年前林秀英的父親過世,她便來肥前屋幫町田管帳、批貨,兩人也進一步交往。個性爽朗大方的林秀英,笑說當年父親曾警告她,町田的風流韻事多得不得了。不過至今未婚的町田已與她穩定交往十餘年,她也是肥前屋和町田的最佳代言人。

破天荒受訪 想要討個公道

町田的個性與女友恰恰相反,低調至極,多年來許多媒體想要採訪都不得其門而入,對攝影機也避之惟恐不及。若不是這次投資案讓他的財富、心靈都深受創傷,想要討個公道,外界恐難知道每天勞碌的他,竟因為太相信理財專員而損失慘重。

日常生活非常節儉的町田,原本對理財觀念也相當保守,賺來的錢就在銀行定存,對投資不動產沒什麼興趣,過去幾次林森北路附近店面低價出售的好機會,他都沒考慮,如今肥前屋的店面還要付二十幾萬元月租,多年前他甚至還與房東訂了每年調漲租金五%的傻子租約,到林秀英管帳後才重新談定。

接受了女友分散風險的建議,町田才開始把收入分存到不同銀行,也開始作一些基金投資,因而在五、六年前認識了時任彰銀理專的陳秋雪。陳秋雪後來被挖角到新設立的富裕環球投顧公司,就把町田這個大客戶帶著走,介紹他投資七檔境外資金,結果卻是小賺大賠。

甚至碰到基金賠錢的時候,陳秋雪還勸町田再轉進別檔基金賺回來,當時町田還讓這位理專去幫他把幾張保單認賠解約,將錢又轉投資到境外基金,但町田要求贖回基金時卻遭到拖延,幾個月後才告訴他基金公司倒了。

「這次上當的不是我這種外國人,就是老人家,」菸不離手的町田苦笑著揶揄自己。

與町田接觸過的基金界人士表示,町田中文閱讀、溝通較不易,也不懂英文,是他投資這類複雜金融商品的一大不利因素,「他也像是一類傳統投資人,重視人情、信賴理專,對投資詳情往往沒有時間或心力去深究,而會做他們生意的理專,常常也是親切歐巴桑那一型的,搏感情的時間恐怕比說明投資的時間還多」。(本文節錄自358期財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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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1.05.17.一百零一年度臺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
上 訴 人 蔡昌佑
選任辯護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莊秀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金上重訴
字第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六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蔡
昌佑共同法人之負責人經營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定業務
,對客戶違反同法第八條第一項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罪刑之判
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擔任富裕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裕環球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宏遠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下稱宏遠資管公司)董事長,與李佩芝姜克勤、陳閎
縯、陳則瑋等人,共同基於非法代理募集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起至九十六年五月止,對外代理
募集其附表三所示客戶投資Lydia Capital Alternative Invest
ment Fund LP基金(下稱LC基金)等情,而以其違反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
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規定,觸犯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罪
(見原判決第一、二、十三頁)。是上訴人成立該罪,應以其所
代理募集者,係「境外基金」為前提。而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五條第六款就「境外基金」之定義為:「指於中華民國境外
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九十七年二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三一四五號函
、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六二○六一
號函,均認上開LC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壽險保單貼現,非屬上
開法律規定之境外基金(見偵查卷第二十五、二十六頁、第一審
卷二第六十四至六十六頁)。原判決理由中雖以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之標的,係例示性規
定,非以「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限,認LC基金當屬境外基金,並指上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
第○九七○○六二○六一號函釋「有所誤會」云云(見原判決第
五頁),但未敘明認定上開LC基金係屬境外基金之理由及依據,
亦未具體指明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函釋何以不可採
之理由,尚嫌理由不備。且原判決既為與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函釋內容有異之認定,乃於理由中記載「並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函覆資料……在卷可資佐證」等情(見原判決第七、八頁),亦
屬自相矛盾。(二)、原判決復認定上訴人明知富裕環球公司、宏遠
資管公司並非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公司)等企
業所投資,亦無關係企業或集團之關係,竟指示製作其負責之上
開公司與宏遠證券公司等企業之組織架構圖不實簡介資料,並印
製於年曆記事本,持向其附表三之客戶詐欺而代理募集LC基金等
情(見原判決第二頁)。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
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九五二一二號函附之「
宏遠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註(重編後)(續)」資料,其內顯示
該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對象係包括宏遠資管公司,並記載:「本
公司(指宏遠證券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經主管機關
核准以美金六百萬元內轉投資於英屬維京群島Horizon Asset Ma
nage ment Corporation (即宏遠資管公司),截至九十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實際轉投資之金額為美金三十七萬四千八
百八十三元四角七分。」等情(見原審卷二第五十二、七十三頁
正背面),另所附宏遠證券公司業務會議之紀錄中,與會者亦列
有「富裕環球投顧蔡董事昌佑」(見原審卷二第七十二頁正背面
)。倘若屬實,宏遠證券公司顯有轉投資宏遠資管公司,而富裕
環球公司似亦與宏遠證券公司有關。此攸關上訴人上開製作之組
織架構圖是否屬實,有無詐欺行為之認定。原審未予詳查,遽認
富裕環球公司、宏遠資管公司與宏遠證券公司並無任何關係,亦
無非正式之實質控制關係云云(見原判決第十、十一頁),不無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三)、原判決以上訴
人與陳閎縯於代理募集LC基金時,佯以上開不實之組織架構圖等
方式,致其附表三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而參與應募等情,認上
訴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觸犯
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罪(見原判決第二、十三頁)。然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詐欺行為,係指
經營該法所定業務者,以欺罔之方法,致他人陷於錯誤,達到業
務需求之目的而言。則上訴人所實施之欺罔行為,與附表三所示
客戶之參與應募間,應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判決對其附表三所示
客戶因上訴人之欺罔行為而陷於錯誤,並因而參與應募之因果關
係,並未敘明其理由及憑據,自屬理由不備。尤以該附表三編號
十七、一一二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八十、一三八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編號二二六之中國信託法人信託部等客
戶,均具專業、分析能力,是否因上訴人提供上開不實之組織架
構圖而陷於錯誤,並進而參與募集?抑係渠等基於專業判斷而參
與募集?原審未予查明釐清,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
予調查之違法。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又原判決不另諭知無
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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