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2.10.04 記者楊宗興/台北報導
不少保險廣告打出「免體檢」、「不問健康狀況」的口號吸引消費者投保,事發理賠卻造成糾紛,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今(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應該注意此行銷手法是否淪為詐騙話術。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如果強調「不問健康狀況」,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因保險人未告知身體疾病而拒絕理賠;不過保險局官員指出,許多糾紛是由於保險範圍認知的問題,因此提醒消費者應注意自己保險契約的理賠範圍。
台灣團結聯盟立院黨團今天上午召開「保證承保≠保證理賠」記者會,台聯黨團總召黃文玲表示,不少保險公司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紛紛在廣告中打出「免體檢」、「不問健康狀況」等口號,讓消費者誤以為已患有疾病也能投保,但當投保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才以投保人「事前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造成許多糾紛。
黃文玲拿出保險局統計指出,2011年所有保險公司因為未告知病史的理賠糾紛案件共有99件,佔所有理賠糾紛案件的8.3%,其中中華郵政壽險5件理賠案件裡就有4件是未告知病史的理賠糾紛,可見問題之嚴重。
黃文玲舉一名新北市王小姐的例子說,王小姐2011年6月罹患子宮肌瘤,同年9月受「免體檢」吸引投保了郵政壽險,2012年子宮出血開刀後申請理賠卻被郵政壽險取消保單,最後繳了25萬元保費只拿到7000元解約金,非常不合理。
台聯黨團幹事長許忠信,保險是最大的善意契約,投保人應主動告知身體狀況的資訊,保險公司才得以評估精算其保費,但現在保險公司用「免體檢」廣告詞誤導消費者,讓投保人以為可以不用告知身體狀況,造成之後的理賠糾紛,他呼籲金管會保險局應該全面清查了解,並要求保險公司對此種廣告手法予以改善。
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組長施瓊華表示,《保險法》雖有規定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有誠實告知的義務,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未要求投保人交代健康狀況,那未來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未告知病史」拒絕理賠或解除契約,保險局會進一步了解有糾紛的案件。
此外施瓊華也解釋,法規也有規定保險廣告對於「不保事項」,應該給予一定的廣告露出,例如電視廣告必須有8秒、平面廣告應佔20%篇幅等,以保障消費者能清楚知道哪些範圍不是被保險的範圍。她也指出,有些這類糾紛的問題並非出在「保證承保」,而是像保了壽險卻要求意外險的理賠,所以消費者應該看清楚投保的範圍,以免未來申請理賠時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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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醫療險保單時,常會看到保單內有癌症相關的理賠條款,就覺得這張保單真的保障了很多範圍,但壽險公司呼籲,一般癌症險等待期通常是90天,過等待期後初次罹患非原位癌,保險公司才會理賠100%保額,民眾最好將條款細項閱讀仔細。
雖然也有保險公司標榜「無等待期」,但在保單第一年度內初次罹癌,僅退還所繳保費2倍,給付後契約中止。
此外,壽險業者也透露,曾出現不少案例,就是女性保戶得了子宮頸癌,摘除子宮後導致膀胱下垂,須定期作復健,但申請相關費用時,保險公司卻以「癌症後遺症不予理賠」的理由拒賠。
一般民眾以為只要得了癌症,所有與癌症相關的治療,購買的防癌險都應該有保障,所以可以獲得理賠,「防癌險理不理賠併發症或後遺症」也是常見糾紛。
壽險業者表示,這些相關規定,其實在保單條款中都要看仔細、問清楚,有些保單的確會賠,有些保單則規定必須是直接針對癌症的治療,才可以申辦請領,民眾要看看保單條款,確定是否將併發症或後遺症除外。
另外,按照防癌險的保單條款,保戶在申請相關理賠時,都必須檢附病理組織切片檢查報告單,可是因為醫療進步,有些癌症已經能藉由精密的檢驗,不需病理組織切片檢查,也能確定為惡性腫瘤,因此這個時候就容易產生爭議。
壽險業者建議,民眾可以先行主張「診斷證明書上確定罹癌」,看看是否能不附上病理切片報告,若還是沒辦法成功申請理賠,主要是保險公司依照「保單條款」行事。不過,罹癌後一系列放射線治療或定期回門診追蹤,保單仍會理賠相關醫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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