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4
巧!柯案4監聽票 同法官核發
〔記者王貝林、張文川/台北報導〕特偵組濫權監聽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案,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昨質疑,該案竟至少有四張監聽票是由同一位法官核發,「怎麼會那麼巧?」要求司法院一週內建立監測機制,以避免檢察官刻意向同一位法官聲請監聽票,形成「上下游配合」的不當合作。
台北地院院長吳水木表示,核發監聽票的法官是採每日輪值,照理不會發生這種事,「為何這樣我也不了解!」
北院說明,依北院分案規則,聲請監聽由值日法官接案審核,之後的續監、擴線則由同一承辦法官准駁,這是基於保密,同一案子愈少人知道愈好。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天率各級法院首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未來立法計畫,朝野立委關切司法關說風波衍生的濫權監聽問題。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直接引述週刊報導,質問核發監聽票的法官是否為周占春?
吳水木支吾其詞,強調「程序不公開」,「要我怎麼講?」堅持不敢漏口風,以免惹上洩密刑責。台北地院受訪時也表示:「程序不公開,不予證實。」
在質詢時,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質問,台北地院核發○九七二電話監聽票錯誤百出,先將立院節費電話誤為柯建銘助理的電話,事後監聽通知又誤發給柯建銘,要求補發監聽通知給實際被監聽的立院;若都是特偵組的錯,台北地院身為被害人,應該勇於站出來討公道。
吳水木一聽到段宜康說北院是「被害人」,不假思索即說:「對啊!」但對○九七二是節費電話,則說自己也是第一次知道。此話一出,立刻被段宜康批評司法人員與社會嚴重脫節。
立委要求建立監測機制
管碧玲表示,未來應修法改為「一張監聽票一個人只能監聽一個號碼」,不能一人多號,以免再生混淆。
呂學樟指出,核准監聽票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是否也應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並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林錦芳答詢表示:「會檢討法院核發監聽票是否浮濫。」
核發特偵組監聽挨轟 立委追究法官責任
【丁牧群/台北報導】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引發滿城風雨,立法院今天把砲口轉向核發監聽票的台北地院及主管機關司法院。立委呂學樟質詢北院院長吳水木,是不是周占春法官浮濫核發近30張監聽票給特偵組,吳吞吐回答:「程序不公開,叫我怎麼講呢?」
呂學樟接著質問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像周占春這種「烏龍法官」要不要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林回答:「沒看到案卷資料,無法回答。」呂進一步要求司法院1個月內調查清楚周占春有無行政責任或刑責,林答:「不知能不能調到案卷。」呂不悅地說:「司法院被凍結的預算1個月後再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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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編輯]
本條目中立性有爭議。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2010年12月21日) |
本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2010年12月21日) |
周占春(1956年-),男,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法訓所24期結業,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1]。
經歷[編輯]
周占春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曾經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2004年起兼任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師,講授刑審實務。2005年10月5日,擔任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2]
2006年6月23日,擔任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
2010年,法務部正己專案,查獲法官陳榮和、李春地等人貪污,成為轟動一時的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監聽申請由周占春批准,周占春也指導檢調人員,提示監聽目標[3]。
2013年九月政爭中,《商業周刊》報導,本案的30多張監聽票都是由周占春法官簽發[4]。立法委員呂學樟曾以此報導質詢法務部,但法務部拒絕證實[5]。
爭議[編輯]
近幾年,周占春曾經重判泛綠人士,而後判決陳水扁並無貪污的判決結果與泛藍期望不同,惹得泛藍批評。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重判時任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其判決遠重於一般內線交易案,因此獲得泛藍的稱許及泛綠的指責,一些泛綠人士認為趙建銘的交易並非內線交易,更多泛綠人士雖然認為就算是內線交易、但沒有危害大眾的內線交易就該判得比有危害大眾的輕;對比於一些廣為人知、又危害大眾的內線交易都不被起訴,這樣的判決是政治迫害。
在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藍營支持者認為周占春是常常通過羈押的法官,2006-2008年間,周占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但泛綠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及特偵組的羅織、也不會比許多被判無罪的政客嚴重、更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有國家特勤人員保護/看管),所以毋需羈押;中華民國檢調經常羈押適合假釋的嫌犯,卻也經常不羈押再犯極高的強暴犯等罪犯,此次判決才是難得的正常判決。
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6] 合議庭審判長為周占春,合議庭依下列判決理由,一審判決扁無罪。 [7][8]
- 認為罪證不足,依證據裁判原則喻知被告無罪之判決。[9]
- 認為扁政府處理金融合併案有其原則,有明顯證據顯示處理原則完全符合其一貫政策,不會因為收錢而給予優待或影響官員,吳淑珍反而是把商人叫來要他們(財團)遵守官員的處理,因此財團給的錢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
- 收鉅額政治獻金而不申報這種事泛藍也常幹,而且被指控行賄陳水扁的財團全部給泛藍更多錢。
- 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因此不合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10]
此外,特偵組威脅商人做對扁不利的證詞,而後該名商人告知周占春,並公開說「我錢給國民黨給更多」[來源請求];而在2011年,辜仲諒表示因為特偵組的脅迫而做出對扁不利的偽證,若非之後審判法官採信該偽證,扁家不可能被重判。
2010年12月,周占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律師閱卷影印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是辯護人的權利也是被告獲得實質辯護所必要,周某的處置與相同案件其他法官並無任何不同。[11][12]因此真正的問題在於檢方刻意忽略真正應負責的承辦檢察官,卻基於明知承辦法官並無任何違法情形下逕行起訴,只會讓司法人員有「惡整泛綠以自保」的心態,被認為數泛藍秋後算帳的意味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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