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控房仲兩頭騙 賺價差「是詐欺」

2014年12月06日19:16 
 

民眾常透過房仲買賣房屋,卻也因此常引發買賣糾紛。新竹民眾陳先生便向《蘋果》投訴,他委託台灣房屋新竹經國店售屋,以830萬元成交,卻發現買方是以840萬元買下,指控房仲賺價差,是詐欺的行為;房仲最後雖退還買方10萬元,但買方林先生仍認為「感覺受騙」。

今年9月,陳先生透過台灣房屋新竹經國店幫房東蔡小姐售屋,但未簽委託銷售合約,因經紀人陳宜君多次要求降低底價,最後同意以830萬元出售,陳先生指出,「房仲說只收買方1%服務費,幫忙談成交那麼辛苦,要求給她5萬元分紅。」心想1%服務費也才8.3萬元,便同意給5萬元服務費。

買方林先生則對《蘋果》表示,當初透過台灣房屋光華店購買該住宅,但談定價為840萬元,另支付2%服務費,簽約時光華店店長呂秀珍曾說,「因10萬元是屋主要給代理人陳先生的酬勞,所以合約書成交價僅寫830萬元,10萬元併到服務費額外支付」,等於共支付26.8萬元的服務費。

隔天林先生驚覺有異,主動聯繫賣方陳先生,才發現成交價有落差,痛批:「成交價應該講清楚、透明化才對,不該買方一套、賣方又一套,感覺受騙!」他找上光華店理論,店長才同意退還10萬元。呂秀珍解釋,「買方後來認為買貴了,就調整服務費,案件圓滿落幕,對方滿意就好。」

但賣方陳先生氣憤說,房仲不該這樣偷斤減兩,用詐欺手段兩邊都騙,本來以為房仲只收買方1%服務費,才同意另給5萬元服務費,現在感覺被詐欺,想討回5萬元卻拿不回來。

記者詢問賣方經紀人陳宜君,她表示交由公司法務處理,不表意見。台灣房屋新竹區法務謝小姐說,服務費與契約內容皆經雙方簽名蓋章同意,且陳先生非契約當事人,無法退服務費。但陳先生認為,法務不了解整件事情經過過程,也沒問過買方,僅聽房仲的片面之詞,「銷售同意書都有載明不賺取任何差價,房仲作法擺明有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提醒,房仲應該清楚告知交易金額,只要有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意圖,即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不要以為金額很小就不以為意,這是不法也是不道德的。」(張琬聆/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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