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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華南永昌證券董事長許博偉被控承銷益通光能股票上櫃時,利用34名人頭違法圈購1000多張益通股票,獲暴利7.4億元,一審認定他未涉證券交易法等罪,判他和前承銷部副總林全生等人均無罪,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許博偉等3人造成華南永昌重大損害,改依刑法背信罪判許4年徒刑,犯罪所得7億4000多萬元應連帶沒收。

犯罪所得7.4億應沒收

林全生等兩共犯原本均無罪,高院更審庭改判林全生1年徒刑、涉提供人頭的前元禎公司副總林靜芳判10月、緩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95年2月,華南永昌證承銷益通光能首次股票發行(即IPO),董事長許博偉見承銷價每股僅218元,但市值卻高達800多元,有暴利可圖,便與林全生、林靜芳等人找來鴻昌等公司的34名員工人頭,違法圈購1255張,95年3月間益通上櫃掛牌前1天價格,高達每股850元,光1張益通股票前後價差就達60萬元,估計許博偉等人獲不法利益達7.4億元。

此案經檢舉後,檢調將許博偉、林全生等人依證交法違背職務等罪起訴,金管會也下重手,解除許博偉的董事長職務,成為承銷新制以來,第一位遭解職的董事長。

但新北地院(改名前為板橋地院)審理認為,華南永昌當時已成為華南金控的證券子公司,已非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不是證交法規範處罰對象,也未造成公司損害,判許博偉、林全生、林靜芳3人均無罪。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審理時,許博偉雖承認找人頭圈購益通股票,但堅稱未造成公司損害,也無不法意圖。

高院更一審認為,許博偉、林全生等人明知依「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等規定,承銷團的董事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且證券銷售商也不得找人頭圈購承銷的股票,卻找人頭圈購益通股票牟利,許男等人雖未觸犯證交法犯行,但已涉刑法背信罪,改判許男等3人均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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