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6 04:18 經濟日報 韓化宇

 

「融通理賠」指原非保險契約內給付的理賠事項,保險公司給予的理賠。融通理賠是保險界長年存在的潛規則,可說是為客戶「開後門」。

發生融通理賠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保費量大的客戶,像計程車隊,二是有一定社經地位者,以民意代表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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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重罰台灣產物保險,列舉缺失有項為有「不合理及不尋常」的理賠案件,以此為由開罰,保險界視為嚴打造成市場惡性競爭的「融通理賠」,已成為金管會的監理重點。

多家產險公司為此裁罰案召開專案會議,商討保險界長年存在的「潛規則」,被金管會盯上後,日後如何因應。

金管會官員強調,開罰目的是希望保險界以此為「靠山」,向客戶不合理要求「說不」,進而導正市場秩序;產險業者認為,融通理賠被盯上,還被罰,保險公司的大客戶難再要求契約範圍外的理賠事項。

由於保費量大的團體保戶,議價能力也高,如果發生不在理賠範圍內的事故,仍會跟保險公司力爭,或要脅「不賠錢,我就找別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了留住大客戶,只好理賠,等於變相殺價。

此外,有權勢或社經地位高的人也會跟保險公司要求不合理的理賠。例如民意代表等,為了息事寧人,保險公司通常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據了解,金管會以「辦理車險理賠,有不合理情形,及不尋常的理賠案件,有以業務關係考量同意賠付者」為由開罰台灣產物保險,即是該公司承保某一車隊的車體險,卻大量賠付理賠範圍以外的事項。

 

台產違反保險法、罰鍰480萬及3項糾正,並自4/15起停止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1個月
(105/03/30 11:41:05)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832)台產-本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案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03/30
2.違規情形:違反「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罰鍰新臺幣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並自105年04月15日起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1個月。
4.預計改善措施:已依金管會處分內容完成改善。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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