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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2889買華頓,收購價格一年漲一倍(從13.5變26.5),挖哩咧…
國票金大股東虧七成 魏啟林失算2019-02-21
一月三十一日,農曆年假前一天,國票金突然發布重大訊息,要將子公司國票華頓投信八○%股權,出售給電子支付公司街口網路、高雄陳家陳建甫的川圃投控、瑞邑投資興業三家公司,這是台灣首樁電支入股投信的案例。這三家公司全都跟前開發工銀董事長胡定吾有關,其中,街口老闆胡亦嘉是胡的兒子,川圃與瑞邑老闆謝弘旻是生技公司生華科的董事與監察人,生華科董事長則是胡定吾。
國票華頓投信的交易金額為三.七億元,平均每股售價為十一.三元,對照二○一一年,國票金以每股二十六.五元的價格買下華頓投信,如今賠了近六成;若加上一七年減增資後的價格,大約虧了七成,是一樁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買賣。
不過,對國票金董事長魏啟林來說,華頓投信倒是讓他賺了不少錢。他個人曾是華頓投信的股東之一,也擔任華頓投信董事長多年。一一年,由他主導賣給國票金,比前一年國票金以十三元入股華頓兩成持股,多了一倍的賣價,顯見他的行銷能力了得,幫華頓原始股東們及自己賣了好價格。
也因此,魏啟林結識了國票金大股東美麗華集團的黃春發與旺中集團的蔡衍明,做過行政院秘書長、土銀董事長的他,得到這兩位大股東的賞識,在蔡衍明的大力勸進下,他於一一年七月接任國票金董事長,暫時終結國票金耐斯集團陳哲芳與美麗華黃春發「兩雄」相爭的局面。
然而,國票金併購華頓投信後,沒有改變華頓的命運,經營績效不見起色,基金績效在市場能見度低。魏啟林找來自己在土銀時的主任秘書彭斌珺擔任華頓總經理,但還是虧損,一七年進行增減資將虧損打掉,打算重振旗鼓。半年前,華頓投信改名為國票華頓投信,期望能有新氣象,但半年後還是決定出售。
只是華頓的售價,蔡衍明與黃春發等大股東們應該不太滿意吧?
工商社論》從「沒有二擇一的問題…」論公司治理
某電子支付的母公司宣布取得某一投信25%的股權,該電子支付的執行長宣布要兼任此投信的執行長,卻遭金管會公開打回票,要求他必須「二擇一」。該電子支付的執行長則回應「沒有二擇一的問題,兩邊都得聽我的」,證期局對此說詞不以為然,更指出若違反法規,最重可以撤除此投信的營業許可。這是上周在金融科技圈及投信圈裡最熱議的話題。
投信圈裡一面倒認為此故事的主角死定了,一意孤行的話,恐怕「賠了夫人又折兵」。他花了大把銀子,買到投信股權(據了解,原投信最大股東釋出80%股份給此電子支付母公司及此執行長的父親等自然人,換言之,此投信已經成為該電子支付執行長的家族企業),若被撤照,等於投資付諸流水;因此,猜想他最後必將「好漢不吃眼前虧」,依照證期局指示,乖乖地二擇一,只當一方的執行長。
金融科技圈裡有較多不具傳統金融基因的好漢,對這位電子支付的執行長寄予相當程度的同情,認為這位電子支付的執行長是為了貫徹他打造「台版餘額寶」的理想,才花下巨資買投信。為了讓電子支付與投信業務整合順利,一人同時兼任兩公司執行長,是最有效率的做法。金管會既然鼓勵跨業整合發揮綜效,甚至可能讓電信業者主導純網銀,何以不能讓電子支付主導投信?金融科技業者認為癥結是監理法規落後於業者的效率行為,因此監理法規應該做適度開放,或給予例外允許。
金融科技業者的上述說法,當然是似是而非。畢竟,效率不是金管會金融監理的「唯一」或「最高」目標,金融監理不排斥創新,而且鼓勵創新,但前提條件是顧主委常掛在嘴裡的「負責任的創新」。所謂負責任,在執行面的最基本做法就是要守法。尤其對於依法行政的監理單位而言,「惡法亦法」,若是監理法規落後,應該由立法部門修法,要行政部門主動提案洽請立法部門修法,雖說可行但不容易。
電子支付的執行長要兼任投信執行長,其振振有詞的說法是「執行長」這個名稱並未在公司法或任何金融專法中界定其權責,執行長只是個名稱而已。有關該投信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未來都會專任,以符合金管會規定。因此,他自認同時兼任兩家公司執行長,並不違法;然而,他的一句「沒有二擇一的問題,兩邊都得聽我的」,卻帶出了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執行長若只是個名稱,何以「兩邊都得聽我的」?
很顯然地,本案中的「執行長」,與許多公司或集團中的「總裁」、「副總裁」一樣,都不是法律上明定權責的職銜,而是公司或集團中有權無責,甚至是最有權力的人。這位執行長不但擔任電子支付的執行長,也想兼任投信的執行長,對於證期局「二擇一」的要求,大辣辣地回以「沒有二擇一的問題,兩邊都得聽我的」,若非對公司治理外行,就是不把公司治理看在眼裡。
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維護股東權益、平等對待股東、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提升資訊透明度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外,並致力於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這是有關公司治理的入門知識,也是事業經營者要落實的基本責任。一個不了解或不尊重公司治理制度的經營者,想以某些法律沒有界定權責的名稱,遂行其有權無責的經營,縱然有宏偉的目標,也只是滿足自我,而不能維護股東權益、平等對待股東、對所有「利益相關人(stakeholder)都合理善待,更難期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對於公司治理中脫序的總裁、副總裁、執行長等名稱或職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金管會等,都採實質論來認定,亦即,若上述總裁、副總裁、執行長等人,在公司有實際執行業務,例如簽署重要文件、決定重大事項等,則依照其實際執行業務之權限認定其相當之公司職銜。
然而,實質認定就像貓抓老鼠,許多總裁、副總裁、執行長等有權無責之實際經營者,不輕易留下簽署文件、裁示重大決定的證據;通常以口頭指示來對董事長、總經理下命令,或在公司董事會前先聚集董事會成員「談話」,面授機宜,甚至許多指示都只符合這些「影武者」利益,損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更嚴重者還脫法甚至違法,若東窗事發,卻逍遙法外。
主管機關要落實公司治理,絕非辦理公司治理評審或強制董監事上課進修就可以達成,最有效方式,應該是強化「窩裡反條款」和「吹哨人保護」。因為主管機關再怎麼英明神武,也都不如公司內部當事人瞭如指掌。要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就看主管機關是不是還在坐而言,而不起而行?
(工商時報)
街口網絡日前宣布正式取得國票華頓投信25%股權,街口支付執行長胡亦嘉自行宣布將兼任國票華頓投信執行長被金管會打臉後,霸氣回應「執行長」只是個名稱,不是董事長或總經理,不需要金管會核准,結果此番說法7日被金管會二度打臉,指情節最嚴重的話,可對投信撤照。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7日表示,公司經營者不管叫什麼職稱,最終還是會「以實質論來認定」,像是到底有沒有介入經營、批公文,若是違反法規,最重可依據投信投顧法第103與104條,停止業務,甚至廢止公司營業許可的撤照處分。
張振山表示,已主動與國票華頓投信聯絡了解情況,國票華頓投信表示將會遵守法令,董事長、總經理都會「專任」,但實際人事案件尚未送到金管會,待董事會選定董事長、總經理人選後十天內再送金管會審核。
據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董監事或經理人,若有違規,依照違規情節,可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而若公司有違規事項,可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規定,對公司處警告、解除董監事或經理人、停止公司業務、最重還可以廢止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也就是撤照。
胡亦嘉日前對媒體表示,執行長只是個名稱,也不是台灣一般公司的正式職銜名稱,既不是董事長也不是總經理,甚至還說,他不會掛國票華頓投信任何的員工職,但國票華頓投信、街口「兩邊都要聽我的」。
針對胡亦嘉想用「執行長」的職稱規避送審,張振山強調,公司法中並沒有「執行長」這樣的登記事項,未來還是要用實質論來認定,若是要為公司批示文件,就必須是合法的經理人才有為公司簽名的權利。
(工商時報)
街口執行長胡亦嘉擬出任國票華頓投信執行長恐生變。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5日表示,據法規,投信的經理級以上人員包括: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都必須是「專任」,不得兼任,目前也未接到國票華頓投信的人事異動案。
街口網路4日宣布,正式取得國票華頓投信25%的股權,成為國票華頓最大股東,街口執行長胡亦嘉將也將出任國票華頓投信執行長。
張振山表示,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投信事業的總經理、業務部門的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張振山解釋,要求「專任」是因為投信事業管理大眾的資金,從業人員必須專職,若兼職會有不知的風險。如果由電子支付機構執行長來兼任,會抵觸到專任的規定,若是送件「執行長」這是法規裡沒有的職稱,必須說明在公司實際負責的業務情況。
程序上,張振山表示,要到投信投顧公會登錄,再轉來證期局。
至於電支法部份則無砥觸。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表示,國票華頓投信的股東是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街口支付直接轉投資,因此不是電支直接轉投資,依照電支規定機構負責人兼職並沒有相關規定,但參考銀行、金控負責人兼職規定,會看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跟競業關係,若未違反的情況下,會容許電支負責人兼任職務。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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