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金管會先前抓到「江媽媽零元炒房團」向一家中型民營銀行融資炒房,不料9日公布第二波不動產專案金檢結果,再發現同一銀行放行2大炒房團;被點名的聯邦銀行今天發布三點聲明自清,強調沒有配合炒房團貸款,也已針對相關事實,提報陳述意見給金管會。

金管會先前金檢發現有投資客利用投資理財課程誘導民眾組炒房團,並以拉抬買賣契約、人頭戶買賣、虛偽收入證明、代書居中協助金流提取及還款等4大手法,向銀行融資近新台幣3億元。

去年底,金管會對20家金融機構啟動第二波不動產專案金檢,也全面清查有無金融機構授信放行投資客炒房,意外發現另有2大炒房團、合計24戶,均向先前放行零元炒房團的中型民營銀行融資炒房,融資金額合計達1.45億元。

金管會指出,一般情況民眾可負擔房貸收支比約3成,但炒房團中的民眾房貸收支比卻高達9成,明顯高出一般可負擔範圍,背後就是炒房團挹注資金進行操作。

另一方面,有借戶還款繳息能力偏低、買賣契約與貸款契約簽名字跡不同、特定人於貸後代理提領大額現金、繳息資金由特定第三人現金存入、售屋款匯入借戶帳戶後由特定人提現等,皆顯示放行炒房團的銀行授信管理有缺失。

金管會表示,將約談銀行負責人了解內控機制,也會要求銀行內部稽核全面清查所有分行是否有類似情節。

遭到點名貸款給炒房團的聯邦銀行,今天發布三點聲明指出,第一,聯邦銀行並無配合炒房團貸款;第二,房貸是由總行集中審查,並由獨立估價單位辦理房價鑑估,並無報載房價高估及審查鬆散的情事;第三,已針對相關事實,提報陳述意見給金管會。

工商時報

 

同一家銀行貸款給三個炒房團。金管會9日宣布,去年底到今年3月的第二波不動產專案金檢,再度發現同一家中型民營銀行的不同分行,有行員到炒房團的講座現場進行簽約對保,貸款給財力明顯不足的投資客,共24戶、貸款金額1.45億元等情況。

該銀行2020年底~2021年3月,即金管會第一波不動產專案金檢時,就被抓到貸款給炒房團的會員,同樣有行員到講座現場對保簽約,當時有20戶、貸款金額3億元。金檢報告年初送到銀行局尚未開罰,又被抓到貸款給另外兩個炒房團,涉及內稽內控及核貸過於寬鬆,恐會被金管會「重罰」。

據了解,這家銀行即聯邦銀行,仍在陳述意見,向銀行局解釋當中。

金管會去年底啟動第二波不動產授信專案金檢,包括十家銀行、七家信用合作社及三家票券金融公司,3月底完成檢查。

檢查局宣布,再度發現炒房團誘導民眾向銀行融資炒房,且是去年同一銀行其他分行行員,到另二個炒房團的不動產投資講座或說明會場,簽約對保,借戶還款繳息能力偏低、買賣契約與貸款契約簽名字跡不同、特定人在貸後代理提領大額現金、繳息資金由特定第三人現金存入ATM、售屋款匯入借戶帳戶後由特定人提現等。

這次發現的二個炒房團,主要在新北市,以投資小套房、中古屋為主,因此每戶約500萬~700萬元,投資客會不斷買賣房屋、賺取差價,也會向銀行申貸周轉金,用來投資不動產等。

金檢還發現,部分金融機構違反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及金管會規定。張子敏表示,如法人不得有房貸寬限期,但有二銀行利用短期擔保放款到期續貸,讓法人只繳息不用還本金等。

金管會去 (2021) 年底啟動第二波不動產授信業務專案金融檢查,檢查局副局長張子敏今 (9) 日公布金檢結果,再度揪出投資客利用講座組 2 個炒房團,此次總貸金額 1.45 億元,並涉有 5 大慣用手法,金管會將請內部稽核檢視每一家分行有沒有相同情事,督促金融機構加強不動產業務風險控管,若有將視內稽內控處罰。

金管會去年底啟動的第二波不動產授信金檢,包括:10 家銀行、7 家信用合作社及 3 家票券金融公司,並於今年 3 月 31 日完成檢查。本次專案檢查發現涉及有投資客、建商以金融機構的資金炒房、養地、囤地及囤屋的缺失。

張子敏表示,此次再度發現有炒房團利用投資理財課程,誘導民眾向銀行融資炒房,檢查發現有銀行行員至炒房集團舉辦不動產投資講座或說明會場所進行簽約對保。

檢查局發現,炒房團有五大手法,一是相關借戶顯示有還款繳息能力偏低、二是買賣契約與貸款契約簽名字跡不同、三是特定人於貸後代理提領大額現金、四是繳息資金由特定第三人現金存入、五是售屋款匯入借戶帳戶後由特定人提現。

 

檢查局在今年 1 月下旬也曾揪出「江媽媽炒房團」,領軍共 20 多名投資客透過勾結建商、代書、房仲組成「零元炒房團」,向一家中型銀行進件,透過徵授信漏洞炒房;張子敬透露,這次再揪出的炒房團,是由同一家中型民營銀行再度爆出相關缺失。

但這次並不是透過代書幫客戶提款、還款規避資金流向,而是透過 ATM 做大量現金存入,也就是集團在借戶資金不夠時挹注資金,讓炒房團得以順利買房,此次總貸金額 1.45 億,銀行局會視案情待時機成熟時懲處。 

此外,部分金融機構涉有違反中央銀行及金管會規定,有關涉違反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者,例如:寬限期、核貸成數控管、動工款、調整期處理方式及執行等;另有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風險權數計提不符等問題。

其他缺失包括:(1) 借戶於短期內頻繁買賣房地產,在同一銀行申貸,未確實查明實際購屋用途,仍以自住條件核予高成數貸款,不利防範投資客以銀行資金炒房;

(2) 對未徵取土地興建計畫者有核予長年期購地貸款,或借戶未如期取得建照動工,持續展延,有依原條件展延、或未依原批覆條件控管外,或有於展延時解除條款或調整利率者,不利防範借戶以金融機構資金養地及囤地;

(3) 辦理餘屋貸款部分,有建商一再展延未推案銷售,金融機構未確實瞭解久未銷售及去化緩慢原因,持續依原貸款期限及條件展延,不利防範借戶以金融機構資金囤屋;

(4) 對未依計畫興建廠房者,一再展延,未依原批覆條件控管,核准展延時又調整利率,不利防範工業區土地炒作。

金管會強調,前次檢查亦發現有炒房團利用投資理財課程誘導民眾向銀行融資炒房,已函請銀行公會研議「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金管會將邀集案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提出說明,以瞭解對防範投資客炒房的內控作為;對部分金融機構涉有違反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不動產相關規範,將移請中央銀行處理及由金管會依情節採取適當之行政措施。

金管會將持續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並再次呼籲各金融機構應自我檢視有無類此情形,建立控管機制、強化授信風險控管及健全業務經營,透過自律導正,以協助實現居住正義,並維持金融穩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