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6日電)去年股債市況不佳,金控帳上出現大量未實現損失,影響金控今年配息能力,有金控因此爭取以資本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配息。金管會正研議比照銀行,明確訂出金控用公積配息要符合的相關財務條件。

2022年美國暴風式升息,股債雙殺,讓大半金控帳上出現大量未實現損失,牽動今年配息能力,讓部分金控爭取以資本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據了解,金管會認為,金控若動用資本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配息,形同「動老本」,將影響資本適足性,因此針對金控發放現金股利來源,金管會認為最好不要動用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

考量現行法規僅針對銀行業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配息訂定相關財務條件限制,對金控並無規範,金管會正研議比照銀行,明確訂定金控若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配息,必須符合的相關財務條件,即明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才會放行,若確定修法,還須蒐集外界意見並進行法規預告。

據了解,金管會研議訂定的規範,僅針對金控要用公積發放「現金股利(配息)」設下相關財務條件,並不及於用公積發放「股票股利(配股)」。至於在修法前,是否會針對金控擬動用公積配息進行個案審酌,金管會也還在研議中。

金管會2012年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本國銀行,現金股利發放基礎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提列目的主要是運用於風險承擔,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可能影響風險承擔能力,並不利健全經營。

金管會並要求銀行,若擬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應先函報金管會,且銀行財業務健全標準應符合「銀行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2點條件。

今天有媒體報導,金管會將公開宣示金融業股利發放3原則,一是金融業今年發放的股利得減除2022年因股債投資評價減損所導致的淨值虧損,剩餘部分才能發放股利;二是不只現金股利,即使以股票股利形式發放同樣受限;三是金融業今年發放的股利水準必須以2022年獲利為限,不能用資本公積加碼。

金管會官員對此澄清,金控帳上股債評價減損,會反映在其他權益項目,若有負數,本來就須先從當期獲利提列同等數額特別盈餘公積並不得分派;至於金管會正研議訂定的金控發放股利相關規範,僅針對發放現金股利,不及於發放股票股利。(編輯:潘羿菁)1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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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配股有新禁令?金管會兩大澄清 存股族免驚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即時報導

金融業配股將有新禁令?金管會官員說,依現行規定,金融資產(股債)評價減損,本來就需從金融業當年度獲利、保留盈餘中扣除;至於股票股利發放、及限制未分配盈餘,金管會官員嚴正澄清,絕無此事。

 

銀行局長莊琇媛說,股票股利有助資本的強化,主管機關樂見其成;其次,絕對沒有限制未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

 

今有媒體報導,金管會對金融業配股有三大新原則,一、當年度獲利除提列法定公積外,還需扣除股債下跌的評價減損,二、股票股利也受此限制,三、配股僅能以2022年當年度獲利為限,連「未分配盈餘」不能拿來配息,又以後兩者引發金融業大跳腳。

 

金融業者說,依現行規定,金融資產評價減損,這塊會反映在淨值項下的「其他權益」會計項目上;這個其他權益的「負數」,依金管會規定,需從金控當期獲利、保留盈餘中,提列同等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並禁止分派股息。

 

這第一點是本來既有規定,從2022年6月各金控、銀行業早就知道並積極因應,因此這一點並非新規定。

 

依照2022年9月底季報,14家金控中,當年度獲利加未分配盈餘、並提列法定公積,再扣除「其他權益負數」後,仍有6家有配息實力者,包括富邦金(2881)、元大金(2885)、兆豐金(2886)、永豐金(2890)、中信金(2891)和第一金(2892)

 

至於第二點的連股票股利也納入設限、及甚至第三點的未分配盈餘不能拿出來發,引發市場譁然,衝擊金融股信心,稍早,金管會也明確澄清。

 

金融業者說,事實上,最關鍵的是,扣除龐大的股債評價減損(其他權益負數)後,剩餘8家金控恐都無法配息,為了給龐大存股族一個交代,各大金控轉向挖「資本公積」和「法定盈餘公積」拿出來配息。

 

據了解,金管會對「資本公積」拿來配息,傾向保留,認為資本公積最多只能拿來配股,等於是轉增資(如富邦金曾拿資本公積配發股票股利),認為不宜拿來配息。

 

所謂「資本公積」和「法定盈餘公積」,簡單說,前者是指股東的錢,後者是指過去金控賺的錢提列在帳上,若拿來配息,意味著「把股東的錢、再拿來還給股東」,及「把老本」拿出來發給股東。

 

 

 

金融業股利發放 將有新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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