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個資法今起上路,通知義務令企業不安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2010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由於該法爭議多,施行細則至8月底定案,政院並決定今日起先實施第一階段無爭議的條文,而有爭議的部份,待政院重新討論、修法後再決定第二階段的實施時間。
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不僅貯存於電腦中,也包括紙張。企業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新法明定須負通知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義務,否則要受罰。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說,要搞懂這兩項義務的責任,首先要弄清楚企業要利用的個資是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而來,還是間接取得。企業行銷時,才不會誤蹈法網。
就間接取得的個資來說,舉例來說,你去銀行辦信用卡,幫太太辦的副卡及以父母為緊急連絡人而填寫的資料,就是間接取得的個資。
個資新法第54條規定,這種「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資」,應在個資法施行後1年完成告知當事人。
陳維練說,這種間接個資,以先生辦一張卡,再幫妻子辦副卡,至少會產生兩筆,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起碼3,000萬張,就有6,000萬筆以上,不論用寄郵或電子郵件通知在人力物力的勞費上代價很高,爭議很大。因此他指出,個資法第54條並不在第一階段施行範圍內。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個資法爭議多 分兩階段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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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分兩階段上路,沒有爭議的條文明天施行;部分有爭議條文8月底經行政院會通過,已送交立法院審議。 個資法在民國99年5月修正公布,因各界對部分條文有疑慮,延宕迄今未施行。行政院日前下令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月1日施行。而有爭議的第6條、41條、45條及54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8月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現行第54條規定,過去間接蒐集所得、並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需在個資法施行1年內完成告知。因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新的修正草案改為蒐集者在法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個資法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新的修正草案則明確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且增訂當有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與利用,準用第8、9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規定。 此外,原第41條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處罰,各界認為課以刑法太重,有違比例原則;修正草案改為針對不同情節輕重,重新釐清相關的罰則。 不過,若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2012/09/30 中央社】 |
個資法明起施行 外洩最高賠2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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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明天(10月1日)施行,未來個資外洩,最高可求償新台幣2億元、刑度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至於有爭議的「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共兩條文,則暫緩施行,將等立院修法通過後再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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