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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測手機…愛上傳 工程師判賠百萬

     

    卅三歲的洪姓男子表示,被開除後當送貨員。
    (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三星公司前年委託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測試當時還未上市的Galaxy S III原型機,洪姓工程師將手機照片上傳臉書,被革職還被判刑半年,還賠償違約金二百五十萬,耕興以他洩密造成商譽、營運受損,求償四億一千三百多萬元,法官認為,耕興未能舉證商譽及營運損失和洩密的因果關係,昨判賠三萬一千一百五十元美金。

    三萬一千一百五十元美金(約折合台幣九十三萬九千元),正是台灣三星委託耕興該次測試的檢驗費,因洪洩密行為,耕興自知理虧,沒向三星收這筆錢。法官認為,這部分損害確實因洪而起,因此判賠。耕興副董事長王添新表示,會和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卅三歲的洪姓男子表示,被開除後當送貨員,收入二萬多,單親扶養一名五歲兒子,要賠耕興違約金二百五十萬已很吃力,如今又再判賠一筆,希望前雇主讓他分期攤還。他懊悔說,不知道洩密行為引來這麼大風暴。

    判決書指出,洪在耕興擔任審驗工程師,有簽署保密切結書,任職及離職後對公司及客戶的相關資料都須保密。

    洪過去曾處理多件產品驗證工作,明知應嚴守專業倫理及保密義務,竟私自拍攝仍在審驗中、未上市的三星手機(即後來上市的Galaxy S III手機)外觀和開機畫面等照片,放在臉書及電子產品討論網站Mobile01論壇,供不特定人瀏覽,嚴重違反保密義務。

    耕興提告,新竹地院去年判洪賠償二百五十萬懲罰性違約金;刑事部分,妨害秘密罪判六個月徒刑。

    耕興認為,洩密案影響商譽至巨,遭客戶不信任砍單,前年四月洩密案爆發至前年十二月底,營收較前一年同期減少一億多元,且公司為挽回商譽,斥資改善辦公室及實驗室保密及監控設施,添購無照相功能手機等,另請求信用損失一億元,合計四億一千三百多萬元。

    【2014/04/16 聯合報】



    全文網址: 測手機…愛上傳 工程師判賠百萬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15649.shtml#ixzz2zRf8I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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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師洩密遭索賠4億 3度調解無共識

    台灣三星去年委託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測試當時還未上市的Galaxy S III原型機,洪姓工程師將手機拍照上傳臉書,不但被革職還被判刑半年,並賠償違約金250萬。耕興以他洩密造成商譽、營運受損,求償4億1300多萬,新竹地院安排3次調解,雙方沒有共識。

    宏達電設計部副總簡志霖、處長吳建宏涉嫌違反營業秘密、背信等罪,由檢警偵辦,洪姓工程師去年涉洩密,付出慘痛代價,也引起科技人關注。洪男說,他要賠耕興公司違約金250萬,已很吃力,頂多再拿出100萬,且要分期付款,上億元真的很難負擔。

    耕興公司的律師說,洪男毫無誠意,調解時,不是沒到場就是遲到,不願意再調解,希望法官直接判決。

    新竹地院日前再度開庭,法官促雙方各退一步,法官說,4億多金額不是一般人有能力負擔的,法官問洪男,賠償金額能否提高,他說,「最多賠120萬」,但必須分期付款。

    洪男說,他在耕興公司任職時每月薪資22000元,被開除後,目前當送貨員,收入約25000元,且單親扶養一名4歲兒子,公司求償金額那麼高,「恐怕三輩子也還不完」。

    他說,這陣子邊工作、邊上法院,心裡很煎熬,沒想到會引起那麼大風波。

    法官不斷促成雙方調解,法官認為,公司提告求償是希望能對現職員工帶來警惕作用,不要再有類似事件發生,建議顧及洪男曾是員工情分,調降賠償金額。

    耕興公司的律師認為,洪男未能提出賠償計畫,態度消極,很難再做調解。

    【2013/09/02 聯合報



    【裁判字號】 101,勞上,131                                            4/22台時12大社會
    【裁判日期】 1020326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陳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被上訴人  洪實勵即洪德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2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伊公司新竹實驗室之工程師,於民
        國100年8月2日到職,並簽署保密切結書(下稱系爭保密切
        結書),保證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遵守對於任職期間所接
        觸到之公司及客戶相關資料予以保密,若有違反該等規定,
        被上訴人願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及民、刑事責任等語。嗣
        伊於101年4月間接受訴外人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三星公司)委託進行尚未發表之手機(型號:GT-I93
        00,下稱系爭手機)測試認證,因系爭手機之外型設計,包
        括手機之長、寬、厚度、其形狀、各種按鍵之鋪排及天線之
        位置等,概屬其營業秘密,為其銷售策略上之賣點,台灣三
        星公司委託伊為系爭手機進行測試前,特別要求伊及相關人
        員簽署保密協議書(下稱系爭保密協議書),嚴格要求伊不
        得洩漏系爭手機任何相關資訊。詎被上訴人竟將台灣三星公
        司委託伊進行測試認證而尚未發表之手機照片,上傳至自己
        的facebook上,致系爭手機照片外流,造成伊商譽嚴重受損
        ,台灣三星公司下令三個月內不給伊任何訂單,且本次委託
        測試之報酬美金31,150元不得收取。爰依系爭保密切結書,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並聲明﹕(一)被上訴人應給
        付伊新臺幣(除特別標明外幣別者外,下同)500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上傳至facebook之三星手機(型號:GT-I
        9300)照片,與101年5月3日上市發表之GALAXY SIII並非同
        款手機,僅係該型號手機之外觀照片,與一般手機之外觀大
        同小異,非屬商業秘密,且功能並未外洩,伊所為尚未違反
        系爭保密切結書之約定。又上訴人測試時,只是拿舊款之外
        殼來測試,從照片上沒有辦法看得出來功能為何。且測試之
        手機,係該型號第一代手機的外觀,與正式對外公開上市是
        第三代手機外觀有差異,外型並無專利,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尚待斟酌。另伊僅係一時好奇所為,並非故意侵權,如因
        而致上訴人公司受有積極明確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爰
        請酌減賠償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上訴人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250萬元及自10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諭知得假執行,及被上訴人以上開金
        額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上訴,該部分已告確定)
        。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上訴人250萬元及自10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上訴人主張其於101年4月間接受台灣三星公司委託進行
        尚未發表之手機型號:GT-I9300之手機測試認證,被上訴人
        當時為上訴人公司新竹實驗室之工程師,擅自拍攝系爭手機
        並上傳facebook,違反保密協議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保密切
        結書、保密協議書、自白書、Mobile01網站資料、上傳手機
        之照片、公開上市手機之照片【見原審101年度司竹勞調字
        第25號(下稱第25號)卷8至21頁、41至43頁】為證,復為
        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可堪信為真實。
    五、原審將系爭保密切結書上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之約定,酌
        減為250萬元本息,上訴人主張該懲罰性違約金並無過高之
        情形,原審不應酌減之;被上訴人則辯稱懲罰性違約金確實
        過高,其無能力負擔等語,則本件訴訟唯一之爭點,在於該
        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茲析述如下:
      (一)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
        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807號、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84年度台上
        字第978裁判參照)。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
        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
        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82年度台上
        字第2529號裁判參照)。
      (二)查上訴人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依電信法
        第44條第2項及「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認可委
        託為「電磁相容及無線通信實驗室」及「安規測試實驗室」
        之驗證機構,具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地位,依法辦理電信
        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等情,業據其提出「我國認可之國內電
        信設備測試實驗室名單」為證(見本院卷26至27頁)。而審
        驗機構進行審驗之程序中,必須就廠商未上市之產品為保密
        ,員工遵守保密義務對上訴人而言,甚為重要,此點堪予採
        認。惟被上訴人本身對於本件違約行為自敘:「一開始我因
        為好奇所以才將手機PO上網,我不曉得事情那麼大,我離婚
        後還要扶養一個小孩,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辦」等語(見本
        院卷58頁),是被上訴人已對其違約行為懊悔不已。又觀之
        被上訴人僅上傳4張手機外型及內頁連結介面之照片至其fac
        -ebook(照片影本見原審25號卷15至18頁),對於該款手機
        之功能並未揭露,對於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之影響尚非鉅
        大。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上訴人上傳系爭手
        機照片之行為,有何不法獲利情事,故本院認被上訴人所言
        係基於一時好奇而違約一節,應屬可信。
      (三)又被上訴人係明新科技大學畢業,於100年間至上訴人處擔
        任諮詢工程師,每月薪資約為26,000元,每日工時自上午9
        時至下午6時止,有時需加班至凌晨,加班時間每星期有3至
        4天,加班前2小時以工資1.66倍計算,後2小時依勞基法規
        定計算,目前32歲,已離婚需扶養一名3歲小孩,小孩由親
        戚照顧,每月需支付約6、7,000元褓母費等情,亦據被上訴
        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40頁反面),又本院查詢被上訴人之
        財產狀況時,發現其100年度所得收入僅252,788元,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49頁)。上
        訴人雖質疑被上訴人為何有「微笑盒子飲料店」營利所得47
        ,346元、「陽光香草義大利麵店」營利所得57,507元、「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所得
        (此項所得為0元,併予敘明),然該「微笑盒子飲料店」
        、「陽光香草義大利麵店」均為被上訴人之前妻經營,二人
        離婚後該二家店已結束營業,業據被上訴人說明在卷(見本
        院卷58頁),至於兆豐銀行之信託專戶則無財產,是核被上
        訴人之經濟狀況,實非屬於經濟寬裕者,扣除被上訴人每月
        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後,倘以原約定之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數目,衡以目前台灣經濟萎縮、失業率節節升高之情況,被
        上訴人恐需花費數年,甚至數十年之時光,方能償還。倘因
        高額違約金之懲罰,造成被上訴人生活困窘,無以為繼,絕
        處求助無門,則該契約之利益衡量,即有所失衡。
      (四)上訴人主張此洩密事件於101年4月發生後,上訴人之營收資
        料與前年度相較,嚴重下跌,光是營收損失就遠超過500萬
        元云云(見本院卷43頁),無非執奇摩股市之營收盈餘表為
        證(見本院卷44頁),然觀之該營收表,其中101年4月份營
        收為163,159仟元、101年5月份營收為173,834仟元、101年6
        月份營收為131,505仟元、101年7月份營收為143,730仟元、
        101年8月份營收為140,194仟元,每月營收有漲、有跌,況
        且公司之營收情形與整體臺灣經濟環境息息相關,亦與經營
        者之管理經營方式有關,實無證據證明該營收之漲跌係由被
        上訴人之違約行為,此單一因素所造成,故上訴人指摘因為
        被上訴人之違約行為,造成至少500萬元損失云云,尚非可
        信。
      (五)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及上訴人因此行為於3個月內未能接獲台
        灣三星公司之訂單,業據證人張昭彬敘明在卷(見原審101
        年度勞訴字第24號卷17頁反面),且本次報酬美金31,150元
        不得收取,確實受有損失等情,而認原審將本件懲罰性違約
        金酌減為250萬元,核屬適當公允。
    六、從而,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250萬元違約金,及自101年6月7日(起訴狀繕本於101年6月
        6日送達被上訴人,送達回證見原審第25號卷25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逾此部分所為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
        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並無不合。上訴人就其敗訴之250萬元本息部分,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立論之證據資
        料,均經本院審酌後,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逐一論
        述;又上訴人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經核亦無必要,均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工程師果菜搬運工 PO三星未上市手機照被解職還求償4億

  • NOWnews-2013年05月20日 上午11:11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三星的手機Galaxy S III推出後在全球熱銷,但去年三星在手機還未上市前,委託耕興公司測試,一名洪姓工程師將手機拍照後上傳臉書,被公司撤職還遭判刑半年不說,現在還被依洩密造成商譽和營運受損,求償4億1千3百萬。洪男得知後懊悔地說「現在不知道該怎麼收拾」。

 

 

現年32歲的洪姓工程師,他在去年4月任職於耕興公司期間,負責測試當時三星上未發表的Galaxy S III手機,結果他當時基於好奇,拍下4張手機外觀的照片,並且上傳臉書,耕興公司認為當初洪男到職時曾簽下保密條款,結果他卻私自拍下照片上傳網路,違反保密條款,事後遭到公司解職。

 

 

耕興事後表示,三星不滿手機外觀照外流而因此撤單,導致營運受損外,未來還恐面臨鉅額求償,商譽損失更是難以估計。耕興表示去年4月至12月間,營收短少至少1億2百萬。為了避免類似狀況再度發生,事後改善保密和監控設施,公司也以未來不知得須投入多少時間和人力才恢復信譽為由,向洪男求償4億1千3百萬。

 

 

洪男得知遭前公司求償鉅額,他說自己並非故意侵權,不料事情卻搞得如此嚴重。他離職後白天在友人車行打工,晚間則當果菜搬運工,月收入僅2萬多元,還得獨自扶養一個4歲的兒子,他完全不敢想怎麼賠這4億元。法官審酌一般人無法負擔4億多的鉅額賠償金,經詢問耕興委任律師,雙方安排6月中旬調解。

 

 

員工洩露S3原型機,耕興回應已獲客戶諒解

回應(0) 人氣(76) 收藏(0)2013/03/08 08:46



全文網址: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10c81fac-5bbd-4801-8983-ecfe89f6df14&c=MB06#ixzz2MufO9BXT 
MoneyDJ 財經知識庫

工程師洩密三星手機提早曝光 判賠兩百五十萬

新竹一家專營手機測試的科技廠,去年四月間,受理三星Galaxy S 3原型機的測試,但公司一名洪姓工程師將手機外觀PO上臉書。三星向科技廠求償。科技廠則轉而向工程師求償五百萬元。法官審理後,裁定被告應賠償兩百五十萬元。(彭清仁報導)

位於竹北一家手機測試科技廠,去年四月間接受台灣三星電子委託,測試最新型的頂級機Samsung GT-I9300,也就是Samsung Galaxy S III原型機,由於這款手機被台灣三星列為高度商業機密,並用於去年五月初上市時,對抗美國蘋果電腦公司iPhone 4S, 及其他世界各大公司智慧手機競爭的利器,因此台灣三星在交機前,就與這家公司的洪姓工程師簽下保密切結書。

而洪姓工程師拿到手機後,基於好奇心態,從實驗室拍下四張手機照,四月廿五號凌晨上傳到個人臉書,並提及「今天在台灣的實驗室看到的,好像快要上市了」,而這篇PO文又被轉貼到網站,也引起網友議論。台灣三星公司人員發現後,經過追查才發現是洪姓工程師所流出,台灣三星認為商譽嚴重受損,下令三個月內不給這家公司任何訂單,近千萬元委託測試金不得收取。而這家公司也因為洪姓工程師的行為損失慘重,依保密切結書條款追訴洪姓工程師民事責任,求償五百萬元。法官審理後審酌被告須一人撫養一名子女,但認為違約金之約定過高,判決被告應賠償兩百五十萬元。不過公司認為損失嚴重,將再提出上訴,至於洪姓工程師在案發後,則是自動辭職。

 

洩未上市蝴蝶機 宏達電炒工程師

 

2013年03月06日  
外洩的DLX型蝴蝶機未在台上市。圖為在台上市的蝴蝶機。資料照片

【張沛森、陳建彰╱連線報導】宏達電研發新手機的前資深工程師戴偉堯,去年八月參加高中同學會,把隨身攜帶未上市的手機借給同學用,未料對方私下拍照傳給其同學觀看,又被轉po上網;宏達電發現新機曝光,除將戴解僱並控告其背信。事後戴男與宏達電達成和解,桃園檢方認為戴男並非有意洩露公司機密,昨予不起訴處分。

檢:10萬元和解

戴偉堯(二十八歲)被宏達電解僱後,《蘋果》無法聯繫上,不知其說法。而被他無意間洩露的宏達電DLX型蝴蝶機,之後並未在台上市。檢方指出,戴男事後以十萬元和宏達電達成和解;但宏達電昨表示,和解金並非十萬元,至於實際金額則未說明。
去年八月,在宏達電從事研發新手機的資深工程師戴偉堯,參加高中同學會時,將宏達電尚在研發還沒上市的DLX型蝴蝶機借給吳姓同學使用,不料吳男私下將新手機拍照傳給蘇姓同學觀看,蘇隨即將照片po網,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宏達電員工察覺向公司反映,報警查獲是戴偉堯洩密,因戴男於一年半前受聘時即已簽署聘僱及保密合約,對職務上所知悉資訊、文件等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故警方依背信罪將戴男移送桃園地檢署,宏達電也立即將戴解僱。 

同學會借人被拍

戴男向檢方供稱,他和吳、蘇是高中同學,因曾答應借給吳另一款手機,但同學會當天忘了帶,才將隨身攜帶還沒上市的新手機借給吳,不知吳會將資訊外洩。

 

洩蝴蝶機未上市照 工程師賠10萬獲不起訴

2013年03月05日17:21  

宏達電戴姓工程師(28歲、己解雇)去年8月間參加高中同學會,將去年12月20日才預計在國外上市的蝴蝶機借予吳同學使用,吳將手機拍照後以line傳給另一名蘇同學,蘇再上網張貼,引發網友討論;經宏達電發現報警將戴男依背信罪送辦。
 
戴稱不知吳把手機拍照傳送他人,吳、蘇亦稱只是一時好玩拍照、傳送新手機照片。儘管檢方認為戴的行為有失當,但因其與宏達電達成10萬元和解,予以不起訴處分。 

蝴蝶機未上市前,就在網路上享有高人氣。資料照片

 

宏達電 蝴蝶機拉不高首季營收

宏達電新推蝴蝶機獲得好評,但預估首季營收卻僅約500億至600億元,表現頂多與去年第四季持平,1月營收也恐比去年12月下滑。

財務長張嘉臨昨天表示,2月起蝴蝶機供貨可望紓解,且今年旗艦機種效應可期,期盼業績逐季成長,也對今年營運有信心。

宏達電繼去年底推出蝴蝶機,在日本、台灣市場重獲消費者青睞,今年春節後更打算再接再厲推出M7,被外界視為宏達電擺脫谷底的秘密武器。但昨天宏達電舉辦線上法說會,預估首季營收仍不如市場預期,澆了市場一盆冷水。

宏達電昨天在法人合計賣超2483張下,收盤下跌4.5元,以285.5元收市,成交量達1.9萬餘張。

宏達電預估,今年首季營業收入約500億至600億元,換算將比去年第四季季減16%或持平,低於外資圈先前預估宏達電首季營收季增範圍約5至15%;毛利率則約21至23%,營業利益率約在0.5至1%。

宏達電認為,本季仍能維持獲利,但法人估計,首季每股獲利約在1元以下。張嘉臨指出,宏達電雖然高端產品暢銷,但今年首季仍是營運轉換期,但也信心喊話說,今年希望推出讓大家眼睛一亮的產品,但不希望像去年一樣只維持一季的亮眼成績,希望能逐季回升。

張嘉臨也說,內部對今年充滿期待,基於今年計畫、執行都較去年改善,也對各市場區域、全年產品規劃藍圖有信心,今年可以好好打戰。

針對市場推估宏達電蝴蝶機貢獻度有限,是影響首季表現的主因,張嘉臨指出,目前供應的確無法趕上需求,加上中國大陸出貨有限,但預估2月後可望紓解。

至於市場也擔憂繼蝴蝶機後,又接連推出旗艦款產品M7,可能上演自家產品對打的情況;張嘉臨表示,市場很多空機的需求,M7和蝴蝶機可以在市場上共存。

 

 

【2013/02/05 聯合報】



宏達電Q1營益率 掀保1大戰

 

 

宏達電執行長周永明。
圖/經濟日報提供
宏達電受蝴蝶機效益仍未發揮,以及傳統淡季衝擊,昨(4)日宣布本季合併營收較上季持平,或最多衰退16.6%,營業利益率仍面臨「保1」大戰,僅0.5%到1%,遠低於市場預期。法人估,宏達電本季獲利恐持續探底,每股純益可能低於1元。

宏達電先前已公布去年第4季合併營收600億元,合併營業淨利6億元,稅前盈餘11億元,稅後純益10億元,單季每股純益1.21元;去年全年每股純益達20.16元,相較前年的73.32元,衰退七成,是2005年以來最差的1年。

宏達電昨天舉行法說會,市場原預期,去年第4季是營運谷底,本季在蝴蝶機熱銷帶動下,將逐步看到曙光。然而宏達電財務長張嘉臨表示,蝴蝶機雖然熱賣,但並非在全球都上市,且供貨未能全面滿足市場需求,使得效益尚無法有效發揮,加上傳統淡季影響,本季營運仍處於低檔。宏達電預估,本季合併營收500億到600億元,較上季持平至衰退16.6%,元月營收也會低於去年12月;營業利益率也將降到0.5%至1%,毛利率更從去年第4季的23%,降到21%到23%。

據瞭解,法人圈原本預估宏達電本季營收季增率至少可達15%,但宏達電給出可能低於去年第4季的財測預估,跌破不少法人眼鏡。宏達電昨天股價下跌4.5元,收在285.5元,今天股價是否會反映財測不如預期利空,市場關注。

張嘉臨表示,宏達電首季會維持獲利,希望營運能逐季轉佳。外傳宏達電今年將再推出平板電腦,張嘉臨僅表示:「今年不會僅限於5吋的產品。」法人解讀,宏達電很可能推出高於5吋的平板手機或平板電腦。蘋果授權金方面,張嘉臨指出,主要反映在毛利率上。宏達電在行銷預算上將會持續提高,但每1季會稍微進行微調,例如首季的行銷預算就會比去年第4季稍微低一點。至於如何提振毛利率,他強調:「出貨量將是關鍵」。

法人詢問宏達電在微軟Windows Phone規劃,張嘉臨表示,宏達電與微軟一直還在合作,希望未來推出Windows Phone能有宏達電的特色。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2/05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宏達電Q1營益率 掀保1大戰 | 科技產業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7684353.shtml#ixzz2JzNzNV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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