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太多:被害人上訴須檢方同意「不合理」
【許淑惠、丁牧群╱台中報導】3年前,男子高暐程因停車糾紛遭蕭智遠持刀殺死,一審判蕭男15年,高男的父親高漢章不甘兒子枉死,到法院抬靈位抗議,聘請律師盯案件、請求檢察官上訴,高父多次不滿反映說:「這是什麼法律?我死了一個兒子不能上訴,還要請檢察官同意才能上訴,這合理嗎?」而按現行制度,被告反而可以直接上訴。
被告可直接上訴
台中高分檢王姓檢察官說,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由檢察官偵查犯罪起訴後,代表原告(被害人)追訴犯罪,一審判決後被害人若不服,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其請求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但二審上訴三審較嚴格,必須能指出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
但按現行制度,被告可以直接上訴,反而被害人要多一道「請求檢察官上訴」的程序,也因此引發質疑。
為杜絕無理請求
有公訴檢察官認為,「司法院管太多,只站在保護被告立場,而且,當被害人對判決不滿請求上訴,一審的公訴檢察官還是要找理由幫忙上訴,幾乎沒有敢不上訴的,就怕影響被害人權益。」
另一名公訴檢察官也提出質疑說:「既然『顯無理由』檢察官才能夠拒絕,那何不乾脆讓被害人也可以直接上訴?」
台中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林志忠表示,立法原意認為,檢察官是公益的代表人,該兼顧「被告利益」,也為節省司法資源,對於明顯無理的上訴請求應該拒絕。
【政府回應】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林俊益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才能上訴,而當事人是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因此假設民眾向地檢署控告某人犯法,透過檢方提起「公訴」後,當事人就是檢察官及被告,民眾要上訴,只能透過檢察官提起。
如此設計是基於「原告、被告必須一對一」訴訟攻防,且檢察官擁有公權力火力強大,若民眾也跳進來變二對一,對被告不公平。但若民眾選擇不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向法院提起「自訴」,就可自行上訴,刑事訴訟制度並未侵害民眾上訴權益,建議民眾先釐清「公訴」、「自訴」區別,再決定提告方式。
《蘋果》評分
扯
一審判決後 上訴須知
.法院會將判決書正本送給檢察官與提告的被害人或家屬。
.被害人如不服,可敘明理由請檢察官聲請上訴,除非顯無理由,否則檢察官不得拒絕。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有10天可決定是否上訴,以檢察官收到判決的日期起算。
.案件經檢方起訴後,民眾可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若一審時未提出,可上訴二審後再提,但須是在法定求償期間內提出。
.告訴乃論案件,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告。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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