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區孫小姐問: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所取得股利,是否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投資由國外企業發行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台上市(櫃)之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適用同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稅課稅之規定。該所進一步說明,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台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2014/05/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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