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整是指對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式。

  在股份公司里,當公司因財務困難而停止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時,也就是當公司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已到清償期的債務不能支付致使停止營業,或者如果繼續支付已到清償期的債務將有停業之虞時,公司面臨破產,如果公司還有繼續營業的價值,為避免開始破產程式,即可進行重整。

  董事會、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持有一定比例債權額的債權人均可向法院請求進行重整。

 

企業重整的財務目的在於:

  1、重新改變企業界資本結構,以便降低其必須支付的固定利息費用。

  2、保證增加企業的營運資本。

  3、發現和改正經營管理上導致企業財務困難的根本原因。

 

 在法院裁定進行重整後,其原有機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的職權均應予停止。重整的機關有重整人關係人會議重整監督人。它們都是法定必備機關。

  1、重整人

  重整人是執行重整業務並執行公司業務、代表公司的機關。重整人原則上由董事擔任,但法院也可依職權選任。

  2、關係人會議

  關係人會議是關係人的意思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審查並表決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計劃。關係人會議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

  3、重整監督人

  重整監督人的任務是監督重整人執行任務,並主持關係人會議。重整監督人由法院依職權選任。

 

企業重整的程式

1、制定重整計劃

  重整人提出重整計劃建議,經關係人會議通過後成立,經法院認可後生效。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1)變更全部或部分股東或債權人的權利。例如,對於股東,可以減少其股份;對普通債權人,可以減少其債權額或延長清償期;對於擔保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擔保權。在變更權利時,應貫徹等差原則和平等原則。以股東、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為變更權利的前後順序人;在同一順序人之間,按同一比例減少同一性質的權利。

  2)變動公司營業範圍、財產、管理機構、職工、章程等。

  3)與其他公司合併或請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計劃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協定遭到關係人會議否決,或關係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法院不予認可,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2、重整人執行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由重整人執行。如果重整計劃在執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對公司所負的債務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使得重整計劃事實上無從執行,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3、重整人召集重整後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後的董事、監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後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後的董事、監事。

  4、董事、監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報請裁定

  重整後的董事、監事就任後,應即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經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式即告結束,公司恢復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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