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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記者王文萱、鍾麗華、何玉華/綜合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昨指控,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曾在一九九八年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遭判刑七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但蔡潛逃至中國,待「行刑權時效」過後才返國,參選首屆新北市議員,中選會竟然同意他參選,結果這次再度順利連任。在野立委譏諷這根本是鼓勵政治人物遭判刑確定後,先逃亡再說。

  •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昨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無黨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998年因預備行賄罪被判七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後逃亡至中國,等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才回國參選,中選會竟仍允許其參選。 (記者羅沛德攝)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昨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無黨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998年因預備行賄罪被判七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後逃亡至中國,等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才回國參選,中選會竟仍允許其參選。 (記者羅沛德攝)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還質疑,蔡所屬選區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居中扮演關說角色,「為何國民黨執政就可沆瀣一氣讓這種人參選?」但吳對此否認,指這件事根本與他無關,他未曾關心過此事;且蔡是自行要求中選會解釋,若民進黨團再隨便指控,他將提告。

蔡:請示過中選會意見

蔡錦賢回應說,立委認為有問題應該去找中選會,他當初要參選,請示過中選會的意見,是中選會說可以選才選,不是他要選就能選。

蔡說,若真有問題,參選第一屆新北市議員時,就可以對他提告了,為什麼要等到第二屆當選了,先對他提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團又開記者會說他當選無效,「簡直是侮辱」,他要立委查清楚再開記者會,將與律師討論,不排除採取法律動作。

針對蔡錦賢先潛逃中國再返台當選議員的誇張案例,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表示,中選會曾就蔡錦賢案詢問法務部,以釐清是否符合選罷法第廿六條第四款,即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法務部明確表示不適用,認為蔡的情況是執行時效喪失,沒辦法執行刑罰。

法部認蔡是執行時效喪失

吳秉叡指出,依現行選罷法規定,若蔡錦賢未入監服刑完畢就不能參選,但中選會函釋卻讓蔡鑽漏洞,指蔡是因超過行刑權時效,與執行完畢、未執行不同,「仍得登記為候選人」,根本是鼓勵政治人物被判刑後逃亡,只要逃亡到行刑權失效後就可以參選。

律師顧立雄也質疑,選罷法規定受過有期徒刑宣告者,一定要執行完畢才可以參選,但蔡錦賢「跑到中國逍遙,沒有因為這個案子入獄過一天,這樣算不算執行完畢?」即使蔡錦賢違反「預備行賄罪」,與終身不得參選的「行賄罪」不同,但顧立雄強調,兩者本質上都是一樣的罪,加上蔡「一直逃一直逃」,也從未起算「褫奪公權」的時間。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痛斥此案「離譜至極」,竟有人買票判刑確定後,還可逃亡七年回來繼續參選,「中選會要出來給個交代,致使無效的選舉結果必須被重新檢驗」。他更挖苦說,乾脆訂個法律,犯罪判刑確定後,開放三天逃亡期,「只要三天內跑掉就沒事」。

2014-12-30

〔記者鍾麗華、王文萱、項程鎮/台北報導〕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在二○一○年五月時曾去函中選會詢問,他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是否可登記參選?中選會當時就此請教法務部,並兩度建議內政部修法,不過,內政部卻拖了四年,遲未推動修法,讓蔡竟然還可競選連任,繼續當選新北市議員。

  • 蔡錦賢。(資料照)

    蔡錦賢。(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批評,蔡錦賢個案與社會認知差距過大,內政部至今卻仍未解決爭議,不僅行政怠惰,更要負完全責任。

法務部官員表示,蔡錦賢觸犯預備行賄罪,但選罷法第廿六條未限制預備行賄罪的被告,不能參選,應屬「法律漏洞」,但內政部及中選會一直未修法,導致無法限制蔡參選及當選議員。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批評中選會把球丟給內政部,也是推卸責任,因中選會本就負責解釋此案當事人可選或不可選,既然法務部都說有問題,中選會卻還推給內政部。吳更怒斥,「法律有漏洞卻硬要解釋成可以選」,公務人員辦事辦得拖泥帶水,難怪當地盛傳有人在「喬」事,明顯有人從中幫忙。

立委批內政部怠惰 中選會卸責

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昨解釋,當時中選會在委員會決議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六條第四款,就行刑權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並不明確,加上法務部的解釋,因此認定蔡案是執行時效喪失的問題,蔡仍可登記參選,同時建議內政部修法以資明確。

賴錦珖表示,中選會在該次委員會後,即行文內政部,另在二○一二年的選罷法修正建議上也把蔡案列入,但內政部至今未對該條文處理,也沒有回應。

賴錦珖說,法務部也曾建議內政部修法,將此部分規範清楚,但因仍未修法,才造成外界的「誤解」。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蔡應屬個案,如選罷法對登記參選的資格過嚴,會被認為限制人民的參政權,但有人利用執法時效漏洞的問題,確實需要審慎考量,而內政部在選後,對於選舉過程中的問題,會展開選罷法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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