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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更二審和更一審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20/1789092.htm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與母親爭吵,竟拿菜刀追砍母親37刀,將母親頭顱斬斷後,從12樓住處往社區中庭丟下,震驚社會。一審將他重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院20日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他因吸毒失去行為辨識能力,故逆轉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可上訴。

▲▼桃園砍母丟頭顱下樓,梁崇銘二審求免死。(圖/記者吳銘峯攝)

▲桃園砍母丟頭顱下樓,梁姓男子二審逆轉無罪。(圖/記者吳銘峯攝)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發生2018年10月18日,上有兄姊4人、排行老么,又有詐欺、恐嚇、毒品等前科的梁姓男子(35歲),晚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67歲的母親發生口角。梁男最後拿出開山刀、菜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母親的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台丟下社區中庭。鄰居上前一看,嚇得趕快報警,警方逮捕梁男,全案因此爆發。

梁男被捕後精神亢奮、胡言亂語,一下說母親不愛他,一下說有人歧視他,但對行兇動機交代不清。檢方聲請羈押獲准,並依照「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梁男的2名姊姊求情,請求不要判死,另外法院也認定他行為時失去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依照刑法19條第2項規定減刑,一審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委請台大醫院對梁男鑑定;另外也根據原審就完成的桃園療養院、法醫研究所等單位的鑑定報告,還是認定梁男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受到毒品影響,高院最後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改判梁男無罪。

審判長陳筱珮當庭諭知,另外經過鑑定後,也認為梁男無再犯之虞,所以不用交付保護管束。但因為擔心他回家後,可能會有其他誘因,導致他再犯,有必要請主管機關注意。因此合議庭當庭指示法警,聯絡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將梁男帶回。

王宏舜 / 報導
2021/ 09/ 01

男子梁崇銘拿開山刀弒母,將她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扔,台灣高等法院一度以他施用安非他命和卡西酮類毒品「無辨識能力」判無罪,更一審認為梁是「辨識能力降低」,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梁和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高院今代開羈押訊問庭,梁表示,這段期間姊姊都有來探望他。

 

梁(36歲)是家中老么,排行第五,上有哥哥姊姊4人。梁有詐欺、恐嚇前科,18歲時就當詐騙集團車手被抓,25歲時加入何姓詐欺集團當「車手頭」,也曾與多名友人在中壢的摩鐵開毒趴,被警方查獲兩次。2018年10月18日晚間,梁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菜刀、西瓜刀朝母親(67歲)猛砍37刀,再將斬下的頭顱拋下樓;鄰居看到掉在社區中庭的人頭,嚇得報警。警詢時,梁胡言亂言,說母親歧視他,又說有人不愛他,對行凶動機避重就輕。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梁崇銘坦承全部犯行,合議庭認為他弒母時意志堅定,有殺人的直接故意,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應加重其刑。但梁的體內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毒品反應,這些毒品有躁動、迷茫、幻覺及妄想等毒性反應,雖然梁並非完全喪失辨識能力,但控制能力明顯比一般人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

 

梁雖表示不知有使用卡西酮類毒品,但依台北榮民總醫院報告,梁至少於案發前4個半月前開始,就有施用卡西酮類物質,更一審認為他不知道吸的安非他命摻有卡西酮,一併施用。

 

據胞姊和朋友證述,梁崇銘平時情緒控管欠佳,也不能忍受挫折,且自2018年10月17日夜間起就有幻覺、妄想症狀,鄰居也說案發時看到梁胡言亂語、躁動。更一審認為,被害人是梁的母親,從資料上來看,梁沒有殺她的動機,顯見是因吸毒引發躁動、精神障礙,而拿開山刀弒母。

 

更一審認為梁不知感恩圖報,反而用凶殘的方式砍殺母親,衡量他的前科、案發前吸毒的精神狀況、姊姊不希望他遭處死等狀況,判處無期徒刑。

 

梁崇銘認為量刑過重,檢方則認為「輕判」,雙雙上訴。高院今開羈押訊問庭並詢問梁身體狀況、對繼續羈押有無意見,他表示身體狀況沒問題,也對續押無意見,並表示遭羈押的這段期間,姊姊都有來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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