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爽:金控老總:金控連結稅制 財部不認帳
「財政部翻臉不認帳,當時成立金控是白成立了。」一位不具名的金控老總沉痛表示,當年財政部承諾給予金控公司連結稅制,勸說金融業者響應《金控法》設立金控,但現在反背棄承諾,要求金控補稅,反反覆覆,令人遺憾。王立德、林巧雁╱採訪
某金控總經理說,金融業是台灣唯一能以「控股公司」作為主體的行業,當年財政部承諾金控公司可享連結稅制,也就是讓各子公司盈虧互抵後再報稅,因此有14家金融業者著眼此稅務優惠而轉型。
但當財政部將金融監理業務劃分至金管會後,承諾有了變化!
補稅金額逾200億
財政部不認為金控子公司可先互扣抵損益後再計算所得,稅務執行部門不認這筆帳,開始要求金控補稅,若無任何抵免,估算整體金融業者補稅金額將超過200億元。
其實,金融總會、銀行公會都不斷向主管機關反映此事,該名經理說:「很遺憾的,財政部出於財政困難,絲毫不願讓步。」而主掌金融監理的金管會,也未大力出面捍衛金融業者權益,當年轉型的金融業者,落入進退不得的地步。
在金管會爭取下,糾纏10年的金控連結稅制爭議出現重大進展。據了解,財政部初步同意,金控發債利息、借錢發放現金股利、設立總稽核等3大項因遵循法令而產生的費用,可全數認列,預料全體金控將可省下百億元以上稅負。
金管會表示,金控連結稅制、借錢發放現金股利產生的利息,及遵從內稽內控設立總稽核產生支出認列費用的3大稅務問題,財政部在法令上願意設法解決。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今(7)日表示,金控為了增資子公司發行債務性的資本工具,例如次順位債等(舉債投資子公司)的利息支出,因為各子公司運用時就已經繳過稅,因此應該讓金控可舉債的利息可認列費用,避免重複課稅。
其次,金控的法定盈餘公積是10%;銀行的法定盈餘公積是30%,中間的現金缺口,金控就必須舉債發放股息,借錢產生的利息;以及金控必須依法設置內稽內控必要的支出,都可以認列為費用。
《各報要聞》連結稅爭議定案!稅官追補,金控恐失血百億
2011/08/21 09:06 時報資訊
【時報-各報要聞】國內14家金控公司與國稅局間,有關採連結稅制產生的課稅爭議,業者申請複查的結果即將出爐!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寄發申請複查結果。據指出,由於金控提出可認列為費用扣抵的利息成本相當有限,多數費用將遭剔除,估計金控業須補稅額近百億元。
北市國稅局追查金控公司有關利息費用認列的合理性,經過2~3年的審查與業者申請複查階段,國稅局終於有了初步結果,官員指出,本月底前,將有不少金控業者會接獲相關資料。
由於國稅局一口氣查核91~96年度間的營所稅申報案件,預估總計補徵稅額將高達百億元,這也是北市國稅局繼查核王永慶遺產稅之後,最重要的稅務爭議案件。
財政部官員表示,日前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金融總會)來函請求指出,希望針對連結稅制的認定上,就費用認列的部分可以從寬認定,所有費用都可列入應稅所得的減項。
但日前財政部就連結稅制的研究結果,發函通知北市國稅局,全部採個案認定,只要金控可以舉證出資金取得來源與用途,證實的確是營業使用或者企業短期資金所需,比如金控購買商辦所需、甚至發放現金股利等等,這些與營業具相關的費用,國稅局會准予認列。
但是,如果資金用途完全與母公司營業所需無關,而是單純為子企業資金需求而貸款的話,這部分的利息費用將成為股利所得的減項,將遭國稅局剔除並做補稅要求。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局的認定就是成本與費用間,必須要有一定關聯與配合,現在金控帳目中最不合理的部分,就是發生了費用但卻產生免稅所得,費用與所得間出現不對等現象,因為費用造成應稅所得減少,免稅所得增加,對許多其他企業甚至民眾,更是另一種的租稅不公。
稅官表示,除了利息問題之外,金控有關債券溢折價攤提方式、收購其他事業有關商譽攤銷問題,都一併在這次複查過程中,釐清稅局要查核的內容與課稅主張,北市國稅局已經做好金控業者申請行政救濟的心理準備,官員說「雖然是一條可能漫長的稅收過程,但再難的稅,只要是該收,即便訴訟還是得為國庫收入而努力!」(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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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業 將據理力爭
2011-08-21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連結稅制爭議結果出爐,14家金控恐需補稅百億。不少金控高層聽聞此事,大感意外,金控業者指出,原先政府鼓勵業者「金控化」,祭出稅制優惠吸引業者加入,但之後主管機關不同方式解讀,讓當年美意打了折扣,將會持續跟主管機關溝通。
金控業者指出,金控設立目的為賺取投資收益,及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賺取多元化的本業收入,因此相關成本費用、投資收益,應該依循配合原則,或與金融機構本業收入配合,才符合金控法的立法意旨。
且金控與一般投資公司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一般投資公司投資子公司的目的在於財務性投資,不負管理責任;但金控對旗下證券、投信、創投、銀行、壽險等子公司,均負有管理責任,子公司更不能上市櫃公開發行,龐大的管理成本加上利息支出若被剔除,有違租稅公平。
金控連結稅制爭議,在於財政部與金控業者引用的法源不同,各自表述下所導致,現行連結稅制為參照歐美國家之所得連結稅制而訂,但未規定須先消除內部損益,以致金控母公司之可直接明確歸屬費用,在課稅上不予以認列,因此才會導致爭議。
金控業者指出,本次判決至關重要,有可能會決定未來的金控發展策略,進一步詳細情況會等周一上班後會詳加瞭解,「但一定會據理向主管機關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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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修法才是正辦
2011-08-21 工商時報 【張國仁】
所得稅法對「營業權」沒有明文規定,衍生徵納雙方行政訴訟,財政部卻在此時發布函釋定義營業權,並說應以法律為準。財政部捨修法來明確規定,反而以行政命令來規範,遭到業界反彈。
民國90年企業併購法立法,9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上路,政府引進選擇性連結稅制後,公司盈虧互抵的行政訴訟就不斷發生,而關於企業合併中產生無形資產如客戶名單,得否列為商譽等,引發課稅爭議事件,跨金融、電訊、文化、工業等不同產業都有。
財政部要課人民的稅,應開大門走大道。如今雙方在打官司中,財政部突對營業權發函作定義,作法難免受到質疑。
企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合併是個經濟事實,企業合併以企業併購法為法據,併購中成本扣除費用,除有形資產外產生無形資產可能性很大,例如客戶名單。又如,取得的特許權,例如併購有線電視等,過去都是以營業權方式認列攤折。
這些新的營業行為產生的資產科目,財政部不能不重視,否則未來將稅訟不斷,徒增社會成本與司法資源的浪費。
財政部應針對所得稅法60條營業權部分進行修法,明確定義其內涵,根本解決紛爭;其次,修改企業併購法相關條文,將因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如商譽等予以明文規定,使商譽攤折有法律依據。
補稅百億 14金控槓國稅局
轉投資子銀行不能認費用 提行政訴訟平反
【林潔禎、廖珮君、吳靜君╱台北報導】為了超過100億元的稅捐,14家金控公司與台北市國稅局槓上,由於北市國稅局認定金控投資子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均不能認列為費用扣抵稅額,要求14家金控公司補稅,總計從2003~2007年,連續5年度,若依國稅局計算,金控公司須補稅100億元以上。
力爭到底
面對北市國稅局強硬態度及百億元天價稅捐,台新金、富邦金等8家金控昨赴銀行公會商討後決定向金管會提案,由金管會出面修改《金控法49條》。但金控業者表示,如果北市國稅局立場堅定,未來不排除提訴願,甚至向高等法院提行政訴訟。
此案爭議關鍵點在於當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時,政府特別以連結稅制獎勵成立金控,國稅局對連結稅制的計算方式規定為,金控旗下子公司自行先報稅,核定1次,金控公司也要報稅,再核定1次,接著金控全部子公司再和金控公司「連結」報稅,子公司和金控公司的盈虧可以互抵,並再核定1次,前後共核定3次。
金控:有雙重課稅疑慮
但今年初,台北市國稅局針對14家金控適用的「連結稅法」提出解釋,認為子銀行上繳母金控的股息收入不需課稅,但母金控向外舉債的利息支出費用卻可抵稅,國稅局認為「收入和支出稅負計算基礎應一致」,因此要求母金控向外舉債的利息費用不能抵稅。
金控業者則駁斥,一般母金控向外舉債,都是為了增資子銀行,目前子銀行獲利都需繳25%稅負,稅負已反映在子銀行上,就像「母親借錢、讓孩子茁壯,孩子愈賺錢、就愈會繳稅的道理一樣」,該業者說,若連金控都不能抵稅,就會有雙重課稅的疑慮。
費用剔除恐影響獲利
中國信託會計部協理楊松明昨表示,當初配合金控成立,政府提出連結稅制,對金控來說因經濟實質上屬同一個體,在核算稅率時就能使用虧損扣抵,受惠新制稅率的好處,但合併申報計算較為繁雜,且立法之初為求租稅公平由金控公司選擇是否連結申報,如今卻成為與稅務機關意見分歧的稅務爭訟。
如果金控業者相關支出可以列為費用,依規定在盈虧互抵10年下,長期不用繳稅。但金控業者指出,未來核定如果支出不能當費用來抵扣稅額,造成有些金控公司要補繳營所稅,有的公司原本以為可以退稅,如今變成不能退稅。
而有的公司原本期待虧損額度很大,則可以享受一大筆的盈虧互抵的抵稅權,如今費用被剔除後,虧損變小,抵稅權也變小,最後對獲利都會有一定程度影響。
金管會傾向支持業者
由於此案件對金控公司的獲利影響甚鉅,台新金、中信金、富邦金、華南金等8家金控,昨日決議向金管會提案,修改《金控法49條》,即為金控替子公司管理衍生的費用和利息,均可抵稅,並由台新金負責擬案。金管會立場傾向支持業者,金管會官員說,將協助業者積極與財政部溝通。
勤業眾信執行副總趙堃成表示,政府在第1次金改時,鼓勵銀行、保險公司成立金控所做的配套措施,但現在取消,是否代表政府鼓勵業者成立金控的政策有變。趙堃成表示,過去的稅法,金控子公司間的盈虧可互抵,但新稅法的確會影響金控獲利,值得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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