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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移轉避稅 技嘉老董判繳3.2億

電腦主機板大廠技嘉科技的董事長葉培城,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藉股權移轉避稅,負責報稅的葉妻蔡麗雲必須補稅、罰鍰三億二千多萬元;葉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葉家被發現於二○○一年、二○○二年、二○○四年漏報高額所得,須分別補稅一千五百餘萬元、二千三百餘萬元、一億七千四百多萬元,及各零點五倍的罰鍰;總計應補稅二億一千三百餘萬元,罰鍰一億零六百多萬元。

葉培城為技嘉公司的五位創始股東之一,公司股票於一九九六年公開發行,創始股東在第二年把所有的技嘉股票移轉到朕源公司,葉培城和兒子葉裕璋都是朕源的股東。

判決指出,葉培城、蔡麗雲(已改名蔡麗玫)夫妻和三名子女,搶在二○○一年朕源盈餘分配基準日前,另成立錫瑋公司;將原本應由葉培城、葉裕璋從朕源公司分到的股利、財產,轉由錫瑋公司獲配。

如此一來,葉培城等人受分配的盈餘,本應適用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稅率,轉由適用較低稅負的錫瑋公司負擔;葉家當年應納所得稅相對減少,達到規避稅負的目的。國稅局認為不合規定,要求補稅並開罰。

葉妻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度撤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分;國稅局上訴,結果翻盤。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判決葉妻應補稅、罰鍰;葉妻再上訴,無法翻案。

 

 

【2012/04/15 聯合報】



全文網址: 股權移轉避稅 技嘉老董判繳3.2億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28740.shtml#ixzz1s4cSFV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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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補稅3.2億 葉培城喊冤

2011/09/29 13:48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羅秀文台北2011年9月29日電)主機板大廠技嘉科技 (2376) 董事長葉培城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藉股權移轉規避所得稅,須補稅及罰鍰逾3.2億元,葉培城今天出面喊冤,將再提出上訴。

 

葉培城表示,當初股權移轉只是為了鞏固經營權,並先行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詢問股權處理的相關問題,但國稅局仍認定是不當規避稅款或減少應納所得稅,讓他無法接受。

 

此外,葉培城表示,法院援用另兩位創始股東判例,認定他有獲利應申報。但他指出,當初並未處分任何股票,何來獲利?

 

葉培城表示,法官認為他藉由股權移轉規避所得稅或套利,使得個人和公司誠信及名譽遭受很大損失,未來將繼續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葉培城夫妻與3名子女,於2001年在其轉投資朕源公司盈餘分配基準日前,另成立錫瑋公司,使原本應由葉培城與兒子葉裕璋從朕源公司受配股利、剩餘財產,轉由錫瑋公司獲配,適用較低稅負,讓葉家當年應納所得稅減少。

 

根據法院判決,葉家被發現2001、2002、2004等3年漏報高額所得,葉家應分別補稅1500餘萬元、2300餘萬元、1.74餘億元,再加上各0.5倍罰鍰,總計應補稅逾2.13億元、罰鍰1億68萬元。

 

據了解,去年初技嘉前創辦人也是大股東的廖德和補稅罰鍰近3億元、柯聰源補稅罰款約2.6億元,判決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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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嘉:今年力拼獲利年增1成

2011/09/29 13:2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羅秀文台北2011年9月29日電)技嘉 (2376) 董事長葉培城表示,由於歐債影響消費力道,預估第3季營收將較第2季成長個位數百分比,全年營收、獲利仍力拼較去年成長1成。

 

技嘉上半年營收為246.51億元,年減5.73%,稅後盈餘為10.72億元,年減7.15%,每股稅後盈餘(EPS)1.68元,較去年同期的1.8元減少6.67%。獲利減少主要是因為海外子公司第2季認列Sandy bridge虧損。

 

展望下半年,葉培城表示,受到歐債影響,消費力道走緩,預估第3季營收將較第2季成長個位數百分比,難如往年有2成增幅。9月、10月業績將相當,第4季營收則將較第3季下滑個位數百分比,但全年營收、獲利仍力拼較去年成長1成。

 

葉培城表示,以各產品線來看,主機板占營收5至6成,繪圖卡占10%至15%,網通、伺服器代工占10%至15%,手機、筆電則占10%等。

 

葉培城表示,由於電子業景氣不佳,對今年不寄予太大厚望,明年景氣則要看歐債等事件處理的進度。今年仍會全力衝刺,維持營收、獲利成長1成的目標。

 

至於代工領域,近期傳出技嘉重獲GoogleTV訂單,葉培城表示,訂單還沒敲定,無法透露,但會主動積極爭取合作機會。

 

在筆電方面,葉培城表示,未來筆電產品仍會繼續做,會走利基市場,努力做到損益兩平。而手機產品今年則寄望中國大陸市場,目前與高通合作中,並與多家手機客戶洽談合作,未來會與晶片業者合作,朝向開發公板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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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嘉2大股東涉逃漏稅 罰逾6億

2010-01-07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技嘉科技公司的廖、柯兩大股東,涉及迂迴規避所得稅,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兩大股東及其家屬,遭國稅局開單補稅及罰鍰的總金額6.13億餘元;這起稅務爭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告判決,廖、柯兩大股東雖辯稱彼等作法只是租稅遞延,且為商業慣例,並無脫法避稅,但仍被法院判決敗訴。

 技嘉兩大股東與稅局的爭訟事件,一審雖然被法院駁回,但仍可上訴。

 提出這起稅務爭訟的兩位原告,分別是李秀真與廖德和等2人。廖德和在申報91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查獲漏報本人及兒子廖彥翔取自朕源投資公司營利所得,兩年度必須補稅1.98億元、罰鍰9,914萬元,共計2.97億元。

 至於李秀真,被查獲在90、91及93等3年度涉嫌漏報其配偶柯聰源(技嘉5大股東之1)及兒子柯力克,以移轉股權的迂迴方式,取自朕源公司的營利所得,因此3年前後被開單補稅2.10億元、罰鍰1.05億元,合計約3.16億元,李秀真不服,對3年度被課罰分別提起行政官司;李、柯夫婦在訴訟期間辦理離婚。

 判決書指出,技嘉是由馬、劉、葉、廖及柯等5大股東,分別各自投資設立仕嘉、明維、錫瑋、陳梅及仕達等投資公司,再由該5公司轉投資朕源,持有技嘉主要股權掌控公司的營運。

 國稅局發現,朕源在89年以前,保留盈餘,不分派股利給自然人股東;90年及91年則分派盈餘給法人股東陳梅公司,但陳梅則辦理保留盈餘,又不分派股利給自然人股東。然而,朕源卻在92年2月間決議解散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將現金等剩餘財產分配給由廖德和家族所成立的陳梅公司。

 國稅局認為,李秀真或廖德和等人有透過配偶或扶養親屬,藉成立公司的取巧安排,將獲得的營利所得原應課徵綜所稅,轉換為營利事業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有不當為自己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事。

 廖德和則主張,營利事業保留盈餘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而選擇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根本是立法者預設給營利事業的選擇自由之一,並非「脫法避稅」。分配盈餘(最高邊際稅率40%)與保留盈餘不分配,都是立法者允許的累積盈餘處分方式,營利事業選擇何者都沒有違法問題。

 但法院判決指出,經濟實質上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者,雖行為人蓄意使外在的外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要件,仍宜對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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