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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重估 不得分配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明年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s),資產未實現增值利益,亦即不動產重估增值部分,金管會已發函要求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必須等資產處份,才能轉為盈餘分配股利,同時上市櫃公司若接軌IFRSs後,有保留盈餘暴增、現金流量問題,最好在今年股東會討論、調整股利政策。

金管會近期發布保險業適用IFRSs,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函令,官員表示,主要也是比照所有上市櫃公司,將資產未實現增值利益,要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保險業不動產增值利益目前規定是先扣除適用IFRSs的減項後,全數增提準備金,即在負債項下,真正會提到股東淨值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者,數量應不多。

也因此大型壽險業目前正在向金管會爭取,希望不動產增值利益,能提列在特別盈餘項下,限制分配即可,不要放入準備金項下,如此可強化壽險公司淨值,協助因應近來全球資本市場的波動,也讓投資人能了解壽險公司帳上5,000多億元不動產的市價情況。

金管會方面對此表示,目前尚未決定要調整保險業不動產增值利益的財報規定,仍是依照先前決議,即不動產增值利益扣除相關減項後,列在保險準備金項下,因應未來可能實施的IFRS4(保險公報)第二階段的增提衝擊。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次發函是所有上市櫃公司的資產未實現增值都適用,主要還是不動產增值利益,各公司包括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未實現增值,都要列在特別盈餘公積下,不能當成盈餘分配。亦即先前有些上市公司公布不動產增值利益數十億或上百億元等,未來在未實現前,都要放入特別盈餘公積項下。

同時金管會也表示,若企業預估接軌IFRSs,可能會出現保留盈餘大增,股東可能會要求分配股利或現金流量會有變動時,應在股東會提早討論,是否調整公司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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