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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修正 大股東無須迴避

企併法修法重點
企併法修法重點

行政院今(4)審查經濟部提出的企業併購法修正案,這是10年來最大一次的翻修,目的是讓併購環境更友善,大幅鬆綁併購法規,當企業併購採取收購(股權轉換)或分割型態時,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

陳冲在副閣揆任內時,即主張應鬆綁法規,營造有利的併購環境。經部提出的企併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約30條,超過二分之一,在陳內閣時,已由政委管中閔審查完成17條,政院今由政委薛琦接續審查。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時,董事不得加入表決。但企併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合併案可排除公司法這項須利益迴避規定。企併法修正案擬增訂企業採股份轉換、分割方式併購時,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

例如,兩家公司合併,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在乙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兩公司合併事項時,甲公司派駐在乙公司法人代表也能參加投票表決權,以利合併案促成。不過,一旦經部修法鬆綁,卻可能讓陷於僵局的台新銀、彰銀合併案過關,台新金做為彰銀最大股東,就可能在討論兩家銀行合併時做出有利於己的主張。

對此,財政部次長曾銘宗表示,財政部今天會針對台新彰銀案所碰到個案說明立場,針對台新金可能採取股權轉換併購方式,主張大股東必須利益迴避,不要鬆綁。

但經濟部認為,這項修法鬆綁目的為營造更友善企業併購環境,不應因為彰銀個案而限縮通案原則,法律不能為個案量身定做。何況,企併法第2條已有明訂,金融機構合併案應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控法辦理,除非二法都未規範項目,再回歸企併法。

金管會坦言,正在檢討中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及金控法,均未對合併程序有特別規範,必須回歸企併法,加上不了解台新金併彰銀方式,無法表示法律見解。

除此之外,由於所得稅法針對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放寬為10年,因此企併法修正案也對合併虧損公司,依合併後股權比例扣抵,年限放寬為10年。

新版企併法放寬併購支付方式更多元,對於分割及股權轉換方式的併購樣態,不限發行新股為對價,可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對價。

想下市 須2/3股權同意

新版的企業併購法增訂所謂的「國巨條款」,也就是針對上市公司併購後的下市條件,嚴苛訂定,必須獲得全體逾三分之二的股權同意,才能合併。

企併法原規定,上市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要下市,必須有過半股東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合併案,才能下市。但因發生國巨100年與遨睿收購案,因價格僅16.1元,引發外界質疑收購價過低,不利小股東權益。

去年11月政委管中閔審議企併法修正草案時,金管會突提出訂定所謂「國巨條款」,因此企併法延至今天才繼續審議。

官員說,這次不論出席人數,針對收購、合併、股權轉換、分割等併購案,一律改為獲得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股權同意,才能同意併購後下市,條件相當嚴苛。

官員說,金管會擔心發動公開收購者,只要收購的標的公司股權達50%以上,即可要求召開股東會,通過合併案後就將標的公司下市,尤其大股東結合私募基金的型態最容易發生此一狀況,因此從嚴訂定合併後下市門檻條件,目的為保障小股東權益。

小股東如果不同意合併案價格,小股東可自行向公司洽談,同意讓公司收購股權,不同意者,修正草案原明訂定小股東向法院訴求裁定,但因實務上,曾有法院裁定4名小股東獲得不同的收購價格,因此經部這次將相關條文改為若談不攏,由公司向法院訴求裁定併購價格。

此外,新版企併法大幅簡化併購程序,新增訂五種簡易併購樣態,包括兄弟合併、非對稱股份轉換、非對稱分割、母子公司簡易股份轉換及簡易分割等。

這些簡易併購型態,在一定條件下可不召開股東會同意,只需董事會同意即可,母公司持有乙、丙二家股權九成以上公司,乙丙二兄弟公司合併;還有母子公司簡易股權轉換及分割,只需召開董事會,大幅提升併購效率。

新聞分析-矛盾的企併法 鬆綁又管制

企業併購法歷經10年才大幅修正,修法目的是要鬆綁併購規定,讓實務界的併購案能更彈性並順暢進行;但修法又強調保護小股東權益,使這次鬆綁中仍不難見到處處管制的影子。

據了解,在修法過程中,學者專家也指出,既要便利併購進行,又要保護小股東,兩者之間,不無矛盾之處。主管機關一方面想對工商團體有所交待,對企業併購樣態彈性且簡化,大幅鬆綁;另一方面又不想招惹罵名,因此不忘強調保護小股東。魚與熊掌皆想兼得,使得法條想鬆,卻又不能、不敢太鬆,明顯卡卡。

例如,若要保護小股東,學者就認為,企併法18條第5項,就不應讓有利害關係的董事或大股東,在進行股份轉換方式、分割方式併購時,不必利益迴避,而享有投票表決權。

再者,要求公開發行公司一律增設特別委員會的要求,此並非簡化併購案程序,反而增加企業併購成本。因此,學者才會在討論中指出,若要保護小股東權益,很多鬆綁規定都應踩煞車。

經濟部及行政院都應確立修法的本意,才能定調法案的主軸走向,否則鬆綁做一半,兩邊都不討好,還是會卡住企業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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