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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何智輝十多年前二次以苗栗「久俊工商綜合區」土地,共向國華人壽貸款4億5000萬元,經安定基金接管小組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何智輝、王素筠夫婦及國華人壽前董事長張貞松應連帶賠償2億元,翁大銘胞弟翁德銘及張貞松應連帶賠償2億5000萬元,但四人均已潛逃

判決指出,何智輝擔任苗栗縣長期間,縣政府1997年10月核准「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案,何透過妻子王素筠向國華人壽2億元,先請託當時實際負責人翁大銘獲同意後,提供久俊案36筆土地當擔保,由翁指示下屬配合。

業務部黃姓經理曾質疑貸款不符規定,擔保品可能有問題,向董事長張貞松等人報告後,張要黃依翁竹指示辦理,因此讓何以4個人頭戶各貸5000萬元,合計2億元。

何智輝等人1999年再度以「久俊工商綜合區」的36筆土地,請託國華人壽實際負責人翁德銘貸款2億5000萬元,黃姓經理認為不當,向張貞松等人報告後,張又說應依翁德銘指示辦理,讓對方以5個人頭戶各貸5000萬元,共2億5000萬元。

法官認為,張貞松當時為國華人壽董事長,未尊重經辦人員專業意見,造成鉅額利息和本金無法回收,翁德銘1999年間是國華人壽實際負責人,下令部屬務必通過貸款案,兩人有違善良管理人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1997年2億元貸款案,判決何、王及張應連帶賠償2億元,至於1999年2億5000萬元貸款案,接管小組未舉證何不當得利的證據,因此判決翁、張應連帶賠償2億5000萬元,全案可上訴。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 即時報導 即時報導: 2015-04-10 15:17:02
 
2015年04月10日13:39 
 

前立委何智輝涉及苗栗縣久俊工程開發弊案、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發放施工獎勵金弊案及向國華人壽詐貸4億5000萬餘元,一審遭判19年,何為脫罪,以200萬元行賄高院法官,2010年事發後潛逃國外至今,國華人壽則向何智輝等人提告求償4.5億,台北地院認為被告涉詐貸犯行屬實,今判何智輝、王素筠夫婦須賠2億元,前國華董事翁德銘、前董事長張貞松須賠償2億5000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智輝夫婦於1997年取得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後,先後以久俊案土地向國華人壽貸款2億元及2億5000萬元,翁德銘涉嫌指示國華人壽以不實鑑價及分批貸款方式違法核貸放款,造成國華人壽損失,法官因此認定4人應負賠償責任。(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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