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公司法股息及紅利分派

 

今年起包括上市櫃公司等所有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都可以改採一年多次配股配息,不過,很多投資人仍「霧煞煞」,依證交所說明,未來上市櫃公司盈餘分派,若要採取多次分配股利,須在公司章程中「擇一」明定盈餘分派是採每季(一年四次)或每半年(一年二次)。

新版公司已上路,針對公司法修正第228-1條及第240條,有關鬆綁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盈餘分派次數,證交所表示,如上述所述須在公司章程明定之外,因應多次配股,在股利分派程序上,分成期中盈餘分派及年度盈餘分派。

在期中盈餘分派(即在第一~三季或上半年度)方面,若發放現金由董事會普通決議即可,若是發行新股(配股)要經過股東會物別決議後才可辦理。

而在年度盈餘分派(第四季或下半年度)方面,發放現金可由章程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再報告董事會即可,若是發放股票股利,也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後辦理。

另在公司法第241條新修正條文,「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放新股或現金」部分,目前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證交所表示,若以法定盈餘或資本公司發放現金,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至於若要發放股票則需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後才可辦理。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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