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大聯大收購文曄30%股權 非一定要向公平會申請許可嗎?

工商時報
莊春發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大聯大計畫在公開市場收購文曄30%的股權,引起文曄的反彈,陸續向證期局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認為大聯大在公開市場收購文曄30%股權的行為,有違反公平法的嫌疑,認為大聯大的收購文曄股權的比例,可能「接近」符合公平法第十條結合定義的第二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並且主張公平法結合管制的前提,在於事前防止市場壟斷力的形成,因此基於事前防範的觀點,有需要參酌日本與德國的立法例,除市場佔有力的指標之外,增加一些市場結構或廠商行為指標,考量大聯大收購文曄股權的個案,是否有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許可的必要。

 

但就法論法,公平法所定義的結合是,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簡單的數學認知,30%股權絕對未達到三分之一(33.3%)的條件,主管機關是否可就因為比例很接近,而擴充解釋認定此收購符合應申請結合的門檻,要求大聯大必須提出申請結合許可,可能並不適宜。至於應參酌日本或德國的法律要件,也須等到國內公平法制參考德日兩國的立法例進一步的修正,才可執行未達三分之一門檻的股權收購,也須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最高指導原則,主管機關是否能夠因個案而破例呢?

 

大聯大收購文瞱案最關鍵的問題,應當是「反托拉市場」範圍的界定,社會大眾或是學者可能因為看到大聯大與文曄是「國內半導體電子零組件代理銷售市場」的第一名與第二名廠商,認為第一名廠商與第二名的廠商結合還得了,很可能形成「國內半導體電子零組件代理銷售市場」的壟斷,造成下游購買廠商受到市場力濫用的傷害,那是對國內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市場誤解所形成的印象。

 

半導體零組件的銷售情形,基本上可區分為半導體零組件製造廠商自行銷售,與專業經銷商代理銷售,之所以會形成雙元銷售的制度,是市場規模夠大,因為專業化與分工,讓專業代理商有生存的空間。依據全球領先資訊科技研究及顧問機構Gartner的分析,大致而言,半導體電子零件的銷售,透由原廠製造商直接銷售的比例為70%左右,而藉由專業代理商的銷售金額大約佔30%,所以就下游電子成品製造商所需的半導體零組件需求,可以有兩種來源,一是原廠製造商直接銷售部門供貨,二是經由專業代理商的銷售。

 

在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市場裡,原廠的銷售部門與專業代理商之間即處於激烈的競爭關係,事實上專業代理商處於稍微弱勢的地位,原廠製造商隨時可以將代理權收回,專業代理商一點迴旋的餘地都沒有,例如美國德州儀器公司最近宣布,明年底將收回所有代理商之代理銷售之權限,立即影響大聯大營收的10%。是故,界定反托拉斯市場範圍時,不能只侷限於「半導體電子零組件代理市場」,考慮實務上原廠生產廠商在供給面的替代性,對於市場競爭的分析非常的重要。簡言之,反托拉斯市場「相關產品市場」的定義裡,一定也是必須的,將所有供給替代密切的廠商納入市場的供給裡,否則將形成以偏概全之偏誤。

 

其次,一定必須體認的是,半導體電子零組件市場本質上是一全球性的市場,以製造商為例,大部分製造商的電子零組件都是以全球銷售為目標,否則很難達成規模經濟之規格,無法生存於世界。為跟隨製造商之腳步,電子零組件專業代理商的經營模式,亦以全球為其市場範圍。以大聯大電子零組件的銷售為例,以銷售金額為計算指標,國內(台灣)的銷售金額僅佔所有銷售金額的10%,剩下的90%都以國際市場為市場。同樣的,其他電子零組件代理商情況亦復如此。因此半導體電子零組件反托拉市場的「相關地理市場」,應將其界定為「國際市場」或「全球市場」才和市場實情相符。

 

是故,根據上述之分析,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最為適當的市場範圍應當稱之為「全球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市場」。按此適當市場定義下,大聯大的營業額佔全球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銷售額比例,2016年為4.7%,2017年的比例為4.0%,2018年的比例為3.6%,三年市占率不到5%公司。

 

據悉,大聯大已於12月6日申請公平會解釋本次公開收購文曄科技股票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依據上述數據資料,答案就留給大家判斷,也相信公平會會做出睿智專業的判斷。

 

 

經濟日報社論/從大聯大買文曄股權談公平交易

 

2019-12-03 23:44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全球最大半導體元件通路商大聯大日前公告,從11月13日起至12月12日止,將斥資81億元,以每股45.8元非合意公開收購亞太區第二大通路商文曄流通在外股權5%到30%。大聯大強調是以財務投資考量,不會影響文曄經營,並會與文曄逐步開啟良性對話;文曄則公告指出,事先並不知情,認為一旦大聯大取得三成股權,將躍居第一大股東,遲早在董事會擁有席位或支持他人當選,啟動對話機會後,未來將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經營,進而造成對產業的重大傷害,形成四輸局面。

回顧過往,大聯大就是以超過十次的併購策略,不斷壯大經營版圖;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時,一開始也是宣稱以財務投資為目的,最後還是達到併購目的。因此,大文案已被外界解讀成非合意(敵意)收購,市場也認為大聯大將循日月光併購矽品的模式,公開收購只是拿下文曄的控制權的第一步,至於所謂的逐步開啟良性對話,未來可能以「維護股東權益」為名,進而影響文曄的經營,達到併購的目的。

持平而論,大聯大與文曄分別為台灣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國際知名電子零組件通路業者,任何收購或其他互動行為都會引起國際的關注。何況,兩者若因收購而結合之後,在台灣的市占率將超過67%(即大聯大的41%加上的文曄26%),在亞太區市占則超過50%,屆時必然使得半導體元件通路走向寡占壟斷,終將影響到交易秩序和公平競爭。

此外,兩家業者的客戶群高度重疊,從國際化的角度思考,也會導致「限制競爭(壟斷)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的後果。因為下游的需求客戶,尤其是台灣的電子代工業者,都可能因為通路商的集中而失去採購議價的能力,勢必要找尋或增加其他通路商合作夥伴。上游的原廠供應業者,也不樂見被更少數、更集中的通路商把持銷售通路,尤其供應商之一的德州儀器不久前才宣布,明年底將終止兩家廠商代理權,轉為自己直銷,不惜結束40年合作情誼。

今年初英特爾第一次任用財務背景的執行長,就宣示要抓緊成本,希望代理商採取分散多家策略,對於兩大通路的結合,未來極有可能採取反制措施,將部分產品轉給中國大陸、美系、日系或新加坡代理商銷售,甚或是轉為自己直銷。同時,股價和每股純益(EPS)較優的文曄員工,將來反而有被裁員的風險,也是走向壟斷的不利益之一。

大聯大宣告公開收購之後,國內外相關電子科技供應鏈業者無不表達嚴重關切,甚至直接表達反對立場。法律意見書也認為,大聯大公司應於進行這次公開收購前,分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但距離收購截止日已近,公平會似乎尚無具體回應動作。

公平會宗旨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雖這項收購案尚未達到「結合」的標準,但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從「結果主義」來看,重點在於大文案將使市占率明顯超過三分之二,公平會應要求主張公開收購的業者提出申報。

再說,二家公司在相關市場的占有率達三分之二,已足以列入公平交易法的獨占事業認定範圍,整體經濟利益小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上如有違反公平法的規定,致有侵害他人權益之虞者,被害人亦得請求防止。因此,我們建議公平會,應從「國際化」角度思考大文案,在收購截止日前,儘速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二事業附加條件或負擔,以免大文案造成難以回復的整體經濟利益損失,也可以為將來更多的「準結合案」建立公平交易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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