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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子公司就李恒隆等近日傳播多項之不實言論,委請律師提起刑事告訴並作出澄清說明
(108/12/17 10:59:1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903)遠百-代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新聞稿

1.事實發生日:108/12/16
2.公司名稱: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發布新聞稿,其新聞稿之內容: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新聞稿
2019年12月16日
就李恒隆先生及郭明忠先生,近日於媒體刊登廣告或受訪,傳播多項與本公司相關之不實言論,涉嫌加重誹謗等刑事責任,本公司今日下午委請律師提起刑事告訴,並澄清如下:

1. 李、郭二人,一再對外誆稱本公司登記不實,事實上,遠東集團對本公司進行增資、及主管機關辦理增資登記之合法性,業經多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判決確認合法有效。
2. 郭明忠自稱藉購買李恒隆股份,將取得本公司子公司遠東SOGO百貨之控制權。然郭明忠(或其所投資之天義公司)迄今並未依法獲得任何股權移轉。縱使未來郭明忠依法取得李恒隆股份,該股份僅佔本公司股權之0.15%,無法影響遠東SOGO經營權。
3. 郭明忠多次表達欲透過台星經濟夥伴協定,聲請對本公司登記事項仲裁。然主管機關係依照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公司登記,並無涉及對外國投資人不平等待遇之情事。監察院亦於今年作成調查報告,認定經濟部辦理相關登記,並無違法不當。
4. 於2002年起,遠東集團投入上百億資源,挽救當時處於財務危機之本公司及SOGO百貨,並維持良好業務迄今,業界眾所皆知,郭、李二人誣指遠東集團未付一分錢云云,禁不起事實檢驗。以上各項事實,本公司已多次對外說明,惟李、郭二人仍一再對外傳播與事實不符之相關資訊,為維護本公司及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本公司不得不對提起相關刑事訴訟,未來如李、郭二人如繼續透過媒體或施壓民意代表,散布不實言論,本公司亦將續行採取法律行動,以懲不法。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SOGO經營權之爭 星富商郭明忠盼6個月內協商解決

2019/12/18 14:33 中央社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2019年12月18日電)SOGO百貨經營權爭訟多年,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將太流股東權利轉讓給新加坡商郭明忠,使此案可能成為ASTEP簽署以來,第一件請求爭端解決的案件。郭明忠今天表示,會先依規定在6個月內盡力與經濟部尋求協商。

太流公司原本由太平洋集團掌控,並藉由太流公司持有超過70%的SOGO百貨股份,間接實質掌控年營收逾新台幣450億元的SOGO百貨,但在民國91年太流公司增資40億後,太平洋集團持有的股權被嚴重稀釋的情況下,失去太流公司和SOGO百貨的控制權,由買下增資股份的遠東集團取而代之,自此也開啟了太平洋建設集團總裁章民強、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等人10多年來纏訟不休。

去年公司法三讀修正通過,其中第9條就是外界俗稱的「SOGO條款」,明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反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不過,新法不溯既往,也讓SOGO經營權再生波瀾。

新加坡麵包物語(Bread Talk)集團主席郭明忠今年7月接手李恆隆手中的太流股東權利,成立天義公司,要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撤銷91年的增資登記,否則不排除訴諸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爭端解決機制,將此案搬上國際仲裁平台。

台星ASTEP於2013年11月7日簽署,隔年4月19日生效,是台灣和東南亞國家簽署的第一個全面性、高標準之經濟合作協定。

郭明忠是新加坡華僑,多年前曾來台經商,他今天出席東吳大學法學院在立法院舉行的「公司法適用爭議鑑定公聽會」表示,希望經濟部就此案真假給個交代,以確認增資是否有效,若能提出具說服力的說法,天義會接受,但若沒有一個公平的交代,天義將啟動ASTEP的國際仲裁。

郭明忠在會後受訪表示,他相信台灣是個法治國家,還是希望透過協商與經濟部達成共識,逼不得已才會啟動ASTEP仲裁。

天義公司新加坡代表律師朱寶華表示,此案主要有兩個爭議點,一是法院判決是否受到尊重及拘束,一是主管機關是否應依新修正的公司法執行。

她說,依ASTEP規定,啟動仲裁前有6個月時間可向相關主管機關請求諮商或協調,這段期間,天義會秉持協定中保護雙方貿易與自由投資的精神進行協商或調解,若無結論,才會啟動國際仲裁。

天義公司台灣代表律師之一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若此案進入國際仲裁階段,對台灣政府將是很大的傷害,代表台灣政府無法依法律解決虛偽登記的問題,這件事也會受到國際輿論認知;希望台灣身為ASTEP締約方,可以尊重其精神,而非得透過仲裁才能解決。

對於部分意見質疑此案是否適用ASTEP,李益甄說明,天義是基於去年修正的公司法提出要求,與賣方取得權利也是今年7月之後的事,都是ASTEP生效後的行為;且依ASTEP適用要件規定,雙方簽定相關契約即生效,此案已完成簽約,符合投資保護要件。

至於提起仲裁的時點,李益甄表示,將在學者專家報告出爐後擇期公布。郭明忠說,據他了解,委託相關教授進行的鑑定報告會在2週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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