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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前年投資股市期貨交易,因前一日美股重挫,導致隔天台股一開盤就崩盤,盤中一度最大下跌685點,期貨經紀商代沖銷,致損失2294萬餘元,鄭對台指選擇權交易嚴重失序時,台灣期貨交易所未宣布暫停交易,認為金管會監督有重大失職,請求國賠100萬元。新北地院認為盤市重挫是「市場因素」造成,非人為操縱,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駁回鄭男之訴。

 

判決指出,鄭男2年前在證券公司開戶投資期貨,在107年2月6日國內期貨市場因受前一日美股重挫影響(道瓊指數下跌1,175.21點,跌幅4.6%),當日台股期貨開盤即下跌284 點(跌幅2.6%),盤中最大下跌685 點(跌幅6.27%),因保證金不足,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商執行代沖銷,導致鄭損失2294萬7550元。

 

鄭對台灣期貨交易所於當日台指選擇權交易嚴重失序時,未依期貨交易法規定宣布暫停交易,金管會更未善盡監督之責,讓期貨經紀商以不合理價格執行代為沖銷,導致投資人大失血,金管會有明顯重大失職,提告請求國賠100萬元。

 

經查107年2月6 日當日係因大量代沖銷委託單在短時間內湧入市場,因而造成部分台指選擇權序列買賣供需暫時失衡,致短暫價格波動,是市場因素造成,非人為操縱、電腦系統中斷或天災等非市場因素所致,與期交所業務規則第116 條規定的情況不符,新北地院日前駁回鄭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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