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賣債利得 不得分配股息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壽險公司賣債券所得,短期內恐難分配給股東。保險局昨(19)日邀集保發中心、壽險公會及大型壽險業者,討論未來壽險公司出售債券利得,除了交易目項下,其餘部位出售利益必須提列在股東權益下的「特別盈餘公積」,暫時不得分配。

金管會表示,這項措施「勢在必行」,只是相關配套及程度會再與業者討論,是否來得及今年就推動,必須看相關配套的進度。

但由於今年壽險公司要分配現金股利,就必須事先報保險局核准,所以可以確定壽險公司獲利若大部分來自出售債券者,分配現金股利的機會並不高。

據了解,這項新措施是參考美國的IMR(Interest Maintenance Reserve,利率維持準備金),即考慮壽險公司投資的債券,其實是與其發行的保單連動,即保單利率6%時,壽險公司可能投資20年期的公債,利率也在6~8%,但若壽險公司提早把這些債券出售,則保單未來的清償能力就會有些疑慮,因此監理官會要求提早出售債券的利益,要提列成準備金,以因應未來的利率風險。

但美國是提列在負債項下,金管會請保發研究的方案,則是提列在股東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簡單來說,例如20年後才會到期的公債,在第1年之後就出售,利得100億元,可能就要提95億元在帳上,之後再逐年檢視、釋出。

今年除了中國人壽獲准分配0.2元的現金股利,其餘壽險公司都是保留在股東權益項下的「未分配盈餘」,今年就必須繳大額的未分配盈餘課稅,未來改提為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前免繳稅,可降低壽險公司稅負壓力,也能增加股東權益,同時讓每年獲利數字不受影響。

昨天相關會議由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主持,除了保發中心、壽險公會外,如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等大型壽險公司都參與,有些業者表示支持此政策方向,但爭取已實現債券利益可計入RBC自有資本;有些壽險業者則認為這樣會降低配發現金股利的能力,對股東增資意願及壽險股價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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