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小時 · Taipei · 

有位母親寫信過來說:
「作為一個台大校友、家長和納稅人,懇請你,放手吧!
如果連起碼的尊重都沒有,遑論人權。
沒有藍綠,沒有反或不反,
作為一個卑微的母親
只希望下一代,至少學會對人、對差異和不同意見的尊重。
為人師表,卻把政治立場置入試券內容,學生學會的,就是屈服在生殺權力下的迎合,這是你希望看到的嗎?
我不知道,這樣的環境,把孩子交託在你們手裡,帶給孩子的是幸還是不幸
懇請你
不要再為了政治立場或利益,毀了教育。」

我回信說:
「臺大是自由選課,請告知學生學號,我會協助轉班上課」。

顯然讀過臺大,並不能證明有腦子。

 

官方版擬答

 

首先一開始我們提到的,賄絡罪的問題。第一個要把握的是國家法益裡面任何犯罪,跟公
務員相關的犯罪,一定要跟職務這東西有密切關連,這個東西所有公務員犯罪都會提。不
管是利用職務的機會方法或職務高度相關的,考題裡面有涉及的都會把握在職務上面。今
天這個行為是個負責商談的官員,所以說這個工作,職務範圍就會被畫出來,就這個協定
商談的內容就是職務範圍。今天這個部分,他是要求不顧談判條件儘快簽訂。在違背職務
要怎麼認定?這種東西有兩種說法,第一種就是你要去做 A 事,結果你去做非 A 或 B,
顯然是跟職務有所違背,這有可能是一般的違背職務;另一種是,我要給不給某個決定是
有裁量條件的。例如說長官規定你要送一年份的牛奶到某個區域,結果你不送牛奶、或是
送一年份的柳橙汁,顯然就是違背職務,但是這個案例,不會是要簽或不簽,必須要個很
好條件,就算後面發現不是利大於弊,但是如果你有去做好裁量,那就算了,但是不顧條
件,就把裁量空間壓縮到沒有,不去判斷,所以那就是違背職務——職務賦予裁量權,他
有這個義務。所以甲要求乙違背職務的事項。而另外的條件是,要求期約收受、交付,這
也有嘛,行為上沒問題。最後要看的是對價關係——行為主體、態樣、行為客體和事務,
把它建構出來——這個客體是賄絡或不正利益,我特別寫美酒美色跟金錢,美酒跟金錢要
落入賄絡沒問題,美色要論;那我們要求對價關係,三者要綜合判斷,想要換到的是身為
代理商狂削一筆,然後代價是美酒美色金錢,那對價是強調賄絡的東西跟獲得的東西的「
關連性」,不是價值差不多(你今天為了五百萬利益交五百萬出去是賺什麼?),所以標
準會模糊,需要個案判斷,沒辦法有確切標準。你大概可以依照這個東西把要件論述出來

一開始當然是說,甲交付什麼給乙的行為,今天這個交付行為會涉及國家法益——身為(
談判)公務員,當然你要論述藥品上市可能會造成什麼傷害,但這因果關係是遠了點,不
太討論。那這個是圖利罪共犯、行賄共犯或收賄正犯,還不知道。那甲呢,不具備公務員
的身分,今天是人民嘛;那甲交付了東西給乙(公務員),以違背職務的事項——為什麼
你覺得是違背職務的事項,因為談判一個有裁量空間的東西,那你要求不去裁量,剝奪其
職務,所以才說違背職務的事項,為了美酒女色跟金錢之類,為了得到當代理商——這跟
交付的美酒跑車金錢具備對價關係。換句話說,我只要交付這些東西,就可以得到代理商
的好處,但是這是影響到公務行為的公正性(法益),一旦我們允許靠交付錢財得到利益
,就會影響到國家的公正性——透過這些描述,我的國家法益被破壞了,構成要件該當。
進到違法性層次,沒有必要得到私人(極小)的公正性,侵害國家作用圓滑性,所以很容
易得到不阻卻違法。責任層次,今天應該具備故意——都說是藥商也沒有什麼特別理由排
除掉(什麼不知情之類的),都可以從客觀上建構主觀,得到故意,沒有其他阻卻責任事
由,所以這些看下來該當刑法 §122 的違背職務行賄罪,基本上論述架構是這樣。我們
不會特別去考因果啦、正當防衛,大概都在構成要件的打轉,當然有些部分是期待可能性
啦。

反過來看,乙的爭點要去探討到的是,他去收受了,大體上結構跟上面一樣。但是乙之後
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為,所以跟加重事由不符合的。那這個時候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
為,那國家公正性會受到影響嗎?如果沒有其他的輔助判斷還不至於,你不說我不說沒人
知道嘛。但是這種狀況會去起訴的時候,一定是發現有不正常的金錢流動嘛,這時候會對
談判結果有懷疑,就算真的你的談判結果真的是利大於弊,這對國家公正性就會妨害了,
這時候人民就不信任談判內容跟談判官員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還是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以你還是要對事後做的事情做出論述,會跟保護法益扯在一起。那為了避免過度朝向
舉動犯之類,還是要論述法益被侵害的程度,但就這個例子如上所述還是可以構成破壞國
家運作公正性。

乙構成收賄,甲構成行賄。那今天討論的時候,甲是否可以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嗎?一
個巴掌拍不響,他們兩個都對國家侵害都有貢獻嘛。那這邊就會有對向犯嘛,假設說今天
因為一些理由,讓甲無法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罪,所以不能用乙的共同正犯讓甲成罪。這
邊可以討論一下。

丙的話就是老師討論的事後收賄罪。基本上剛剛考題的寫法,在每個行為的要素上面都是
差不多的。丙的話基本上是做違背職務的行為。丙都事後想起所以要求拿錢,事後的要求
行為構不構成犯罪?§121 跟 §122 說以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是不是要做這
件事情不是這兩條在意,§122 說你事後做這件事情還會加重;§123 甚至還說,還不是
公務員就收受,等到公務員再去做;這三條都在講說,先拿錢再做事,但是先做事再拿錢
能構成嗎?老師說,法條的結構要求有先拿錢再做事的,然後法條沒有明文規定,顯示說
是明文排除,最後,你拿錢的行為跟職務行為關係很難建立起來,所以這時候是不會構成
犯罪的。

丙還可以額外討論,有濫權行為,縱或事後去要錢。那這個違背職務行為事後能不能成立
犯罪,解釋的空間可能很廣,可能可以去討論看看。那今天算不算圖利罪?會涉及到是不
是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他人,這會牽扯到在客觀上圖他人利益——這在因果關係會要
求嚴格一點,例如說為總統開心之類的,這個會比較困難;另外,主觀上來說,會說他是
明知違背法令的認知,也有點困難。題目給各位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按照黃榮堅老師的討
論架構,明知違法去做這個行為造成大量藥物進入市場,影響大眾健康,可能造成的犯罪
很多,但是在故意會不會通過是有點問題。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可以說。

今天丁跟戊去衝撞機關內部並佔據之。有兩個問題可以討論,警衛是機關駐警,可能具備
公務員身分。那今天有沒有妨害他行使公務?警衛的工作是看守好機關嘛,那你衝進去就
是妨害他的公務——但是我們手段上有要求,所以就會涉及到有沒有強暴脅迫的行為。趁
人不及衝進去有沒有存在強暴脅迫?可以討論看看。按照條文內部的架構來寫,主體是一
般人民嘛,客體是公務嘛,公務的前提是公務員執行公務,所以會去探討這兩者:警衛是
否是公務員、警衛的職責所在,再來是行為態樣:趁人不及是不是強暴脅迫、具體有沒有
妨害到公務?還有沒有特殊的要件?按照這個架構討論。那妨害公務罪有沒有什麼深刻的
阻卻違法事由?這邊有很深刻的討論,上禮拜才在台大講。那有沒有具備可罰違法性,就
扯到會不會用公民不服從之類的——那這邊不會是評分標準,因為在學理有爭議、上課也
沒講,不會苛求。但是作為刑法的學習者,除了構成要件該當,那在違法跟責任,如何納
入社會的利益衡量跟解釋內涵,就是各位的刑法跟解釋學功力了。就算各位沒法寫出來,
也可以討論或回去好好思考。

除了妨害公務以外,把大門撞壞,就會討論毀損相關的概念。毀損部分,大家會想到張德
正。那這邊只是把大門撞壞,那判刑這麼高,五多少有社會法益在,可能會影響人員傷害
之類。那考題上,顯然沒這麼嚴重,不過沒寫出來還好。那門算是「公物」嗎?算不算職
務職掌的公物?老師會傾向說,關係沒這麼明確,要硬是牽扯到公物,會有點牽強,當然
你要說警衛是看門狗那大門就是公物啊,也是可以但就忽略那具體要保護的法益內容。那
個人法益的部份,算是財產範圍,那致令不堪用嘛,然後還有可罰違法性,這是在現代社
會太輕微,要足生損害於公眾。那把門撞倒還可以被放回去,不致於會有毀損問題,但是
如果像是管碧玲或邱毅之前踹壞門可能就有致令不堪用嘛。然後把門撞壞大不了賠你一個
嘛,那進入違法性討論,那公民不服從的保護法益,能不能納入違法性討論,或是只能在
量刑事由?然後這個物品是個人法益呢?還是把國家威信放進去——這樣會不會太過擴張
了?這在我國學界還沒有定論,還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攻堅部分,如果要討論總統或行政院長,對各位太困難了所以不要求。那己跟庚的問題,
到最後來講是差不多,是為了娛樂大家這樣。討論的爭點沒什麼爭議。今天比較會有問題
的,一開始概念是這樣:今天以為是香蕉咬了一口是花,丟到地上踩爛。這邊會主觀錯誤
問題:我今天是為了使用香蕉咬了一口,會是竊盜,但是客觀上是毀損,所以這個利用行
為——之後上課會提到,我在超市開一瓶牛奶喝掉,是竊盜還是毀損、噴出來算是什麼?
好啦太複雜所以讓他回頭是岸,馬上就發現是花。

那回到毀損公物——公物是彰顯職務的重要性,還是鎖在職務範圍。你撕毀文書,除了物
品本身,還有國家威信或作用嘛,還是有這個內涵在裡面。所以解釋上要謹守在職務裡面
。所以你只是把裝飾環境的花朵,不會造成毀損公物罪,所以會回到毀損罪的架構在裡面
。毀損罪因為過於輕微可能在可罰違法性上面不罰。只是這個毀損行為可能有 §134 的
問題,之所以可以踐踏這個花朵,是因為攻堅所以看得到,所以可能可以進到因為公務上
的職權機會方法。那如果我們可以容許他在其他場合執勤外執行其他行為,像是我去搜索
,順便吃掉珍奶跟雞排,會覺得公務員很鴨霸無理取鬧,對於公務員聲稱很廉潔跟方仰寧
一樣好棒棒會產生不信任感。那這樣是否能嫁接 §134 可以討論。

庚的部份,很簡單——一定是攻擊行為(§277),甚至你說打到頭破血流,這邊不要求
各位深論啦,§278 重傷,或 §271 的殺人未遂,有沒有可能?如果我是刻意拿棒敲你
頭會不會是殺人未遂?這邊有客觀上的爭點。然後有 §134。那這邊不會有可罰違法性—
—我依上級命令驅離非法行動,他會說警察有驅離職務在,依照職務去做——但是依照職
務內容有要求最極端的方法嗎?我們要求機關依法行政有裁量空間,就會要求比例原則:
你可以用拉拖抬的不去做,這就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甚至是個犯罪行為。在違法性層次
上面,就會否定掉依法令或職務行為。

最後幾個比較簡單:辛給每個人伍佰塊要求聚集叫囂,可能可以討論到的犯罪就還好。集
會遊行是基本人權大家都可以路過嘛,那如果是因為他給人錢站在機關外面,造成交通梗
塞,會不會構成犯罪。那就會討論,這算不算以他法阻塞構成交通要道,構不構成 §185
?§185 指往來安全,安全是什麼?這時候會比較傾向說,縱或造成交通不便,但依照現
場狀況,當有一大群人圍在交通要道,在一個制度健全的地方,警察會在現場維持交通治
安嘛,不是在一個杳無人煙造成交通混亂之類,所以不會致生交通往來的危險,不會構成
犯罪。

再來就是偽造公文,那這邊只是想說考一下公共信用罪章,沒有考太困難的。今天就會區
分是公文書,還有有形跟無形偽造。這邊很明顯就是有形偽造,同時又拿去交付給清潔隊
,所以很顯然有行使。有偽造、行使,競合上來講用哪一個?基本上就這兩個爭點,沒什
麼大問題。

最後就是戊的行為。那今天原則上只需要討論有沒有妨害公務,然後靜坐是不是強制的手
段,可以討論這個爭點。原本還說是否有交通工具,但是距離太遠,所以不致於討論這個

 

 

考題被疑太政治 李茂生:不能苟同小孬孬

 

2014年04月16日14:09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出題考學生「福冒爭議」,在網路引起熱烈討論。但李茂生今晨在臉書發文表示,有記者認為考題有「政治影射」,讓他覺得自己被詆毀,質問「問法律問題為何會有政治意涵」,還說有名台大法律畢業的律師建議他出題應避免政治議題,他不能理解這個觀點,大嘆「我完全不能苟同這類小孬孬的見解」。

李茂生表示,「福冒爭議」的考題原本更繁瑣、更曖昧,經修改過後,應沒有問題才對,不料卻被記者以有色眼光看待,讓他感慨的說,大學教育考試的核心意義,就是要用時事訓練或確認同學的思考能力,學生唯有用身體、用心靈理解社會後,才能讓法律圓滑運作。

李茂生不解,批判者們難道是要他將學生訓練成不食人間煙火,只會機械地運用法條的恐龍嗎?「我只能拍胸脯保證,我教出來的學生會為這個社會流淚、會為這個社會努力奮鬥。」李茂生也說,服貿爭議的考題並不困難,「被我操過一年半的同學,應該可以簡單地回答這些問題」。

李茂生稍晚另在臉書發文指,從今開始要崇拜羅〇雪,「她真的是台灣之光,臺大法律之榮耀」,也誠心希望能在臉書好友數4993人(上限為5000人)的現況下,加「王偉忠」為好友,並稱讚王比學運兩神還神,能用捲舌技巧說閩南話,若能捲舌說客家話、原住民語,「可能會超越神的境界」,可惜爛泥塗不上牆面,只能祝福「加油啊,政大外交系。」就在剛剛,李茂生發文澄清「我說加油,不是要去詆譭那個系所,而是拜託是否可以仿效小綿羊。」(饒偉生/台北報導)

 

 

2014-04-16  07:50

〔本報訊〕昨天才因在校內「刑法分則」期中考,以「福冒」爭議為題引發網路上一片叫好聲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又在個人臉書上開砲,這次將矛頭指向同為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校友、法務部長羅瑩雪。李茂生盛讚羅,是他自以前只崇拜蔡〇元、吳育〇、董〇〇、朱〇〇後,另一個「我要開始崇拜的人」。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日在臉書發文,盛讚法務部長羅瑩雪是台灣之光,台大法律之榮耀,是他下一個要開始崇拜的人。(圖取自臉書)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日在臉書發文,盛讚法務部長羅瑩雪是台灣之光,台大法律之榮耀,是他下一個要開始崇拜的人。(圖取自臉書)

12

羅瑩雪認為行使「公民不服從」權,也必須遵守法律的一席話,引來不小爭議。李茂生清晨4時許在臉書po文,認為羅瑩雪「真的是台灣之光,台大法律之榮耀。」

李茂生指出,一般人不懂德國為何將革命權納入憲法內並將之矮化成抵抗權的緣由,這點他能夠理解,「但是將市民不服從權做這種解釋一事,實在是讓我佩服。」

李茂生不改一貫的幽默口吻,自嘲:「在不斷有人將我剔除於朋友名單的此刻,我必須表態。我支持台大法律學系諸多的奴化教育,我支持上述那些人的見解。」

 

李茂生考「福冒爭議」 網友讚超有梗

2014年04月15日19:31 
 

台大法學院今舉行期中考,法律教授李茂生的考題流出後,讓網友「靠杯」聲四起,因為真的太幽默了啦!在這份考題中,李茂生將背景設定在島國A,該國總統「馬鹿」急於與B國簽訂「福冒協定」,其傲慢、輕率的態度令C大學學生丁和T大研究生戊不滿,憤而帶領學生衝進行政機關,衍生一系列的糾葛,李茂生在最後詢問「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的刑責為何? (不必討論侵入住居的部分)」
 
繼去年的「邦伯」、「死亡之握」入題後,李茂生今又再開出超有梗試題,考題內容明顯與剛落幕的太陽花學運及反服貿議題有關,且考題中角色關係錯綜複雜,沒仔細看很容易回答不出答案來。網友雖沒在台大考試,但看到試題後,仍笑到不行,「靠杯XDDDD  這寫的人會崩潰吧」、「題目果然超難 難怪國考不敢找他出了...」還有誠實的鄉民表示,「題目看得懂,答案不會寫XD」
 
李茂生的考題中,設定了眾多人物,包括學養深厚、下令鎮壓學生的「自由主義研究者」行政院長、一度將向日葵錯看成香蕉的警察、剛與老婆吵架,心情差,趁勢毆打學生出氣的鎮暴警察庚等人。
 
有政治官員,當然也有市井小民。李茂生的考題中,還出現了「黑狗」辛。試題的最後則寫道,總統馬鹿最後仍簽署了福冒協定,並將抗議學生全部逮捕起訴。(饒偉生/台北報導)

以下是PTT上的考題全文: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要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島國A近年來在總統馬鹿的領導下飽受經濟疲弱之苦。一日因為總統在病後服用了特效藥"福冒"突然精神百倍,像是回到當年"蛹角馬"的小熱褲時光,決定與B國簽訂"福冒協定",大量銷售此特效藥來到A國。
 
然而此藥其實根本不具療效,且一旦傾銷,必定會衝擊會本土藥商。此時取得該要代理權的藥商甲為了簽訂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以美酒.美金.美色賄賂負責商談的官員乙,要求他不顧談判條件,盡快簽訂。乙雖然全數收下,但然為了本國最大的利益而與B國數次談判。
 
此時總統因為進度過慢撤換乙,改以同樣熱愛此藥而急欲通過協定的丙來談判。果然丙一上談判桌就對B國開出的條件照單全收。事後丙得悉甲為求簽訂什麼都願意,就以談判成果向甲索取集合住宅"弟寶"一戶。
 
得知丙竟以如此輕率的方式簽訂影響A國產業甚至國民健康的條約,C大學學生丁甚為氣憤,便與T大研究生戊帶著一票學生趁警衛不及防備,衝進行政機關並佔據之,以示抗議。其中丁為了進入行政機關,撞壞了大門。
 
此行為立刻引來總統的高度不滿,立刻責令行政院長排除。行政院長身為學養深厚的"自由主義研究者",當然立刻遵命照辦,命令警察進行攻堅。在攻堅過程中,警察己因為長期值班,肚子很餓,兩眼昏花,眼見桌上有一根香蕉,正要上前去拿時,才發現原來只是行政機關用來美化環境的向日葵,己一氣之下,便把向日葵折斷丟棄地上,還踏了好幾下。
 
另一方面,鎮暴警察庚則因為前一晚與老婆吵架,心情很差,明明可以用拉托抬的方式驅離,卻硬是用齊眉棍痛毆抗議學生出氣,並一路追打至行政機關外。
 
丁戊等人被趕出來後仍然靜坐在行政機關前抗議。而因為警察的過度執法行為,A國國民相當憤怒,紛紛聲援學生。為了恐嚇聲援者,總統密令黑道老大,綽號"黑狗"的辛給這些老百姓一點顏色。辛便發給每個人500元,每天都與他聚集在行政機關前跟抗議學生叫囂,說是要來反對學生反對福冒。因為人數眾多佔據了交通要道,導致連車輛都難以通過。
 
幾日後,因為立場實在站不住腳,說不過抗議學生,辛於是偽造了一紙公文書,以行政院長的名義說是要清洗行政機關的地板,命令噴水車出動,打算用噴水車把這些學生趕跑。清潔單為雖略感詫異,但心想行政院長向來很愛乾淨,便不疑有他的出動了。
 
戊消息靈通,早知道有此行動,便率一票學生在噴水車四周靜坐,導致噴水車無法抵達目的地。辛感到衰老,於是離去。數周後,總統還是簽署了福冒協定,並將抗議學生全部逮捕起訴。
 
請問: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的刑責為何? (不必討論侵入住居的部分)


李茂生將太陽花學運及反服貿易議題納入考題中,讓網友拍案叫絕。資料照片

有網友將李茂生的考題轉貼到PTT上,引發熱議。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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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上)
課程性質︰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 5 20
考試時限(分鐘):6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就以下敘述回答問題。
其中Q1及Q2為選擇題,請分別在ABCD與1234中各選出一正確答案
(即每題會有2個答案,分別屬於A-D以及1-4),兩個選項都答對
可得15分;答對一個選項可得7分。若真的不會可寫明「我不知道
」,可獲得1分。
其中Q3為簡答題,20分,請以5到7行為度作答。
其中Q4為申論題,50分,請努力以上課所學加以論述。
注意:簡答題與申論題給分重點在於論述內容,而非所結論或所
採取之學說見解。但若要採取非上課所學,請論述該學說為何可採。

馬邦伯為一城市土豪,其最愛模仿日本節目「來去鄉下住一晚」強
逼農家招待他一泊一宿。一天,他來到位於打狗國的鄉下農莊要農
莊主人甲招待他晚餐與冷氣房。酒足飯飽後,邦伯無視於其眾人皆
知的「死亡之握」,硬生生握住甲的雙手試圖表達他濃烈的善意。
果不其然,甲當晚即全身顫抖心肌梗塞發作,倒地抽搐。慌張的邦
伯只好打給同居人刀仔求救,在電話中,刀仔慫恿邦伯直接離去不
需理會甲的生命安全,反正死了一個甲還會有千千萬萬個農莊讓邦
伯住一晚。

Q1、請選出正確答案

若此時,邦伯聽從了刀仔的建議,則兩人可能會有如何的刑事責任?
(A)邦伯因為有前行行為,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需要積極救助甲
(B)邦伯因為有法律上義務,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需要積極救助甲
(C)邦伯因為有排他性支配領域,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需要積極救助甲
(D)邦伯不具有保證人地位,不需要積極救助甲
(1)因為保證人地位是違法身分,因此刀仔可以因邦伯而連帶取得該身分
(2)因為保證人地位是責任身分,因此刀仔不因邦伯而連帶取得該身分
(3)因為不作為犯是刑法特殊規定,因此刀仔不可能對邦伯教唆或幫助
(4)因為邦伯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刀仔不可能成立該不作為犯

邦伯秉持著把任何人當人看的堅持,還是開車將甲載往醫院。但是在
甲農莊到醫院的路上需經過一條廢棄產業道路十分難以駕駛,邦伯本
就不擅開車,而甲在稍微復原後又因氣憤在後座不斷怒罵邦伯是
Bumbler、是小孬孬等。邦伯一怒之下,不顧甲還沒完全復原無法正常
行走,便把甲丟棄在廢棄產業道路上,便一路飆回天龍國取暖。沒想到
,所有當地民眾均知悉該產業道路一入夜便是拓海與風見越野拉力賽的
賽道,但是邦伯身為外地人根本不可能知此情事,認為只是讓甲在野外
睡一晚不會有大礙。最終,無法行走而躺在路邊的甲便在毫無光源且就
算注意也無法發現的情況下被風見的阿斯拉輾過死亡。

Q2、請選出正確答案

(A)邦伯的行為是消極遺棄行為,因此需要檢驗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義務
(B)邦伯的行為是積極遺棄行為,因為其將甲置放於比原先更為危險的場域
(C)邦伯本就沒有積極救助義務,因此其棄置甲之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D)邦伯的接納是救助行為,因此不會成為刑法不作為犯的前行行為
(1)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因為立法者推定了遺棄後極有可能造成死亡結果
(2)遺棄罪是具體危險犯,因為行為人製造了被害人生命法益上的危險領域
(3)遺棄罪是未遂危險犯,因為行為人目的是致被害人於死,只是尚未既遂
(4)遺棄罪是個人法益犯罪,因此必須為該犯罪找到一法益侵害態樣的結果

Q3、承上述,請判斷邦伯遺棄甲的行為與甲最終之死亡結果間的相當
因果關係,並簡單加以論述。(作答時邦伯可用B代替)

事後,馬邦伯繼續在天龍國過著看報紙做事、露小腹慢跑的安逸生活,殊
不知甲的兒子乙得知了當天馬邦伯的住宿行程,認定邦伯就是殺父兇手,
秉持著不共戴天之仇要血刃邦伯以祭其父在天之靈。
乙於一天清晨潛入邦伯的家中,因為乙輾轉知悉邦伯對於杏仁過敏,便偷
偷將自備的大量杏仁露加入邦伯每天必喝的活力青草汁中。不料同居人刀
仔先行起床一口將該活力青草汁喝光,便出門去從事以689為單位的詐欺工
作。而乙見計畫失敗,無奈中只好拿出作為替代方案,但是量只有輕微致死
可能的農藥重新調配了一杯活力青草汁準備給邦伯飲用。果然邦伯在喝完
後肚痛如絞倒在地上扭動。然而乙卻不知道原來乙所收到的是錯誤情報,
對於杏仁過敏的不是邦伯而是刀仔,喝完下料飲料的刀仔在開車時因為過敏
嚴重發作,無法正常駕駛而車禍死亡;另一方面,乙原先設計在邦伯倒地
之後現身指責邦伯對其父親之所為,但是看到邦伯不斷抽搐且口吐白沫的
痛苦模樣,乙慈悲心大發的情況下,便拿菜刀完解了邦伯戲劇性的一生。

Q4、請針對乙的行為,就構成要件判斷脈絡下,詳細論述乙的刑事責任。
   (答題時刀仔可以用A替代;邦伯可用B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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