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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12:48 
 

台中林姓男子3年前為任職酒店公關的妻子捧場衝業績,但身上錢不夠,竟以假名簽本票擔保3萬多元檯費,事後欠帳被揭發並提告,才辯稱在酒店、PUB都用偏名,且事後已還清欠款,並無犯意,但最高法院認定她冒用他人姓名簽本票,已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今判他1年8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37歲林男的妻子原任職台中海派酒店公關,林男常去點妻子坐檯捧場,但與妻子都對酒店隱瞞彼此關係,林男2011年1月28日花3萬7500元為妻子衝業績,但身上現金不夠付帳,以假名「黃威」簽本票給酒店擔保,酒店要黃姓女經理先墊付再自行催討,黃女因林男遲不還錢,提告才揭發林男本名以及到酒店花錢點自己妻子坐檯的實情。

林男趕緊付清欠款,主張「黃威」是他用於出入酒店、PUB等場所的偏名,大家都知道,何況他沒躲債,用偏名簽本票應不違法。

一審判林男詐欺取財與偽造有價證券均無罪,二審指藝人與作家等特殊行業從業者常以藝名、筆名代替本名,因長期使用而使社會大眾得以確認其本人,但林男只在點妻子坐檯時使用「黃威」,萬一本票經轉讓他人後,林男賴帳,持票人將無法找到「黃威」還錢,據此逆轉改判林男1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林男事發3個月後已和結婚13年的妻子離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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