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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09:54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公平會今日指出,針對正隆、榮成及永豐餘3大工業用紙大廠,2010年因聯合調漲工紙價格遭罰1000萬元,所提起的訴願及行政訴訟,該會首度引用「一致性行為」理論,獲法院認可,認定三業者有合意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是首度透過「間接證據」認定的聯合行為判決,極具指標意義。

 

國內三大工紙大廠正隆、榮成及永豐餘,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間,陸續調漲工業用紙價格,被公平會認定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平會於2010年5月5日處分共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鍰,不過,三家業者不服,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的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在上月25日做出判決,認定3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

公平會指出,此一案件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均具深遠意義。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尚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但因聯合行為合意的直接證據不易取得,公平會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肯認的「一致性行為」理論,即透過間接證據之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如非數事業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的現象時,即可推論這幾家業者間,有聯合行為合意存在。

公平會指出,在此件工業用紙聯合行為案件中,就是採用上述理論,透過「間接證據」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之合意,並獲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也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的判斷依據,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

 


2017-04-03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中油、台塑石化多年來同時同幅調整油價,漠視消費者權益,公平會新任主委黃美瑛受訪時表示,中油根據浮動油價機制調價,沒有調價自主空間,台塑石化則是價格跟隨,因此難以判定二家有聯合行為,另她話鋒一轉也指,浮動機制是經濟部核定,經濟部負有繼續監控油價的責任,中油調價幅度、妥適性以及盈餘管控都受經濟部監控。

黃美瑛說,站在公平會的立場,她認同應該要回復油品市場競爭,油品市場最好能自由化,就可以好好來盯這二家有沒有聯合行為,且過去也曾經談過讓中油民營化的議題,但在工會受到很大阻力,不過一旦民營化,台灣的油價就會比現在更高,屆時若要跟台塑競爭,中油要很拚。

不過,站在競爭法主管機關的角度,黃美瑛坦言,她支持應該要回復油品市場競爭,依照二油商現在的狀況,確實是談不上競爭,且從二家的油品參考零售價來看,價格差距極微,但到了加油站,反而會透過各式優惠促銷主動爭取消費者,相形之下加油站還比較有競爭。

台塑跟著中油調價 喪失競爭意義

公平會曾在二○○四年對中油台塑聯合調整油價案,各祭出六五○萬元罰鍰,之後隨二○○七年浮動油價機制上路後,中油根據浮動油價機制調整油價,由於我國為典型寡占油品市場結構,二油商銷售汽柴油產品同質性高,台塑石化為了降低自身價格決策風險,乾脆跟著中油調價,長久以來已然喪失競爭的意義。

黃美瑛二月剛上任,外界關切其如何看待二油商多年來不思競爭?黃美瑛也坦言,只要有浮動油價機制存在的一天,就難以判定二油商有聯合行為,且這二家一國營一民營,這種運作模式台灣獨有,相對於中油是國營事業有政策使命,台塑透過價格跟隨、產銷策略彈性操作,成本也比中油低,在競爭條件上遠比中油有優勢。

至於是否可能和經濟部研究把浮動油價機制拿掉?黃美瑛則說,這要看油品市場是否有發生影響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事情,其實要促進市場機制自由運作,民營化是一個可討論的方向。

 

2012-07-18

〔記者廖千瑩、張慧雯、林毅璋/台北報導〕中油、台塑石化疑涉聯合調整油價一案,公平會調查報告近期出爐。該報告洋洋灑灑八大頁中,一共提出三大要點,解釋兩大供油業者雖屢次同幅且幾近同時調漲油價,但目前尚難認定雙方有聯合行為的合意。

台塑化稱明察 學者大罵

台塑化總經理曹明說,業者虧錢內銷賣油,如還被罰錢,真的是很冤枉,感謝公平會明察。中油發言人陳明輝也說,尊重且樂見公平會裁決。

台聯立委許忠信痛批,公平會的報告疑點重重,根本沒有去調查或解釋為何中油、台塑化購油成本不同,卻有相同漲幅?他認為,「光憑中油、台塑化多年來宣布油價調整時間僅差約半小時(中油是每週日中午十二時、台塑化是十二時三十分)、調整起算時間差一小時(中油是週一零時起、台塑化是週一一時起),且相同調幅,就足以證明這是以中油價格為領頭羊式的聯合行為」。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痛批,台塑化購油、人事等成本都比中油便宜,成本差這麼多,價格跟隨根本沒道理,只是要獲取更高利益;消基會副董事長張智剛也說,公平會絕不能光從一般的聯合行為來判斷,應從寡佔市場的聯合漲價是否合理來查處,才能還原事實與真相,給民眾合理的交代。

公平會三理由 幫忙脫罪

該報告最後結論是「尚難認定兩家供油事業調整油價有聯合行為的合意」。理由有三,第一,中油依浮動油價機制進行調價,該機制為公開資訊,而台塑化雖稱其油品價格是參考原油價格、船運費用及新台幣匯率等決定,但台塑化仍可依浮動油價公式試算中油油價的調整結果並據以參酌。

其次,政府在二○○七年底到二○○八年五月宣布油價凍漲,台塑化曾一度逕自漲價,造成市佔率一度下降,顯見台塑化因未跟隨中油逕自漲價,對其油品銷售業務的營運,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公平會認定,中油依據浮動油價機制並據以調價,但特定期間仍須配合政府相關指示調價,很難有完全且絕對的調價自主空間,更遑論和同業進行意思聯絡而調價;以調價結果來看,台塑化跟價情形明確,但對兩家疑涉聯合行為,因尚無油價調整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事證足認雙方有以契約、協議等方式的合意。

立委轟 公平會打迷糊仗

許忠信批評,公平會根本是在打迷糊仗、甚至是幫台塑化跟價找理由護航,這份報告有三大疑點,公平會沒有解釋為何雙方成本不同、卻有相同漲幅?再者,台塑化有跟價行為,但公平會卻未進一步去查是否有額外證據可證明其為聯合行為,實在不可思議。

許忠信還說,油價影響民生物資市場甚鉅,但公平會卻在報告中舉莫名其妙的例子,說台塑曾有段期間個別調漲過,卻沒明白指出那段期間是中油凍漲、台塑化不願跟著凍漲,但當中油調漲、台塑化一定跟漲。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6.12.02 03:20 a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公平會對台塑石化、中油裁處新台幣650萬元罰鍰處分,公平會應另為適當的處分。

公平會首次援引「促進行為」見解,認定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判決認為,公平會未預先警示,行政裁量有瑕疵。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會將待收到判決書之後,研判該會的處分是否於法有據,以決定要不要再提出上訴。

公平會於民國93年作成決議,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同步、同幅調漲油價達19次,足以影響國內油品市場的價格及供需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命兩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各處以650萬元罰鍰。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公平會這次認定台塑石化、中油公司違法,是首次援引「促進行為」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一見解,在外國相關案例,未有任何法院確定判決加以支持,且公平會判斷違法所依據的事證,均為間接證據,在執法經驗亟待累積建立之際,應依照比例原則,一併注意當事人的有利不及不利情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公平會未先以行政指導、行業導正或警示等方式,警告台塑石化、中油公司「預告調價訊息」的促進行為,已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即直接處分兩公司罰鍰,已有濫用行政裁量權的違法,因此判決撤銷公平會對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裁罰650萬元罰鍰的原處分。

【2006/1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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