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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案,將依法提起上訴
(108/07/12 09:02:2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102)亞泥-本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徐阿金、田明正、白美花、鄭文泉
被告:經濟部
參加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字第1505號
4.事實發生日:108/07/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之礦業權於106年11月22日屆滿,本公司依規定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於106年3月14日依法核准展限。
原告因不服經濟部處分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6.處理過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待收到判決理由書後將依法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判決理由書後依法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019-07-12

法院認未踐行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 經部:20天內決定是否上訴

〔記者溫于德、黃佩君、楊雅民、王峻祺/綜合報導〕經濟部前年三月十四日核准亞洲水泥的新城山礦權再展延廿年,引起住在礦區下方的富世部落太魯閣族人痛批關礦遙遙無期,同年十月廿七日委託律師要求撤銷展延期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礦權展限並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中的諮商同意權,昨判原民勝訴,意即撤銷經濟部原處分,可上訴。

  • 亞泥新城山礦場位於太魯閣口,開採大理石。(資料照)

    亞泥新城山礦場位於太魯閣口,開採大理石。(資料照)

  • 花蓮新城山礦場現況。(記者王峻祺攝)

    花蓮新城山礦場現況。(記者王峻祺攝)

  • 亞泥新城山礦權爭議大事紀

    亞泥新城山礦權爭議大事紀

  • 亞泥日前召開股東會,新城礦場部落第3代的居民和環團進場拉白布條喊「礦場轉型、徐董面對」、徐董發財、居民活受罪」抗議。(資料照)

    亞泥日前召開股東會,新城礦場部落第3代的居民和環團進場拉白布條喊「礦場轉型、徐董面對」、徐董發財、居民活受罪」抗議。(資料照)

經濟部昨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主文,將在廿天內就法制面、產業發展、社會環境及原民權益四面向研議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新城山採礦多年 山下太魯閣族人不安

新城山礦區位於花蓮縣,富含大理石礦,一九五七年由華東工業進行小規模開採,礦權於一九七三年轉讓予亞泥,至今已展限兩次礦權,每次廿年,前年是第三次展限。

太魯閣族人委任律師主張,該礦區內有三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山崩地滑敏感區,經濟部未調查是否致災性,就再度准許展限礦權,明顯違法,其僅就礦區內「富世遺址」做審查,也屬「濫用裁量」或「逾越裁量權」;此外,新城山礦區是原住民保留地,亞泥申請礦區展限應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一條的協商同意程序,卻未踐行,顯有疑慮。

亞泥辯稱,「富世遺址」部分坐落在礦區北側,未在開採計畫範圍內,原已開採礦場部分,亞泥僅就原有礦區申請展限;礦權展限案是「依法申請」,經濟部是「依法審查與核准」。

合議庭認為,一九九五年二月五日制定發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展現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保障,對於已發布礦業權並實際進行採礦區域,族人或部落無從在核定階段表示意見,現階段應給予表示意見機會。

合議庭認為,經濟部作成原處分前,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即諮商同意權,經濟部也未依職權命亞泥補正,原處分顯有瑕疵,判決撤銷。

亞泥新城山礦權展延主要爭議,在於因礦業法陳舊挨批「霸王條款」,二○一七年三月廿日立院經委會檢討礦業法,並於會中通過「經濟部半年內暫停核可礦權展延」的臨時提案,避免修法前業者搶偷渡。

前年礦業法檢討前 經部通過展延挨轟

但經濟部礦業局卻先於十四日通過亞泥新城山礦權展延廿年,通過時間敏感。

經濟部官員表示,法官判決經部敗訴的主因是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一條諮商同意參與權,自去年三月、七月、十二月,經濟部、亞泥與當地族人已舉行「三方會談」,持續溝通進展,完備諮商同意權是經濟部與亞泥一定要完成的事情。

捍衛權益 亞泥︰一定上訴

亞泥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捍衛股東與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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