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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交易部副總經理 黃俊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56135號
受處分人姓名:黃○○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略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統一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受處分人擔任計量交易部副總經理,於統一證券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使用未向統一證券提出申請之個人電腦透過手機4G網路連線下單、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買賣期貨交易及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其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六、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6款及第17款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接受期貨交易人黃○○君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6款規定。
2、受處分人利用黃○○君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規定。
3、受處分人於統一證券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使用未向統一證券提出申請之個人電腦透過手機4G網路連線下單,與統一證券內部控制制度「拾、兼營期貨自營業務2.買賣決策之執行」及「交易員使用行動通訊設備管理辦法」規定「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門人員禁止於交易時間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與期貨經紀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應用程式等)連結」及「計量交易部內之所有人員若非營業需求,並無提出書面申請需求許可,禁止攜帶個人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等可下單之儀器」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3款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書及統一證券○年○月○日○○函暨陳述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6款及第17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黃○○君、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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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561351號
受處分人名稱: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其受雇人黃○○(下稱黃員)於受處分人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使用未向受處分人提出申請之個人電腦透過手機4G網路連線下單、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及受處分人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未檢附相關稽核憑證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六、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16款及第17款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訂定自營部門人員行動通訊設備相關控管機制未完整周延,導致黃員有於受處分人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使用未向受處分人提出申請之個人電腦透過手機4G網路連線下單,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拾、兼營期貨自營業務2.買賣決策之執行」及「交易員使用行動通訊設備管理辦法」規定「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門人員禁止於交易時間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與期貨經紀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應用程式等)連結」及「計量交易部內之所有人員若非營業需求,並無提出書面申請需求許可,禁止攜帶個人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等可下單之儀器」不符,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2、黃員接受期貨交易人黃○○君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及利用黃○○君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8.業務員管理」所訂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規定,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3、受處分人內部稽核作業辦理「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門人員是否未於交易時間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與期貨經紀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應用程式等)連結」之查核項目長期未檢附相關稽核憑證,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總則十四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七)「稽核人員對查核結果應予合理判斷…獲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黃員○年○月○日陳述書及受處分人○年○月○日○○函暨陳述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第55條第16款及第17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4&parentpath=0,2,1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011260002&aplistdn=ou=data,ou=penalty,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Penalty

 

 

曾獲高清愿重金挖角 黃俊仁年薪逾5千萬【明知故犯2】

 

文字撰稿:黃彥宏

統一證(2855)日前被金管會開罰新台幣36萬元,違規的計量交易部副總經理黃俊仁,也遭停止期貨業務3個月,公司繳了一點罰鍰影響應不大,但本該要監管、操作公司期貨交易的副總黃俊仁,市場傳聞其年薪應超過5千萬元,高薪羨煞旁人之餘,如今卻不能執行公務,原因竟是身為管理層卻帶頭違規,上班期間利用個人電腦連手機4G訊號,透過期貨人頭戶下單操作,有損公司近年極力營造的清新形象。然而遙想當年, 統一集團創辦人高清愿還積極挖角、大讚黃俊仁是「好的人」。

黃俊仁在上班時用人頭戶操作期貨交易,詳細的情形是否涉及跟單做買賣、內線消息等,主掌業務的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調查結果看起來沒有」,主要是以親戚的戶頭去做期貨交易買賣,但沒有涉及跟隨公司交易下單,違規情節較輕;而黃俊仁操作的金額大小,證期局僅說金額不至影響太大,黃本身覺得是在幫親戚做「服務」。

對此,統一證券發言人陳乃真回應,黃俊仁事件遵照主管機關裁罰結果、公司內部也會開會討論懲處,目前剛收到書面資料,細節還在討論中。在記者追問之下,陳並不願意討論事件的細節,但表示黃俊仁不會因此被解職、調離等,黃在停止期貨業務的3個月內,還是能夠上班,但黃也有可能會自行請假3個月「休息」;此外,黃原本的業務有職務代理人會接管,人選是誰還沒確定。

 

統一證券副總黃俊仁(圖右下灰衣夾克者)相當低調,公開照片之中僅有其側面人像。圖:翻攝自統一證券臉書粉專

另外,記者詢問金管會裁處書中提到,黃俊仁長期未檢附稽核證明,是否意味著公司內控機制失調。陳乃真則表示,這次個案的內控有疏失,不代表稽核人員沒有稽核,可能是稽核方式「不正確」、「不夠仔細」,公司內部會對此做出檢討與改進。

回顧黃俊仁跳槽統一證券的過程,必須追溯到已故的統一集團創辦人高清愿,在16年前曾積極「招兵買馬」,希望讓統一集團在證券、期貨與投信等事業,能站穩腳步、業績蒸蒸日上;高清愿還讚嘆找到「好的人」,這好人便是從亞東證券高薪請來、由黃俊仁帶領的9人團隊,另有2人來自其他券商。

在黃俊仁平步青雲、風光入主統一證券之前,原任職於亞東證券新金融商品部的副總,但似乎是獎金制度讓他不甚滿意,短時間內便帶著9人團隊跳槽,到了統一證,業界稱公司獎金給得很阿莎力,黃俊仁團隊可領到的獎金應有10%以上。從此,黃在統一證過得「順風順水」。

根據資料,黃俊仁在統一證的業務包括:國內外期權的交易與造市、ETF套利與避險、結構型商品發行與交易等,專責高難度「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另外,黃俊仁擁有美國凱斯西儲大學(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電機與電腦工程博士學位,曾任期貨同業公會理事、元富證券財務工程部協理、亞東證券副總等職位,還在台科大財金所任教過,學經歷亮眼、同業之間暱稱他「黃博士」。

對比當年,黃博士風光帶著部屬入主統一證券,如今卻因自身管理怠慢被主管機關裁罰,若是高清愿還在的話,不知道是否會因此勃然大怒、感嘆自己識人不明呢?

https://www.winfohub.com/politics/7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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