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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聘大陸記者 寫置入新聞

  • 2012-11-1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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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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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兩岸互設新聞常駐機構還未談成之際,台灣媒體不得在大陸租辦公室,雇用當地員工之際,在上海的台灣記者同業都知道,聯合報在上海聘請了一位大陸員工,負責工商新聞採寫,大陸對此也睜隻眼,閉隻眼。

     聯合報系在二○○六年底收掉經營卅年的民生報之後,由於國內平面媒體經營日趨困難,報社高層改變營運策略,準備進軍大陸市場。因此把一部分未裁員的民生報記者和業務人員派駐上海,成立辦事處。

     聯合報上海辦事處成立後,除了負責報份的發行推廣,並有原任民生報的台籍資深特派員採訪上海台商新聞,後來還聘請了一位大陸員工,負責工商新聞採寫。由於台灣法令限制,台灣媒體不得聘用大陸記者,因此聯合報採編制外方式雇用,但實際上領取固定薪資幫聯合報撰稿。

     這名大陸記者和台籍特派員分工,特派員寫台商人物經營故事,大陸記者負責介紹該台商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稿件初期只見於聯合報華東台商版,但近日這名大陸記者署名的稿件,頻繁的在聯合報露出,內容大多在介紹各省市的經濟開發區。例如日前民進黨立委姚文智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陸委會就指出,有關聯合報報導湖南旺城的一系列置入新聞,就是這名大陸記者的稿件。

     不過由於網路資訊發達,當地台商習慣在網路上看新聞;聯合報在上海的業務始終沒有起色。光是人員薪資和辦公室租金等成本,在五、六年間燒掉台幣五千萬元,但是拉到的廣告卻非常有限,因此前年關掉上海辦事處。

台商談聯合報:品質不優

  • 2012-11-1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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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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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黃欣/北京報導】

     聯合報系為進入中國大陸並拉攏台商市場,數年前就遊走「法律漏洞」,委由珠三角當地印刷廠印刷聯經報系報紙,主要銷售給當地台商。但目前不但因為成本過高、入不敷出;專為台商增張的「華南台商版」又充斥過多置入性行銷,新聞價值不高,當地台商私下表示,「品質很不優」。

     兩岸尚未開放新聞出版品相互「落地」,因此台灣的報紙無法在大陸發行。不過聯經透過關係,讓報紙在當地印刷並出售給台商,藉以增加其報在大陸的影響力。同時為了吸引台商閱讀,除了台灣新聞外,還另外增加一張「台商版」,希望吸引台商眼球,但台商認為成效不彰。

     以「台商版」來說,台商表示,裡頭真正對台商具有參考價值的新聞報導「相當有限」。且最近一兩年置入性行銷的情況愈加嚴重,甚至一版新聞中,就有半版是置入性廣告,內容多半是台商協會活動,或是展會訊息。報導品質日益低落,也讓台商對於該版面更無興趣。

     至於其他的內容,則以台灣新聞為主。但台商表示,台灣的新聞有些上網就可看到,不見得要訂閱聯經報紙。加上新聞內容取向過於單一,缺少國際與財經訊息,報導的資訊相對單薄。聯經不但在專設的「台商版」未獲台商認同;基本的新聞報導又無特殊之處,這份報紙的發行前景堪憂。

     此外,還有台商表示,由於聯經還將部分報份送到長三角地區,為了維持報紙時效,必須利用空運,印刷加上運輸成本根本入不敷出。有時送到上海或昆山的台商手上,都已經下午或傍晚,日報瞬間變晚報。

聯合報享特權 大陸特批代印

  • 2012-11-17 01:30
  •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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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受限於大陸嚴禁境外媒體在境內發行及印刷,自兩岸有新聞交流起,台灣多家報刊前仆後繼以各種方式突圍卻無功而返,不過聯經報系的聯合報與經濟日報卻能在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獲得國台辦特批,委由中共廣東省委報刊南方日報於東莞印刷廠代印,由台北製版,電腦輸到東莞印出後在大陸發行。多位資深媒體人對於聯合報能獲此超級特權,感到不可思議。

     由於這完全是針對聯合報要在大陸發行而量身訂作的規定,為掩人耳目,避免招致其他境外報刊抗議,南方日報印刷的聯合報,必須使用不透光塑膠袋包裝,光是在珠三角的運送費用每天就要人民幣二元。此外,為免報導內容爭議過大,規定還要申報國台辦及國安局,持有台胞證者才能訂閱,每年初都要把訂戶名單送到相關單位備查。

     聯合報有此特權的好處,在於針對大陸發行部分,可以「因地制宜」,完全規避「兩岸關係條例」等有關規範。所以,在大陸代印的聯合報,除了一般台灣聯合報有的內容外,當地的讀者還看得到華東、華南台商版;所謂的台商版,不少文稿,是來自業務人員承接的地方政府招商置入行銷稿件,有時在大陸發行的聯合報,其頭版下方就直接登大陸廣告,台灣政府完全無法可管。

     據了解,聯合報在大陸的報份發行,每天不超過六千份,除了東莞發行的珠三角約八百多份,其餘是上海、北京及長三角,由於不敷成本,每月虧損七十萬元人民幣左右。原本東莞持續維持推廣發行與業務人員五至六人,但因為績效欠佳,從去年開始業務團隊的人數大幅減少,並將業務主力移到北京。目前北京、上海、東莞辦事處共計卅餘名工作人員,大部分大陸籍幹部但印務的代理仍委由南方日報負責。

     總體而言,聯合報雖委由大陸代印,但虧損嚴重,還不如從台灣運送過去,只是當初爭取到這個特權太珍貴,捨不得放棄,因此還「硬撐著」。但聯合報能取得這項唯一特權,仍讓其他同業稱奇,也好奇聯合報為什麼與大陸官方關係竟作得如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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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接受中國置入性行銷 事證明確
 
 
By 政治中心
台灣英文新聞 
2012-04-24 09:59 AM

中國福建省長蘇樹林3月來台,《中國時報》連續5天以2到3則新聞處理,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二十三日在立院內政委員會公布陸官員錄音,質疑《中時》涉及新聞置入,危及新聞自由;而內政部公布裁罰非法中國地區不動產廣告中,旺旺中時集團一犯再犯,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批旺中不守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竟「左手罰你,右手還要送大禮,讓其擴大版圖(指中嘉購併案)」,令人不可思議。

最後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決議,要求陸委會兩周內提出《中時》對福建省長來台報導是否涉及對價關係的調查報告,並轉知NCC,以便釐清旺中集團購併案對台灣媒體自由及獨立性之影響。

內政委員會昨邀賴幸媛報告「政府對中國各機關團體在台從事廣告活動之管理規範與裁罰情形」,李俊俋公布網路媒體「新頭殼」記者與廈門市新聞處長陳湘華錄音內容,李表示,雖然《中時》日前表明,蘇樹林來台新聞報導沒金錢往來,但錄音內容揭露陳湘華對佯稱《中時》管理處人員的記者說:「你們不是國內都有家代理的嗎?我們以前有個協議,我們簽了協議後,他們蓋好章,給我看,我沒有意見後,然後你們就發票傳過來,我就匯到你們指定的帳戶,以前也是這個模式。」

李俊俋問賴幸媛:「錄音內容是否置入性行銷?」賴說,「聽起來事證比較明確。」段宜康怒斥:「就算張說沒收錢,但已報導蘇來台要傳達的東西,就算沒收錢,也達到和中國建立關係的目的。」

段宜康接受《蘋果》訪問時強調,《旺中》案最大問題,不在旺旺中時跨足有線系統,而在與中國官方瓜葛如此之深,利益全在中國市場的企業,根本不應被容許在台灣經營媒體。他說,「旺旺中時的老闆不是中資,而是唯中國政府之命是從的資本家!」

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張錦華表示,2011年監察院調查時即發現,《旺旺中時》不僅有出賣自家新聞的情況,更在承攬對岸的新聞業務後,分配給其他同業,儼然成了大陸置入臺媒的中間商。

 

立委姚文智稍早前即開過記者會表示:「在這樣的宣傳置入新聞底下,夾帶利用平潭試驗區來推動一國兩制,」完全沒有載明是有收費的廣編特輯,而是完全採用隱匿的新聞置入方式,危害台灣媒體在新聞自由底下的良性發展。

 

長期追蹤置入行銷的學者張錦華表示,過去一段時間,臺灣政府透過媒體採購、將政策宣傳置入於新聞報導中,引起輿論的批評,政府在民間抗議下從善如流, 2011年1月修改政府預算法,明確規定政府不能新聞置入。

 

但有關大陸省市政府向臺灣媒體置入行銷一事,近年來仍時有所聞,張錦華表示,根據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每個月的觀察報告中發現,《旺旺中時》的中國置入新聞一直都有,光去年一整年就有數十則之多。

 

張錦華強調:「新聞置入是媒體收了錢、再以新聞報導的方式欺騙讀者,這是違背、踐踏新聞專業的亂象,是絕對不可以做的,特別是對中國政府的新聞置入,在兩岸有軍事對峙、統戰的情況下,不僅是破壞臺灣的民主法治,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政府機關決對不能放任。」

《中時》置入罰40萬 訴願遭駁回

 

2012年10月29日

【徐珮君╱台北報導】《中國時報》三月二十六、二十七日接連刊登「深化兩岸經貿合作,廈門帶頭」、「廈門登陸,吸引台資八十億美元」兩則報導,遭經濟部認定是以置入性行銷招攬台商於中國投資的廣告行為,分別處以二十萬元、共四十萬元罰鍰;《中時》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日前政院訴願委員會以報導「涉入特定促銷目的,本身即是一種廣告」為由,駁回《中時》訴願。

報導本身即廣告

中國福建省長蘇樹林三月二十四日來台參訪五天,當時被爆利用《中時》置入性行銷,前述報導是其中兩則。《中時》訴願書指,這兩則報導並無收取對價或利益,也沒收廣告費,以廣告行為處罰容有誤會。且基於台商在中國投資益加熱絡,蘇樹林訪台經貿交流,乃特別針對廈門經濟特區報導,「經濟部忽略客觀環境改變及人民需求。」
訴願委員會則指出,報導介紹廈門市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包括台商各產業在廈門投資的成效等內容,「有導引讀者產生該地區為具有投資潛力的概念」;「報導本身身即是一種廣告,無論是否具對價關係。」駁回訴願。對此,《中時》副總編輯張瑞昌昨表示不知此事,也未被授權回答。 

禁止中國在台灣置入性行銷規定

●法源:
.《預算法》第62條之1:禁止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7條:不得在台灣刊登招攬投資、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婚姻媒合等大陸廣告,也禁止進行置入性行銷
●罰則:違反上述法規,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處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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