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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禁「免稅」促銷

2013/01/17

文件不得載明「可免所得稅」等文字 以免消費者誤解

【經濟日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金管會要求壽險業自3月起,投資型保單銷售文件上,不能載明「可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還要求須以「鮮明字體」標出:「稅法相關規定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等警語。

保險局表示,這是為了避免壽險業者以免所得稅、免遺產稅等相關文字來招攬,造成消費者誤解,才增訂該規定;而且除「保險商品簡介」不能寫之外,包括「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上,都不能出現這類文字。

壽險公會表示,目前投資型保單及傳統型保單銷售文件上,都已加有「稅法法令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及可適用的稅賦優惠規定」等文字;但目前沒有壽險公司在銷售文件上寫保單「可免稅」。

金管會官員說,國稅局在查核綜合所得個案時,經常針對「投資型保單」祭出「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部分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投資人原以為有節稅優惠,後來反而被課稅、甚至被罰。

官員說,國稅局特別鎖定高齡或帶病投保者購買投資型保單後死亡,追查這些人是否逃漏遺產稅。在許多案例中,當事人原購買保單所領的「死亡保險金」,都被計入遺產課稅,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金管會去年曾去函財政部,要國稅局講清楚,何謂「實質課稅原則」?例如多少歲以上投保是「高齡投保」?70歲還是80歲?「重病投保」要罹患哪些病?但財稅相關單位未明確回覆。

但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死亡保險金只要事先「指定受益人」,可不計入當事人的遺產課遺產稅,且「保險法」的法律位階高過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但實務上,還是有很多民眾被國稅局盯上,要求補稅。

保險局還要求,3月起,銷售文件應寫明,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所記載的投資資產價值,「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 嚴審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因為連結基金投資,金管會要求,今年3月起,壽險公司要對保單連結的境內基金進行上架審查,包括連結標的合法性、費用合理性、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及風險報酬合理性、資訊充分揭露等。

金管會昨(16)日公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自今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連結海外連動債,將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分類。

壽險業者表示,這次兩項規定與過去最大的不同,是去年7月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壽險公司必須先對境外基金進行上架審查,今年3月起則是連同境內基金,也必須進行商品上架審查。

此外,在要保書上新增客戶勾選欄,要保人必須勾選「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且要親自簽名,確認客戶已清楚知道投資型保單相關風險及資訊揭露,且確定要投保該保單。

102年壽險保單除了新台幣長年期保單,大部分保單較去年調漲,壽險業者預期投資型保單將是今年主力商品,但先前熱銷的連動債保單,在歐債風暴後,已經有一年多未在國內銷售,壽險業者預估,今年也許有機會有新連動債保單上市。

壽險業者指出,先前連動債保單設計,以及銷售其實都有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但是這次是將保險業適用的法規明確化,而且保險業大多是銷售非專業投資人可買的連動債,即100%保本型,不太可能有專業投資人所購買的部分。

由於保險局規定,投資型保單連結連動債,連動債發行機構必須信評在AA-級以上,但在歐債風暴後,許多歐系投資銀行信評等級都被降等,因此不符合發行條件,至於其他非歐系投銀的發行條件相對不夠誘人。但業者表示,今年不排除有壽險公司再推出連動債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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