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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353811

 

(李惠暄為惠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發現理專A錢時 最好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當我們發現理專把我在銀行存款虧空這樣的犯罪事實的時候,除了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之外,在民事的部分,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因為通常理專把這個錢虧空之後,他名下大概沒有什麼財產可以在去做求償的動作,所以民眾在意的,應該是能不能夠同時對銀行請求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及連帶賠償的部分。

理專虧空這樣子的案件,因為涉及的事證跟時間,有可能非常複雜,涉案時間也很長,所以會建議民眾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同時最好有告訴代理人,也就是有律師的協助,把整個事證跟過程做一個比較清楚的說明,然後由檢察官去交辦給警察,這樣子去做偵辦會最完整。

如果刑事責任的部分,主要還是以理專這個行為人為主,所以他可能涉犯的不管是業務上的侵占,或是詐欺,或是偽造文書的部分,甚至是台新銀行最近虧空近3億元的案例,可能還有洗錢防制法以及銀行法的規定,都有可能是行為人觸犯的刑事責任。

就銀行的部分,主要還是民事責任為主。民法第188條有規定,關於受雇人如果在執行職務有侵權行為的話,雇用人也就是銀行的部分,應該要附連帶的賠償責任。

遇到銀行理專A錢的SOP 首先就是蒐集証據

民眾遇到銀行理專A錢時的標準作業流程,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手邊有的事證都整理清楚,並尋求專業的協助,不管是律師或者是一般法律扶助基金會,可能提供的法律諮詢,都可以運用;其次要把握的時間是關於時效的部分,因為一般的民眾,會覺得現在檢察官跟法官已經在處理,涉案理專已經被起訴,且已經有刑事的判決,是不是我接下來可以請求民事的求償?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民事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它的時效是2年,所以在詐騙案件裡面,有一個很可怕的悲劇,當事人覺得我已經拿到刑事的判決,他有刑度的確定,那我可以來請求民事的賠償了,才發現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已經離逾時效,這樣他反而會有求助無門的狀況。

民事侵權求償期限是2年 必須掌握時限

如果是侵權行為的話,他是知悉行為人以及受損害的事實開始2年內要主張,如果不知道行為人或不知道這樣的侵權事實的話,會有10年的時效。

在去地檢署申告時,民眾首先要把手邊所有的資料都找出來,包括曾經簽過的契約,還有曾經拿了什麼樣的印鑑,或者理專給的資料,都要想辦法去做回想或是去做確認,然後把這些東西全部找出來,還有銀行的存摺都把它刷至最新,看看有什麼金額是疑似有問題,或是不明被領取的。因為這個牽涉到犯罪事實的確認,所以一定要把證據蒐集清楚。

面對民眾的求償,銀行會有一些推卸責任的理由,比如說它可能會主張這個理專的行為是個人的行為,不是執行職務,或者是我已經盡力去防止了等等,這個在法院上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抗辯,但就我們被害人來說,就顧客而言,它這個執行職務的認定,其實是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所以我們還是可以從民事方面去請求雇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銀行連帶賠償責任 規定於民法第188條

規定在民法的第188條。它的內容是說,如果受雇人因為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那這個雇用人也就是銀行,它要連帶負責

如果銀行抗辯理專虧空是在非執行業務時期,法院現在的實務見解,認為執行職務是一個客觀的外觀,只要看起來一般人覺得他像是執行職務,他就會認為是符合第188條的要求。

比如說之前有一個案件,是銀行說這個理專推銷的是股票的商品,銀行根本沒有在賣股票,銀行用這樣的方式來抗辯說理專是沒有執行職務,那最後法院是認為說,其實理專做的事情,除了股票、保險、基金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會是理專的業務範圍,所以一般人很難知道銀行有做哪些投資,跟沒做哪些投資,所以法院是用這樣客觀的標準去認定,沒有那麼容易讓銀行免除責任。

很多被理專虧空錢財的案例,都是孩子不在身邊的長輩,然後輕信在週邊關懷或者是噓寒問暖的理專跟業務,所以才會願意做這樣的授權,所以奉勸大家不要怕麻煩,該看該確認的資料,還是要確認,如果因為密密麻麻的看不清楚,那就請小孩看一下,或定期讓家裡的人確認一下投資狀況,這個都是很重要。因為理專通常的虧空,通常都是長達好幾年、甚至數十年都會有。可能每一季或是每個月的對帳單,那至少一年或是半年要有一次整理,或是確認,我想這個應該是負擔不太大,但是又能夠做得到的。

(攝影剪輯、整理/記者 胡志愷.謝羽蓁 策畫訪談/記者歐祥義)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第一,客戶跟理專沒有私人資金往來,單純客戶資金被挪用。

 

 

例如理專拿著印章、存摺,到櫃台幫忙匯款、存款,客戶坐在貴賓室喝咖啡等,理專卻做了你不知道的事,多提走一些錢或額外做一些交易,這種情況,銀行都很識相,會立刻賠。

 

或是理專幫客戶保管密碼,趁機解約或贖回基金,或利用客戶簽名的空白取款條,甚至偽冒客戶簽名取款條,把錢搬走,這類情況,銀行同樣是賴不掉、也不太會賴。

 

 

第二,客戶跟理專有私人資金往來,也有部分挪用客戶款項情事。

 

 

客戶私下把錢交給理專代為操作投資,但客戶交給理專100萬元,理專就A個二、三萬元進自己口袋,再跟客戶佯稱是投資虧損等,只要確實挪用客戶款項,銀行通常也會賠。

 

 

第三,客戶跟理專有私人資金往來,理專沒A錢,而且代客戶投資的是銀行內部商品。

 

 

例如有個案例,客戶跟理專有簽書面約定,由理專幫客戶操作投資,結果賠錢了,客戶告理專跟銀行,因銀行手中握有客戶跟理專簽約證據,即便買的是銀行自家商品,也不願賠給客戶,雙方告上法院。

 

前一陣子有個金管會裁罰案,一位台大剛畢業、進銀行沒幾年的理專,可能給客戶的建議不錯,客戶就把資金交給她操作,這位年輕理專沒有A錢,但最後還是被免職。

 

有同業私下議論,這是客戶心知肚名交給理專代操,有什麼好吵的,一個年輕女生前途就這樣毀了,讓人感到同情,但也沒辦法,因依規定,理專就是不能跟客戶有私人資金往來。

 

 

理專代客投資 涉及行外產品多不賠

 

 

第四,客戶跟理專有私人資金往來,代操投資的是銀行外的商品。這也是爭議最大的類型。

 

理專跟客戶的資金往來通常有兩種,一種情況是理專跟客戶說,有個好的投資機會幫客戶投資,買的是銀行以外的商品。

 

另一種是,理專私下跟客戶借錢,並給客戶很好的利息,雙方簽有借據,理專出事了,銀行不認,客戶錢也要不回來。

 

現在銀行都會監控理專在自家銀行帳戶,所以這兩種情況的金流,大部分都是在「行外」。

 

銀行碰到這種情況,因責任不明確,通常情願上法院,也不願賠。

 

這四種態樣情況,只是大部分銀行處理方式,但實際上,不同銀行還是有不同作法。

 

知情官員說,銀行有內控,現在也會打電話給客戶詢問,理專跟你有沒有資金往來、有沒有叫你買行外商品,有些客戶可能是理專教的或跟理專間有默契,會做「不實陳述」,這種情況下銀行多不會賠。

 

但也有些銀行還是會賠的案例,例如一家才剛拿到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執照的銀行,推測可能因大戶多,怕訊息亂傳影響大戶業務,即便客戶做了不實陳述,還是認賠了。

 

不止不同銀行不同作法,從一些案例也發現,因每家銀行思考的痛點不同,即便是在同一家銀行,同一類型的案件,有些會賠、有些卻不會賠。

 

例如某家銀行,有掌握到理專跟客戶有私人借貸關係,基於銀行聲譽考量,還是賠給客戶;但有些類似情況,可能金額太大或覺得客戶應負的責任太重了,銀行就不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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