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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意外險酒駕被撞死 保險公司免賠

男子蔡宗遠酒後騎車,被闖越閃紅燈的巨業客運司機簡世杰撞死,蔡生前曾投保意外險,蔡的父母因此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三百萬元,法官認為保險附約規定,飲酒超量駕車不必理賠,駁回蔡家的請求。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強調,酒後開車嚴重危及民眾生命安全,貪杯者千萬不要以為保了險,就鐵定可以獲賠,保險附約清楚規定「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致死亡、殘廢、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楊姓主管說,一般的意外險,保單條款必須送金管會審議通過,金管會在立法院修法把酒駕超過標準列為公共危險罪後,即在保單契約增定「酒駕除外責任」,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測門檻,若酒測值超過零點二五毫克,即無法獲理賠。

他說,印象中,過去從來沒有酒駕獲理賠的案例,即使家屬到法院打民事官司,最終仍是敗訴收場,簡單說「只要酒駕,什麼都免談!」

至於強制責任險部分,若酒駕者要負百分百的過失責任,可能也無法獲得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但若酒駕者只負部分責任時,仍可視責任輕重,獲得部分理賠。

三年前,蔡宗遠騎機車載友人黃聖文,行經清水區鰲峰路口時,被闖越閃紅燈號誌的巨業交通司機簡世杰撞上,兩人慘死;案發後,巨業與簡世杰均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簡世杰被判刑七個月,現入獄服刑。

蔡宗遠父母因兒子生前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另附加意外險若意外身故,可獲三百萬理賠,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公司以蔡酒駕,酒精濃度為零點四三毫克為由拒賠。

蔡的父母因此提告,指兒子檢體受汙染,酒測數據有誤,請求判決給付。法官因證人指證,車禍發生前,蔡、黃都有喝啤酒;且保險附約規定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因此將全案駁回。

 

【2012/09/06 聯合報】



酒駕若「身故」 壽險一定賠!

酒駕發生車禍,保險怎麼賠?保險業者說,酒駕出事,根據「意外險」、「壽險」或是「酒償險」等不同險種,理賠方式大不同;但如果民眾買的是「意外險」,只要喝酒出車禍,可以不賠。

三商美邦人壽主管說,被保險人因車禍死亡,如其酒測值達到酒測門檻,依照目前的「意外險」保單條款規定,即屬於除外責任,壽險公司可以不賠。

不過,被保險人如果買的是「壽險」、也就是以「身故」做為理賠的依據,就算喝了酒,保險公司還是要賠。另外,產險公司也有推出「酒償險」,全名為「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屬於附加險。車主須先購買任意車險主約,才能加保「酒償險」,酒償險保費每年約一百到三百元,很便宜,但投保率不到一成。

富邦產險主管說,「酒償險」在加強對車外第三人保障,車主買酒償險後,萬一酒駕撞傷人,「酒償險」可理賠車禍受害人。

不過,車主的酒測值若超過酒測門檻,即已違反法規,涉及公共危險罪。此時產險公司在理賠車禍受害人後,還會向車主追償這筆理賠金。

富邦產險主管說,「酒償險」的前身是「酗酒險」,但曾被財政部「下禁令」,就是怕車主投保後放心喝酒開車上路,將酒駕風險都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後來產險業者調整保單內容,增訂向違規車主「追償」保險金的規定,保單才又重新上市。

 

【2012/09/06 聯合報】



酒駕肇事,保險賠嗎?
 
酒駕肇事,保險賠嗎?

 

文/沈玉芬

 

為嚇阻酒駕違規行為,立法院昨(18)日3讀通過「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酒駕罰鍰,將現行一般酒駕者刑事罰金最高由3萬元提高到15萬元,而現役軍人酒駕最高罰金,則由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除了罰鍰提高外,在保險方面,值得駕駛人注意的是,酒駕肇事,第3人責任險是不理賠的,即使是強制險,事後也會遭到追償。

 

根據警政署統計,今(96)年1~10月共發生2,036件A1類道路交通事故(指汽機車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傷亡,在24小時內死亡者),其中「酒醉駕車」是最大肇事原因,有443件,占21.8%,幾乎每4件交通事故中,就有1件是因駕駛人酒醉駕車肇事,並造成數個家庭破碎。

 

雖說目前有強制車險,賠償受害人損失,產險公司也有「酒償險」商品,讓車主在投保後,如發生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可由保險提供賠償責任,但並不是車主加保酒償險,都可獲得補償。

 

一般而言,酒測值在0.25~0.55毫克內,就可啟動酒償險機制,若酒測值逾0.55毫克,經法院認定觸犯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理賠後會再向車主追償。所以並非投保酒償險,就萬事OK。

 

從產險公會去(95)年汽車保險賠案出險原因的統計結果,因「駕駛人酗酒」出險次數有357件,已付賠款為5,298萬5,944元,平均每件給付金額僅14萬8,420元。車主一旦酒醉肇事致人傷亡,面對龐大的賠償責任,區區10幾萬元的保險賠款絕對不夠,駕駛人「醉」不上道才是安全的作法。 

 

【2007-12-19,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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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酒駕出事保險不理賠問題」的質疑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案例>

台南某戴姓駕駛,日前在國道8號新市交流道附近發生車禍,導致重傷,但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戴姓駕駛人(即被保險人)肇事時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認定為「醉態駕駛」之犯罪行為。


<說明>

被保險人有犯罪行為,通常被列為保險公司理賠責任之「除外」規定。保險法第29條明文「對於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在人壽保險方面,保險法第109條亦有類似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醉態駕駛,除違反行政法上責任,亦同時違犯刑罰法律。

行政責任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法第86條規定「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罰責任方面,刑法第185-3條規定「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依同法第185-4「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駕駛人係以駕駛為職業者,致人死或傷者,分別依同法「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論處。

關於保險法上被保險人因酒罪駕車而發生保險事故,依前開說明,保險人可主張除外責任而拒絕理賠,其係以被保險人「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為要件,依照『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也就是說,倘若保險事故之發生,是因為被保險人之「過失」行為所致,保險人仍應負理賠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以駕駛人(被保險人)因罪態駕駛而拒絕理賠的理論,是認為罪態駕駛之犯罪行為係屬「故意」,而非「過失」。否則,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觀點,即與母法(保險法)相悖。

但是,犯刑法第185-3條之罪態駕駛罪,究竟是屬「故意」,或「過失」?學者間仍有不同說法。若以「喝酒即不能開車」的論點,豈有駕駛人不知道自己有無喝酒,能否開車?但是,法條關於「不能駕駛」的原因,並非僅以「酒」為唯一,尚包括其他『麻醉藥品、或類似含有酒精成份之其他相類之物』,因此,對於不能駕駛之駕駛人而言,若不是因為喝酒所導致,其觸犯刑法第185-3之行為,主觀上應屬無認識之過失。但是,從刑法第185-3法條的構成要件分析,即無明確為故意或過失,而是以「構成要件結果(以酒測值為準,推斷為「不能駕駛」)」論推「法律責任」,某些學者對此頗不以為然。因此,亦有學者認為,因該法條「欠缺一般刑罰法律條文中,關於過失行為處罰的明確文字」,由此反論,刑法第185-3之規定,應屬「有意識」或「有認識結果」(即故意之意)之行為。

然而,罪態駕駛即屬犯罪行為,各產物保險公司之保單標的中,為何仍有承保喝酒駕駛之項目?令人不解!也就是說,既然酒後駕車屬「有意識」「有認識結果」(故意)之行為(不論酒測值是否超過法定應處「行政罰」或「刑罰」之規定),依保險法上關於「道德危險」的法理,被保險人即有「明知其發生的認知」,繼而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若「明知而不防」,主觀上應與「蓄意使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相當,理應均屬保險人之除外責任,既然如此,就不應有承保此類認識不法行為之保單內容。否則,豈不是賣一個絕對不可能獲得理賠的保險標的(給付不能、法律上之給付不能),即自始不能給付的標的,該部分之保險契約,依民法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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