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曹興誠說,對無罪的人而言,六年實在太長了,但對有罪的人卻又演成縱放,毋枉毋縱還差很遠。

二、一堆像翁大銘的大老板也可以藉此法脫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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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半吊子法案 不符品管

 
【聯合報╱記者彭芸芳、林河名/連線報導】 2010.04.24 02:42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速審法,其中限制檢方一再上訴,被認為是「曹興誠條款」;曹興誠表示,這個法案只是「半吊子」,對檢察官的權利雖限縮,但以審判的年數和次數來規範,「不科學也不符合品管原則和世界潮流」。

所謂「曹興誠條款」,規定刑事案件如果審理超過六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更審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或連同該次更審判無罪,同審級法院共有三次以上判無罪,檢察官不得再上訴。

立法院會一併通過附帶決議,將在新法施行一年後再做檢討,決定進一步限制檢察官上訴的可行性。

曹興誠說,這絕不是「曹興誠條款」,法案內容只能代表民意對檢察官濫權的反彈,可是仍保留給檢察官太大的權利,對無罪的人而言,六年實在太長了,但對有罪的人卻又演成縱放,毋枉毋縱還差很遠。

「先進國家的檢方一審敗訴,就不能上訴」,曹興誠強調,三審制度應該是用來保護百姓,不是保護檢察官,審檢決戰應該在一審,如此檢察官才會好好蒐證,不會草率起訴。

他說,敗訴後又不服輸的纏訟,「像小朋友打人,打一次不算,又再打一次,誰都會翻臉」,上訴應該是被判有罪者的權利。

他舉例,世運和奧運的裁判一旦判了就不能亂改,司法裁判比運動裁判嚴謹何止百倍,但一審判了,二審也判了,卻隨意撤掉,檢察官一再上訴,踐踏審判尊嚴和司法威信。

曹興誠表示,台灣百姓對檢察官的濫權習以為常,但官逼民反,他是被逼著動怒,二審都判無罪了仍被上訴、發回更審,「我贏無數次都不算,只要輸一次,就要坐牢,檢察官一直玩下去,我總有一天要去坐牢」。

【2010/04/24 聯合報】

司改會批馬政府 司改毫無政績 速審法當安慰劑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通過速審法,不少律師及法官都不看好。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說,速審法對司法是「幫助很少的事」,他認為,馬英九上台兩年多來司法改革毫無政績,司法院才趕鴨子上架,匆匆在一年內草率通過立法,但這十四條速審法是「騙人的」,是馬政府的「安慰劑」,看起來是藥,但吃了沒效。

痛斥司法院只求政績

林峰正以纏訟十九年的蘇建和案為例,除非被告認罪,否則是無法適用於速審法的,他問,這樣的速審法有什麼用?他認為,司法院推動速審法,要的是政績、業績,不是要解決司法難題。

律師蔣瑞琴則認為,速審法的立法有其必要性,但昨天通過的版本,少了配套,她說,如果法官怠惰,久久才開一次庭,導致案件一拖好多年未結案,依速審法規定,被告可以因此減刑,保障了被告,但對被害人卻是一種傷害。

少了配套 傷害被害人

也有法官認為,速審法的立法太草率,有些案子結不了案,並不是法官的問題,有的是因為被告律師採取拖延戰術,或是檢察官起訴時蒐證不足,法官當然會花很多時間審理。

一名法官強調,此法是「看起來」可以解決積案的問題,但事實上恐怕是一點幫助都沒有,更有法官直言,這是司法院長賴英照為替馬英九施政無能解套的法案。

解決積案 恐怕無路用

林峰正表示,速審法在羈押的部分,是符合人權的立法,但這也應該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明訂而非寫在速審法中,至於最重要的審案逾八年減刑及限制檢察官上訴兩大項,看似很偉大,但卻沒有用,因為適用的案件幾近於零。

林峰正說,司法院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宣傳速審法,花大錢買廣告,對報社高層遊說,但卻不願意開誠布公,將相關數據拿出來,坐下來與律師界、學界及法官、檢察官好好談,也不願對外具體說明適用案件到底有多少,就急急忙忙推出這一部用不到的速審法,令人感到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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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限八年 死刑犯可能趴趴走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速審法中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日累計不能超過八年,如此一來,將可能造成死刑犯到處趴趴走的現象,對此,司法院表示,相信承審法官會有妥適處置方式。

如纏訟已廿二年的新竹男童陸正撕票案,被告邱和順雖遭判死刑但尚未確定,目前仍在高院更十一審,依據速審法的規定,邱和順已被羈押廿二年,早就超過八年的門檻,在速審法正式實施後,他就可以立即獲釋。

此外,發生在八十四年的台北縣建商黃春樹撕票案,被告徐自強已遭羈押十四年,原本已死刑確定,經非常上訴及再審後,獲一線生機,雖已八度遭判死刑,但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此案,正由高等法院更審中,速審法實施後,徐自強也可恢復自由身。

十四年前犯下律師周德勝命案及十件強盜案的蕭仁俊、廖家麟,今年四月間高等法院更十審判決兩人死刑,兩人遭收押至今,兩年後速審法實施後,若未判決確定,也可獲釋。

至於纏訟十九年的蘇建和殺人案,因被告曾獲判無罪後獲釋,後來雖然又遭判死刑,但三被告目前並未遭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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