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法辦 沒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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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司「影子董事」應與董事同負法律責任,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昨(14)日指出,此法規的規範密度仍不夠,問題在於影子董事對公司的操控通常隱晦曲折,難以追查。 蔡朝安表示,一般若A公司董事透過法人代表或指派自然人方式,持有B公司的股票,則該董事同時也成為B公司的股東,必須負起B公司的民事、刑事責任。 這種方式為正規管道,但若是真的有「機關算盡」的影子董事,將不會如此單純。他指出,影子董事可能透過私人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但該私人公司卻只是人頭。也可能藉由與B公司簽訂策略聯盟方式,以人事控制B公司,這通常是在影子董事對B公司有業務影響力。 蔡朝安說,影子董事常透過非常隱晦且曲折方式控制公司,卻不落痕跡。 尤其在公司組織較龐雜的公開發行公司,影子董事更不容易辨認。 因此公司法通過後,僅能解決事後責任歸屬問題,而無法事先預防。 美國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界線分明,不像台灣的公司經常將二者混淆。
【2011/12/15 經濟日報】 |
全文網址: 律師:有法辦 沒法查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82168.shtml#ixzz1gZHLu3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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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包 董事藏鏡人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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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8條修正案,引進「影子董事」規範,針對掛名總裁、總監、顧問等握有實權、卻無董事身分的幕後經營者,要求同樣肩負董事,以及與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的法律責任,落實公司治理。 不過,公司法規範影子董事,排除「政府」。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強調,這絕不是「只准周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主因政府公共決策為公眾利益,如當國際油價飆漲時,政府考量民生負擔,得以凍漲油價,為整體公眾利益考量,因而不在影子董事規範內。 李鎂指出,目前商場經常可見「影子董事」有兩種形式。一是,現在有些企業出現以「總裁」之名,卻不是董事,但對公司經營具有實質影響力;二是,不站在檯面上的藏鏡人,卻能透過代理人,在董事會具有主導性或影響力者。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影子董事在公司名義上不掛名,卻大權在握,利用人頭掏空公司,往往人頭坐牢,有權的影子董事反而沒有責任,使資本市場紀律廢弛。 修正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應與董事共同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 所謂「董事」是指依公司法選出的董事,但實務上經常見到「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前者是指非董事、卻有執行董事業務之外觀,如公司的總裁;後者則指,非為董事,卻經常指揮董事們,且未對外顯現其身分。 「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都達到實質董事的效果,卻不受法律責任規範,這次修正後,針對「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引進規範。 李鎂強調,「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受到規範者僅限公開發行公司,並非全體企業一體適用,主要是台灣廣大中小企業都為家族企業,董事都是一家人,經濟部暫時不想將該規擴大到中小企業。
【2011/12/15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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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卸責?經部要修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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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目前正積極討論增修公司法第23條之一,引進國際間普遍規範的實質董事,避免總裁、總監與顧問等對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董事,卻因不是法律登記人而不需負起連帶責任。 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等一些司法上知名的判決個案,暴露出實質董事(即影子董事)幕後影響公司經營,甚至出現「假信託」等弊端,公司違法出事情,這些影子董事卻不用負起法律責任,仍是荷包滿滿逍遙法外。 依據公司法第23條規範實際負責人的忠實義務,所謂「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法令上規範的公司負責人,是指公司登記負責人,有實質影響力的影子董事,完全不用負起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經濟部官員對中央社記者表示,規範影子董事已經是國際潮流,但台灣仍付之闕如;經濟部正積極召集相關部會與學者專家進行討論,增訂公司法第23條之一,明文要求影子董事必須與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商業司副司長李鎂對中央社記者說,所謂影子董事,以一般公司掛名的總裁、顧問與總監等職稱最常見;這些人不是公司登記的董事,但卻是對公司經營業務有實質影響力,國際間已經對影子董事有相關規範,要求影子董事與公司實際負責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總裁或是總監是否是具有實質影響力的影子董事,李鎂說,「這要由法院進行個案認定」。 此外,經濟部官員解釋,過去公司業務出現問題,要求公司負責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必須要先告刑事,刑事成立後再走民事,但等刑事判決確定往往已經是很多年以後,無法制裁違法的影子董事。 因此,若能在公司法上明確規範影子董事責任,對股東權益比較有保障。 不過李鎂也坦言,公司法引進實質董事的同時,也面臨修法上的難題,即政府為穩定物價等公益目的,影響國營事業或是公股企業決策,這時是否要讓「政府」這個影子董事負起責任,成為增修公司法第23條之一的難題,經濟部還需要再討論解決之道。 【2010/09/26 中央社】 |
公司法要究責 讓影子董事現形
更新日期:2010/09/27 03:26 陳宥臻、劉宗志/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宥臻、劉宗志/台北報導】
要影子董事現形,經濟部擬增修公司法,全台逾八百萬小股東權益可望獲得更周全保障!力霸集團王又曾等是著名的「影子董事」掏空企業實例,為讓這些「影子董事」浮出檯面,經濟部擬增修公司法,讓不在公司登記下的「實質老大」,負起實質法律責任!
全台兩千多家上市櫃、興櫃和公開發行公司,將納入新法規範,經濟部官員表示,「十一月底就會送交行政院,希望可以在這會期的立法院通過。」未來一旦公司出事,小股東質疑董事違背「忠實義務」,有損投資人權益時,法院可據此認定指使「董事」進行決策的「影子董事」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而所謂的「影子董事」是指經常直、間接控制董事執行公司決策者,這些人不一定要持有公司股權,只要有指使事實,都將納入管理。
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解釋,所謂「影子董事」,是以一般公司掛名的「總裁」、「顧問」與「總監」等職稱最常見;這些人不是公司登記的董事,但卻是對公司經營業務有實質影響力,國際間已經對影子董事有相關規範,要求影子董事與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新制將鎖定影響廣大投資人的公開發行公司為規範目標,亦即全台二○三五家上巿櫃與未上巿櫃但公開發行公司將受到新制規範。
據了解,國內影子董事偏愛讓自己的妻子擔任實質董事,像是王又曾讓妻子王金世英擔任董事就是一例,經濟部官員說,「想要大權不落旁人,又要找信賴的人,就屬妻子是最佳選擇了」。
為讓影子董事也要兼負實質董事的刑責,經濟部目前正積極討論增修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納入國際間普遍規範的實質董事,避免「總裁」、「總監」與「顧問」等對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董事,卻因不是法律登記人,不需負起連帶責任的情形一再上演。經濟部希望此次修法能在本會期通過。
回顧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等一些司法上知名的判決個案,暴露出實質董事(即影子董事)幕後影響公司經營,甚至出現「假信託」等弊端。但現行法令卻未能有效對此問題加以規範,法令上規範的公司負責人,是指公司登記負責人;有實質影響力的影子董事,往往可以鑽漏洞,藉以降低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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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界反對聲浪仍大
更新日期:2010/09/27 03:26 洪正吉/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洪正吉/台北報導】
世界競爭力排名退步,促使政府對「影子董事」出手管制。去年九月,世界銀行發布「二○一○經商環境報告」,我國在十項調查指標中,原本排名已落在後段班的「投資人保護」一項,卻由二○○九年的七十名掉到七十三名,為此,經建會隨即提出改善的修法方案。
為了提高台灣經商環境的世界競爭力,經建會去年提出修改公司法,將打著「總裁」、「顧問」名號的實際負責人,納入公司治理規範。
經建會表示,世界銀行在「投資人保護」選項上,主要認為台灣的公司充斥許多掛名為「總裁」、「顧問」的公司實際經營人,但是在法令上卻又無法規範,有違公司治理原則,因此在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討論後,決定修法改進。
據了解,改進案主要由經濟部提出公司法的修正草案,經濟部也確實在今年初完成草案擬定,並送到行政院審查,但最後卻以「內容不夠完備」為由遭退回。
整個修正草案目前仍由經濟部商業司負責整合各界意見階段,但因為爭議性大,產業界反對聲浪不斷,修法案提了一年,至今仍未走出經濟部,經濟部計畫十一月再送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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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是影子一族 必須明確規範
更新日期:2010/09/27 03:26 陳宥臻/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宥臻/台北報導】
經濟部、經建會等部會擬修法規範「影子董事」,目前擬修法的範圍包括上市、櫃、興櫃和公開發行公司共約兩千多家。此法上路後,小股東也更有依據,集結力量,透過公司法,讓「影子董事」現形。
經濟部官員解釋,只要小股東覺得「影子董事」讓公司受到損害,可集結小股東一起上訴,只要持有該公司發行股數達一年以上、總股數達百分之三以上,就可以連署提起訴訟。
這些有如影武者的影子董事,名片上印著總裁,但實質公司登記上,卻不見其名,這種狀況在國內的各大小企業都很常見;甚至有些登記負責人根本不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只是「掛名人頭」,一旦出事,這些人往往成為代罪羔羊。
經濟部官員解釋,過去公司業務出現問題,要求公司負責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必須要先告刑事,刑事成立後再走民事,但是等刑事判決確定往往已經是很多年以後,無法制裁違法的影子董事。因此,若能在公司法上明確規範影子董事責任,對股東權益比較有保障。
經濟部官員也坦言,公司法將實質董事納入管理的同時,也面臨修法上的難題,因為「政府」也可能是影子董事。目前政府為穩定物價等公益目的,會參與國營事業或是公股企業決策,這時是否要讓「政府」這個影子董事負起責任,成為增修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的難題,也是經濟部還須要多加研議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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