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0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你是「呆瓜條款」的受害者嗎?根據投保中心統計,從1994年辦理歸入權以來,截至2013年為止,督促已歸入或結案的案件,共有6746件,金額達20.8億餘元,這個所謂的歸入權,就是公司董監事或經理人短線交易的利益,公司應請求內部人將該利益繳交給公司,雖然證交法157條有明文規定,遊戲規則相當清楚,但仍經常有董監事或經理人違反規定,因此常被證券周邊單位的管理人員戲稱「又有呆瓜踩紅線了!」

目前針對歸入權的請求,是由證券周邊單位共同合作,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監視部先根據上市櫃公司所申報的董監事、大股東及經理人持股資料進行電腦篩選,一旦在6個月內有進出,電腦就會自動跳出,接下來就換投保中心接手。

投保中心全數追回

投保中心拿到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資料後,就會針對違反規定的內部人,發函給該公司,要求這些公司對違反規定的相關人進行歸入權的請求,如果這些公司怠忽職守,投保中心就再發函給監察人、獨董及董事會,要求他們維護公司權益,如果他們逾期不行使職權,投保中心就會以股東身分代位請求訴訟,根據投保中心透露,這麼多年來,打歸入權官司,幾乎沒有輸過。

投保中心表示,早期內部人出現短期交易的頻率較高,過去20年發生6000多件,平均一年是300件,但去年已經降至100多件,有逐年降低的趨勢,除了公司治理更加成熟外,很多董監事已經被請求過歸還利益,對相關規定已經非常熟悉。

常有大咖誤觸地雷

不過去年還是發生100多件相關案件,投保中心分析,主要是有些內部人過去沒有擔任過董監事或經理人的經驗,另外就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持股,若在6個月內進出,同樣也違反證交法規定,但內部人可能不清楚有此規定,配偶做了買賣的動作,因而被請求歸還利益。

據透露,早期曾有一位彰銀鄭姓董事長,也是因為不明白證交法規定,因此被請求歸還利益,這位董事長還忿忿不平,後來因為自己違反證交法規定,面子掛不住,最後掛冠求去,是目前為止歸入權請求行使以來,最被證券周邊單位人員津津樂道的指標個案。

小檔案:短線交易歸入權

根據證交法157條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對公司的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而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30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記者陳永吉)

 

2012-02-02

內部人短線交易 上季歸入1225萬元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表示,投保中心依法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去年第四季共執行結案109件,結案金額1225萬餘元。

何謂「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金管會表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金管會表示,根據最新統計,去年度第4季執行結案109件,結案金額1225萬2464元。

從1994年下半年至去年上半年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6124件,應歸入金額30億5237萬9456元;其中,已經行使結案6056件,已歸入金額19億2489萬2890元;未結案件68件。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強調,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對其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之利益、但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督促公司歸入權行使  
  .問答集
 
一、歸入權之立法意旨
(一)何謂短線交易歸入權?
(二)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範目的為何?
(三)若買賣公司股票係屬小額投資,無不法意圖,且無內線交易之行為,是否仍有歸入請求權之適用?
二、歸入權之規範主體
(一)請問上市(櫃)公司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主要之對象為何?
(二)證券交易法157條有關「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為何?
(三)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法人代表人董監事」之該法人是否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三、歸入權之規範客體
(一)請問何種有價證券有歸入權之適用?
(二)請問上市或上櫃前所取得股票,是否有歸入權適用?
(三)請問公司內部人應募取得私募股票,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之適用?
(四)請問公司內部人買賣組合型認購(售)權證、以附條件交易方式買賣可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將具有轉換權或認股權之有價證券行使或轉換為普通股者,是否應納入歸入權之計算?
(五)請問公司內部人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六)歸入權之員工認股權取時點及成本如何認定?
(七)請問買進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八)公司盈餘轉增資、受讓公司之庫藏股等而取得之股票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試舉例說明之。
(九)甲先生為A公司之經理人,民國88年12月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票若干張,嗣後於89年1月間以每股30元賣出A公司股票1張,又於同年2月間以每股15元買進A公司股票1張,期間價差為15000元,上述情形經A公司董事會獲悉,請求其依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將價差利益歸還予公司。經甲先生向公司表示,主管機關證期會曾函釋,有關現金增資所購入股票,不屬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取得之範圍,故無歸入權之適用,請問甲先生之主張是否有理?
(十)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融資融券買賣之股票是否亦納入證券交易法歸入權之適用範圍?
(十一)請問因受贈或繼承取得之股票,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十二)請問公司內部人自所屬公司員工組成之「員工持股委員會」所受配之公司股票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十三)歸入利益之利息部分是否亦應歸入?
四、歸入權之規範行為
(一)請問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董監持股成數不足,而需補足持股成數時,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二)請問股票質押於銀行,因追繳擔保品而買進,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三)請問公司董監事於公司送件申請上市後,於市場上賣出持股,而於持股集中保管前回補所賣出股票,是否有證交法第157條之適用?
(四)上市公司內部人於公司尚在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而6個月內公司已上市時再行賣出或買進之情形,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五)上市(櫃)公司內部人以全權委託方式買賣之有價證券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歸入之適用?
(六)請問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與其代表人之短線交易利益是否應分開計算?
(七)公司內部人持有認購權證,到期以現金結算之行為,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賣出行為?
五、歸入權行使之定義
(一)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其所獲利益應如何計算?請舉例說明同種類及不同種類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計算方式。
(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行使是否以內部人實際獲得利益為前提要件?
(三)歸入權之計算是否應考慮除權交易?
(四)請問買賣認售權證應如何計算歸入利益?
(五)請問證交法第157條所稱「不行使」之定義為何?
(六)請問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應如何適用?請舉例說明其計算方式。
(七)如果買賣沒有賺錢的話,是否就不必歸入公司了?
(八)歸入權利益之計算,對於前次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於下次計算歸入權時可否再加以配對計算?
六、其他
(一)請問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若有短線交易時,公司未依法行使歸入權,則股東得否代位行使?怠職董監事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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