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頭充地主 林榮三么兒判4月
《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么兒、瓏山林公司老闆林鴻堯,被控為開發北市士林官邸土地,將名下土地切割成如iPhone5大小面積,假贈與給13名員工,獲取開發暴利遭訴,台北地院下午依偽造文書罪將林鴻堯判刑4月,其餘13名人頭則判刑2月,均可易科罰金。
人民民主陣線在宣判前,在台北地院門前上演行動劇「鏟土豪行動」,訴說台灣土豪如何堀起,並以林鴻堯的例子指出,台灣土豪須具備的4個條件,第1、要有老虎一般獵地地眼光,第2、要有金脈人頭,第3、要有銀行應援,第4、則是要有龐大的律師團做為後盾。
當初台北地檢署查出,林鴻堯自2011年起,陸續在士林官邸附近購買土地,因而取得有3519平方公尺、約1000坪土地,林鴻堯因想取得整片土地的地上權,於是將名下一小部分土地切割贈與給13位人頭,藉此符合《土地法》地主人數過半條件,順利將地上權抵押給旗下的瓏山林,結果每人只分得iPhone 5大小面積、0.01173平方公尺。(呂志明、張欽/台北報導)
喬地上權作弊 林榮三么兒起訴
相當於iPhone大小土地 贈13人頭
【綜合報導】《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么兒、瓏山林公司老闆林鴻堯,原與多名地主一起持有士林官邸旁千坪土地,他為取得整塊土地的處分權,涉嫌把名下土地切割成iPhone 5大小面積,假贈與給十三名員工,藉此符合《土地法》地主人數過半條件,順利將地上權抵押給旗下的瓏山林,台北地檢署昨依偽造文書罪嫌將林等十四人起訴。
林榮三家族接班情形
設定給瓏山林
檢方調查,林從二○一一年起陸續購地,在士林官邸附近擁有三千五百一十九平方公尺(約一千坪)土地,林鴻堯因想取得整片土地的地上權,將名下一小部分土地贈與給十三個人頭,每人只分得iPhone 5大小面積(零點零一一七三平方公尺)。
起訴書指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時,須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及應有面積過半,林以假贈與名義贈出土地後,能控制的土地所有權人數已過半,擁有的土地也過半,林因此未經曹姓等地主同意,以明顯低於市價的五百萬元,將地上權設定給瓏山林。曹姓地主接獲存證信函後提出訴願,台北市政府發現異狀,將全案函送檢方偵辦。
常見以小吃大
林鴻堯的律師張毓桓表示,「林鴻堯與友人是真實贈與並辦理登記,檢方憑臆測起訴,無法使人心服,將向法官爭取清白。」其他建商透露,「這是土地開發的技術,一直都有開發商透過這種以小吃大的手法來開發土地」,不過該法只能處理素地,若土地上有建物就不適用。
林榮三么兒 假贈土地圖暴利
聯邦集團創辦人林榮三的么兒、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為開發台北市士林官邸旁近千坪精華土地,將名下土地撥出「地磚」大小面積,假贈與十三名人頭,虛增土地地主人數,以規避土地法規定,去除其他小地主權利,計畫將千坪土地以超低價移轉給瓏山林公司,圖獲取開發暴利。
林鴻堯的手法被台北市政府發現,不但駁回其申請、訴願,並移送檢方偵辦。台北地檢署昨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林鴻堯及十三名人頭。
林鴻堯涉偽造文書 遭起訴
檢方曾傳喚林鴻堯,但他未到案,檢方對林鴻堯利用法令漏洞,開發土地獲取暴利的手法,頗不以為然。
起訴書指出,林鴻堯認為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五六一地點的三五一九平方公尺(換算約一千坪)土地,因屬精華區,又距捷運士林站僅十分鐘路程,具有極大開發商機,遂自一百年間起,陸續向該地地主收購,並取得過半逾五百坪土地。
一塊「地磚」 十三名人頭均分
林鴻堯雖取得超過五百坪土地,但擔心其他共有地主有意見,會影響他的開發計畫,就找來瓏山林的吳姓員工、親友共計十三人,以「贈與」為移轉登記原因,將名下的五百多坪土地的一百八十萬分之六移轉給十三名人頭,面積等同一塊地磚,每個人頭只分得○‧○一一七三平方公尺的土地,小於一個iPHONE手機。
林鴻堯於去年三月廿六日申請移轉,讓承辦公務員不實登載在土地登記簿冊上,影響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去年四月十七日,由林鴻堯等十四名地主,以五百萬明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將土地設定地上權予瓏山林公司,再於去年五月九日向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登記。
但由於土地法規定,大地主取得過半土地及過半地主同意處分後,須通知其他共有地主,因此曹姓地主接獲瓏山林存證信函後,發現土地遭不明移轉,向士林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事務所得知後,駁回林鴻堯等十四人申請。
林鴻堯向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但訴願會發現林鴻堯等人涉有偽造文書情事,不但駁回訴願案,還將全案送檢方偵辦。
檢方調查時,曾傳喚十三名人頭說明,他們供稱是林鴻堯為勉勵瓏山林資深員工,才將土地贈與他們,但對於為何贈與的土地只有iPHONE大小,卻說不出所以然。
千坪只花五百萬 移轉瓏山林
檢方並發現緊臨林鴻堯的土地旁邊,有塊一千二百多坪的土地,正由皇翔建設進行開發,皇翔取得的權利金高達廿三億元,但林鴻堯卻以五百萬元低價,就將近千坪土地設定給瓏山林,金額不成比例,因此不採信人頭的說法,依法起訴林鴻堯等十四人。
〔記者林俊宏、林美芬/台北報導〕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被控開發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一塊土地,將持有的三五一九.三七平方公尺土地,以極小部分贈與十三名員工或友人,林鴻堯等十四人再以低於市價的五百萬元設定地上權給瓏山林,台北地檢署認為贈與土地過小,無贈與真意,昨依偽造文書罪將林鴻堯等十四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須持有土地過半且持有人數過半同意,才可以處分土地。
起訴書指出,林鴻堯為符土地法相關法定要件,將持有的土地極小部分贈與十三人,讓每人分得面積○.○一一七三平方公尺,以此贈與為移轉登記原因,並在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檢方起訴指出,林鴻堯等十四人完成移轉登記後,上述土地的共有人數與應有部分均已過半數,已符土地法規定,隨後於同年四月十七日將土地地上權設定給瓏山林建設公司,並於同年五月九日向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登記。曹姓等其他土地共有人收到瓏山林公司寄發的存證信函後不服,向地政所提出異議。
對於遭檢方起訴,林鴻堯等十四人的委任律師張毓桓聲明指出,有關林鴻堯將其位於士林區土地贈與一部份持份給友人,雙方間確為真實的贈與,且有贈與的合理原因,產權移轉也誠實以贈與為原因而依法辦理登記。
張毓桓表示,台北地檢署僅以臆測贈與非真實,而將具有贈與真意的贈與、受贈雙方均起訴,此不僅與事實不符,更無法使人心服,當事人將於法院審理時向法官陳明,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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瓏山林集團在台北市永吉路、松山路一起都更案,二百多位地主昨日到台北市政府大門口,抗議瓏山林建經公司都更違法信託(見圖,鄧博仁攝),痛批市府掩護大財團,甚至有阿嬤泣訴,若市府不幫忙,就要喝農藥自殺。瓏山林發出聲明稿表示,針對抹黑公司之人,已提起刑事告訴。 …
中國時報【陳志賢、蕭博文、林佩怡╱台北報導】
瓏山林集團在台北市永吉路、松山路一起都更案,二百多位地主昨日到台北市政府大門口,抗議瓏山林建經公司都更違法信託,痛批市府掩護大財團,甚至有阿嬤泣訴,若市府不幫忙,就要喝農藥自殺。瓏山林發出聲明稿表示,針對抹黑公司之人,已提起刑事告訴。
昨日地主先到市調處控告瓏山林和市府,隨後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洪健益以及地主,聚集台北市政府大門口,全都戴起口罩和帽子、手持抗議布條,並高喊「瓏山林建經違法信託」、「市府睜眼說瞎話」,表達強烈不滿,市府副秘書長倪世標出面接受陳情。
檢舉書稱,呂姓住戶等人在去年二月間提出永吉段一段三一二地號等一百四十六筆土地都更案,市府在去年九月核准公告,取得容積率由百分之七增至百分之十五優惠,都更範圍約一千四百卅三坪。
瓏山林集團見此機會,另在本都更案劃出約七百坪,提出七十五筆土地都更事業概要案;但這次所提更新同意書,十人中有三人重複,依規定應扣除同意書重複出具部分,但市府卻未要求補正,違法將案件送都更審議會,並獲原則通過。這部分住戶已另向監察院檢舉。
住戶指出,依都更法規定,自行劃定都更範圍,所送概要經核准公告後,不准再畫次街廓;但市府卻向營建署請示是否准許次街廓都更之提出,曲意包庇業者。住戶強調,這將違反大面積都更之立法原意,市府若執意核准,恐造成弊端。
倪世標代表市府接受陳情,聽完民眾和議員言論後說,市府會保障民眾權益,針對陳情內容,將會逐項檢討,盡快給市民答案。
瓏山林發出聲明稿表示,該都更案已獲得一半土地所有權人認同,並簽訂相關合約,符合都更事業之立意,並且強調一切都依規定辦理,並無任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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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31
- 第1788期
北市議員揭 瓏山林鑽都更漏洞
- 報導/劉建宏
李慶元說,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包括信託以及製造同意比例人頭,可以算是最新的都更陷阱。他解釋,這塊地早期是遷建基地,屬於公告劃定,瓏山林大約三年前就進駐,開始跟地主談都更。稍後,皇翔建設也在這裡設立辦公室,形成兩家大建設公司同時要搶食這塊大餅的情形。
根據法令,公告劃定申請都市更新概要,同意比例要達到百分之十;接下來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則要達百分之六十八。瓏山林在這裡遊說住戶的同意比例,始終無法突破。
也因此,瓏山林想到一個方式:利用製造人頭,湊到百分之五十的同意比例,再以迅行劃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李慶元解釋,公告劃定的同意比例是百分之六十八,瓏山林企圖把公告劃定變成迅行劃定,如此一來,同意比例就可以降為百分之五十。
「他們的做法,先把一個王姓地主的房子解除信託,接著將王姓地主名下十四.一三坪的土地,捐出○.五七坪給四十五個人,每個人分到○.○○一三坪;又把王姓地主名下三十一.○九坪的房子,再捐出三坪給四十五個人,每個人分得○.○六○五坪。」
「重點是,王姓地主捐贈的對象,大多是瓏山林相關企業董監事等人員,之後這些人都同意都更,一下子就衝高了同意人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
瓏山林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同意比例之後,就以迅行劃定的同意比例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台北市政府也收件審查。李慶元透露,更離譜的是,瓏山林後續自辦說明會時,竟有二名都市更新委員列席,為其背書。
李慶元則質疑,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對迅行劃定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或是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又或是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符合這三個條件,才可以將該區塊視為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這塊基地,完全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台北市政府卻也收件審查,不是很奇怪嗎?」
李慶元表示,他在市議會多次質詢,瓏山林所提出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以及事業計畫範圍,並非市府重大公共建設及設施更新區,為何可以主張享受百分之五十的特許同意比例?市府官員的態度都是一樣:依法處理。
插旗綁死否決權
但李慶元還是窮追猛打,後來,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只得發文給台北市都發局,詢問瓏山林的案子,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直到五月七日,台北市都發局才回文給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公文中也是寫得不清不楚,只說「應視個案基地實際情況予以認定」,而且還說「更新基地附近並無本市重大建設,後續請貴處依權責酌處」。
李慶元表示,「更新基地附近並無本市重大建設」,這句話存有很大解釋空間。「都發局不是說更新基地內,而是說更新基地附近,那麼,捷運算不算是本市重大建設?如果算的話,那以後捷運站旁邊的都更案,是不是都可以用比較低的迅行劃定同意比例來申請?」
李慶元又透露,其實瓏山林更厲害的一招,乃是利用信託的方式,插旗綁死否決權!
一般所謂的都更信託,是要在都更事業計畫通過,且權利變換完成、幹事會通過之後,才可以進行都更信託。李慶元強調,只要不是在這個期間信託,通通不算是都更信託,地主若隨便跟建商信託,後果不堪設想。
李慶元說,瓏山林利用旗下相關企業的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跟地主進行信託,由於有「建築經理」四個大字,讓地主誤以為是一家可以合法信託的公司,其實,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跟一般公司無異,只是掛上「建築經理」的名字而已。
「這間公司的營業項目,根本沒有信託這個項目,完全是個幌子。而且,它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而已。地主會跟它信託,完全是看到它背後的財團背景,才會深信不疑。但事實上,公告劃定的區域,不得從事信託,所以這個信託,並非都更信託,只是普通公司跟個人的一種民事信託而已。」
不過,信託之後,地主卻發現,這是一個帝王條款,因為,除了土地所有權狀要改成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地主也不得借款、買賣、過戶;更誇張的是,如果不是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動解約,地主不能片面向對方要求解約,否則,必須負責賠償對方的所有損失。
李慶元則說,信託最可怕的一點,就是控制否決權。「例如,自行劃定的同意比例,要百分之七十五,以往建商是自己買地、買房子,再慢慢遊說地主,達到同意比例。現在用信託的方式,只要佔了百分之二十六,其他建商或是地主都不要玩了,因為變成多數要服從少數。」
修都更法防信託
「台北市政府找張金鍔來當顧問,他提出要把同意比例調高到百分之九十,大家都以為很好,其實是更差才對!為什麼?只要建商搞信託這一招,拿到百分之十一,不僅建商可以降低成本,大家都還要聽建商的,要不然都更遙遙無期。」李慶元表示,現今都更最大的陷阱,就是搞信託。如果要修都更的法令,就要把信託這個條款給弄進去:在沒有辦理權利變換之前,不得進行任何跟都更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信託,如果在這之前所做的信託,全部得認定為無效,這樣才可以保障地主。
在松山路開照相館的郭訓佑,也是地主,他是認為瓏山林或皇翔開出的條件不夠好,並沒有跟任何一家簽約。「他們開出六四分,我覺得這邊的地段很好,將來每坪至少在百萬元以上,所以我覺得至少要六二跟三八分才合理。」
另一位住戶蕭基森,則是跟皇翔簽約,皇翔的條件就是六四分。只是,瓏山林已經跟許多地主信託,讓他覺得都更希望渺茫。「這裡本來是分成二塊都更基地,瓏山林跟皇翔各弄一塊,但過了這麼多年,雙方都已經踏入對方的勢力範圍,形成是交互持股的狀態。再加上瓏山林有用信託這一招,將來他們如果不先喬好,都更根本都動不了。」
不過,在五月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又明確指出,瓏山林在此案,應採公告劃定的同意比例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才行,正式駁回瓏山林的申請。
除了製造人頭和信託之外,建商還有另一種詐騙方式,也讓人防不勝防。吳先生在台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三小段有四塊土地,約有二十六坪,昇合建設在去年十一月以一億六千萬元向他買地,一坪高達六○八萬元,超出行情價一倍,且付了四千萬元的頭期款,但之後就沒有再付錢,違約在先。
孰料,二月二十二日,昇合建設竟然去申請建照,已經涉及詐騙、偽造文書。原本雙方簽約時,吳先生有給權狀正本、身分證影本,吳先生也沒有貸款,不需要銀行同意書,所以,昇合建設直接偽刻吳先生的印章,連同之前已經整合好的五筆土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建照,準備蓋地上十二層、地下三層的大樓。
這塊土地就在寧夏夜市對面,土地成本一坪約六十六萬元,連同造價,一坪的成本就將近八十萬元。不過,未來即使蓋成大樓,行情價可能只有六十五萬元至七十萬元間,還不含利息和管理費,昇合建設用如此高的價錢買這塊地,根本不划算。
操作建照利潤高
碰上這種情形,吳先生很緊張,向市議員梁文傑陳情,希望能阻止核發建照。但台北市建管處卻表示,發照審查一切依法,如果地主和建商有爭議,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在未判決前,地主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建管處收到文件就可以裁定暫緩核發。吳先生表示,他曾和昇合建設的人談過,對方說是周轉不靈,沒有辦法再做下去,但會找可靠的人來接手。果不其然,沒多久就有一位自稱是華成國際財務規劃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方世明,以個人名義來找他,表達有意願整合。
只是,由於有市議員出面關心此案,五月中,建管處已經將此案退回建築師工會,要求補件。吳先生獲知後,立刻打電話給昇合建設委託的建築師,說明原委,希望建築師不要再接此案,否則,將對建築師提告。
不過,熟知內情的人士透露,類似吳先生的案子,極有可能是建商詐騙地主的新手法。一位建商表示,昇合建設等到建照核准下來,便能夠拿著建照去找人投資,「全部的土地有一百一十八坪,一坪三百萬元以內,總價約三億五千萬元,都仍有利潤。多找幾個建商,還是會有人投資。」
但昇合建設拿到錢,只要再支付給吳先生第二期的款項,大約二、三千萬元,如此,吳先生必須給印鑑證明,這樣子,昇合建設反而能夠將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如果把土地轉賣,本錢都拿回來了。
另外一位建商也說,假若建管處核准建照,昇合建設又可以拿著這張建照四處兜售,甚至是一照多賣;賣建照的行情不一,幾千萬到上億元都有,多半先收一成的錢,如果多賣幾家,又可以大撈一筆。
建商又說,昇合建設在去年曾有退票的紀錄,經過地主不斷催討,最後才借錢補足尾款。「最怕他們會用一招,就是向吳先生買土地時,是以個人名義去買,付錢時卻是用公司昇合建設的支票,最後來個跳票,吳先生就欲哭無淚!」
瓏山林:地主捐贈是個人自由
瓏山林在松山路、永吉路負責整合的主導人叫王台生,他是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鴻堯的朋友,也以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顧問的名義,出面跟地主周旋。王台生表示,他對此案的進度並不清楚,需要全盤了解後才能做出回應。但稍後,他透過威勝法律事務所律師劉宏邈做出說明。劉宏邈說,當初瓏山林是先函詢台北市都更處,得到的答案,就是只要二分之一同意比例即可,才會以迅行劃定的同意比例提出申請。「我們也有公文,白紙黑字,又透過市議員確認,不知市府為何會做出這樣的裁定?」
對於李慶元指控的製造人頭,劉宏邈解釋,捐贈是個人自由,沒有違法,也不需要理由,地主要捐給誰,任何人都無法干涉。他又說,幾乎所有建案,都會用這種方式。

都更信託與一般信託有何差異? 都更信託在都市更新中,是必要的嗎? 聽說建商都會拿地主的地去融資,這是真的嗎? 有什麼法令規定,建商可以不拿一毛錢來都更?
都更假民事信託 亂象叢生 中國時報 本報訊 2014年01月13日 04:10 「假民事信託,行都更之實,所衍生相關都更亂象」座談會 時間:103年1月11日(六) 上午10:00-12:00 地點:中國時報B2第五會議室 主持人:中國電視公司董事長/林聖芬先生 貴賓: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臺北市議員/李慶元、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科升、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諶、立法委員/曾巨威 前言都更條例關於信託立法意旨,是希望在都更進行到計畫或權變程序時,由地主與建商加入信託機制,藉由銀行公正第三者,專款專用,使工程順利完成且有續建承諾機制,避免都更期間地主房地被查封繼承糾紛,導致房屋建完無法登記。但因都更條例立法之簡略,讓財團濫用這個機制,在都更程序尚未啟動前(概要尚未核准前),假借民事信託脫軌之程序,把受託人及實施者角色重疊,利益嚴重糾葛,綁架地主權益,破壞信託機制外,更使都更審議會的審議機制及政府公權力完全被架空,由於相關部會應做為而不做為,放任財團有機可乘,進而傷害都更地主,政府完全不重視此亂象之存在,除了危害地主權益外,更破壞金融及都更秩序,所以藉由此座談會,把這個議題突顯出來,都更條例修法前夕,就都更條例第十三條修法並補強,同時呼籲全民參與都更時,對於都更信託契約,在政府尚未制訂信託定型化契約前,應委任專業人士審慎評估後才能簽字,也要呼籲有關單位,對於已經受害之地主,要用行政裁量權嚴格把關,例如撤銷都更案,不能補正,以端正此亂象。 王進祥:地主被綁架是事實,但地主不懂法律,我看到瓏山林建經這個個案,就我專業來看,代書要登記必須要業者本身切結,沒有違反信託業法三十三條及十六條的概念,雖然沒有讓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但卻涉及詐欺。 都更信託不是牽扯單一部會,整個制度面,只要扯到跨部會,政府就變成無能無用無力。信託很複雜,信託牽扯到法務部,登記牽扯到地政、內政部,銀行牽扯到金管會,都市更新牽扯到營建署。 我國信託登記採原則性制度,信託制度是用契據式,特別創雙登記制度,所以要有一個信託專簿,這個信託專簿是公私契對抗,但這個個案涉及違法,因為沒有私下專簿,也就是表示信託專簿根本沒有帳戶。這個登記的代書,讓理事長的我覺得很丟臉,如果是我不會做種事來傷害別人,我也認識這個代書。建商也很沒水準,濫用信託制度,這一點可以突破,因為違反信託法二十三條,管理不當。也違反信託法二十五條,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因為瓏山林建經不是信託業,不能自己管理事務,將來交給聯邦銀行處理,信託法三十四條,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瓏山林建經是受託人,怎麼會沒有享受到信託利益? 信託法三十六條不可以隨時解任受託人,此案解任地主就會受損害,但將來可以過失相抵。登記簿記載信託目的為都更完成(萬年信託),但信託法六十二條主張消滅信託原因是目的不能完成,信託目的有不能完成的時候,可以主張信託法六十二條消滅信託並可撤銷信託。 信託法六十三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所以瓏山林建經主張不能單方塗銷是違反信託法六十三條,政府是非常沒有作為。這種都更是官僚、奸商、刁民、愚婦的結合。 此案瓏山林建經跟聯邦銀行,與實施者三方是關係企業,這樣就慘了,全部權利都被他們拿走了,三方關係不能同一家,要做切割。這一家企業跟官方關係非常好。信託制度應該採定型化契約,回到消保法的概念。 曾巨威:都更條例在如火如荼的修正中,中間有一定程度的複雜度和困難度,立法院中對於相關議題關心的人非常多,所以修法的版本也很多,當中國時報邀請參與座談時,我就開始想這個議題。 今天討論的是涉及信託的部分,信託制度其實本身是中性的,甚至其實是制度上的好意,惟很容易因為社會上的利益對抗造成信託制度的濫用,信託制度本身是無罪。 法理部分,我們今天所談到的都更條例第十三條,應該有更完整的制度設計,使其能區分「一般信託」和「都更信託」的不同。 莊孟翰:都更為何複雜?就是因為流程時間太長,台北市住宅超過三十年以上的房子,有三十八萬九千戶,要等到完全都更,以現在的作法,一百年也都更不完。 官員怕走法院,也是都更過程慢的原因,我聽都更處官員跟我說,最多曾經一年走一百次以上的法院,大家都怕死了。 陳科升:法院缺乏不動產專業法庭,有些法官連法定空地在哪都不知道,司法實務需要改革。信託是搶奪完一個人的人格後再搶奪其財產,其實信託是一個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不是很正義的制度。 法務部於八十九年有一個函釋,內容要求內政部就相關事項作實質審查,至今仍無作為;金管會於一百年十月的函釋寫的很好,內政部仍置之不理,本案之信託非營業信託,行政機關行政怠惰又無法律效果,導致就怠惰到底。張金鶚副市長上任時說要解決都更亂象、建立都更平台,到現在好像也沒有雛形出來;其實這種情形是蠻符合第七十四條,「乘人急迫(急需用錢,有人願意代償)輕率或無經驗。 陳諶:信託業法三十三條,非信託業者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的信託,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金管會規定金融業不得擔任實施者,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所以,都市更新的信託並非個人的民事信託,而是都市更新事業階段整個事業計畫的信託,也並非在都市更新尚未啟動前的概要未通過就信託。這二條法律很難解釋清楚,法律的定義是有問題。 受託人必須是善良管理人,信託人跟受託人利益是有衝突,民事信託是用信託的方式綁住地主,在其背後還有債權債務契約關係,及都市更新合建契約, 這部分要去規範及修法。 李慶元:要辦研討會前,本來獲邀的副市長張金鶚,他是要來協助台北市政府解決都更問題,應該要更關心才對,卻婉拒參加。我要求改派都發局長邊泰明或是都更處長林崇傑參加,也規避問題不來。法務局長本來要來,不知什麼原因也沒來。台北市被以民事信託從事都更的案例,已經超過上百起,絕對不是只有今天永吉段葛憶君一個案例而已,而是台北市政府上下官員的共識。 都更亂象之一,就是目前有業者假民事信託之名行都更信託之實,這並不是個案,從永吉段一小段的案例來說,已經將近有六十個,都是事業概要尚未提出,還在整合時,業者就開始跟地主簽民事信託,有誘因。葛憶君案,本來地主有貸款,業者答應借錢給她,二年免利息,雙方就簽借款契約,完成信託。二年到了,葛憶君的先生只是計程車司機,怎麼還得起一千萬元?還不起,業者就說,你要賣房子,給你賣,但只給八天的時間;要付利息,一個月二萬多元,葛憶君付不起,業者就申請法拍。整個過程就是養、套、殺。 這些案例都在遷建基地內,簽了信託,又簽了合建契約,如果有借款,又簽借款契約,把你套牢。信託最嚴重的地方,就是大部分都沒有期限,八年、十年,直到都更完成日。民眾認為業者是大財團,有公信力,不疑有他,就簽了。 都更契約會暗藏陷阱,信託期間不能借款,不能買賣,如需要都要經過業者同意。在合建契約更是有玄機,合建範圍可大可小,只要一張通知給委託人就可以就完成程序,小基地變成大基地,無須再經過原來的委託人同意,業者自己公司出具同意書,無須當事人再出具同意書簽名蓋章。台北市政府放任他們可大可小,民眾根本不知變大之後,權益損失多少?像這個案例,原本是七十一筆(信託契約約定,後來送市政府審議卻變成一百四十六筆)。 民眾不懂權利分配,在都更審議委員會時,通常會建議一個合理的權利分配比例,這個案例是五五分,如果審議會建議是六四分,業者通常會順從,改成六四。被簽了信託也簽了合建契約,爾後不論出現任何改變,都不能再異議,不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看起來都是鑽法律漏洞。 這個案例的後遺症,如果有業者要搞信託,不用掌握全部地主,只要掌握部分的否決權即可。 搞民事信託,只要一紙合約,不用買很多,付出成本極低,輕輕鬆鬆就套住地主。這樣的大誘因,如果中央或地方不修法,目前不用行政裁量權來杜絕種亂象,沒有業者願意循規蹈矩來做都更。 王進祥: 都市更新事業信託不是土地信託,現在都是不動產信託。一、強調杜絕關係企業綁架更新、借貸,現在被綁在一起,有利益糾葛,不應該。二、受託人不是只有金融業,要把專業人士搬出來背書,較不會出事。三、更新程序冗長,新北市做得比台北市好。四、終止信託是違反信託本質,而且是消極信託,所以消極性的信託是可以消滅的,是可以撤銷的,信託行為法理上是不能消極的,此案受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要請李慶元多開公聽會,加把勁,對抗這家公司。 李慶元: 都更法令修正,基本上是朝維護地主來做,但現在很多漏洞,產官學跟民意機關,不加把勁推動修法,減低民眾對都更的疑慮。希望政府和民意機關,尤其是立法院要重視。目前政府機關忽視這個嚴重性,面對財團及利益團體的壓力,不敢面對,就像郝市府面對座談會,不敢來參加,不敢面對現實。 中央法令源頭沒有修好,面對財團壓力,不願意拿出行政裁量權,有些根本擺爛。講白了,地方政府或民意代表已經成為利益團體的代言人。以民事信託的方式,不是都更權變三方信託的方式,來推動都更者,政府在法令上要增訂對信託契約內容及目的,有所限制。包括連帶附約、合建契約及借貸契約,都要有限制,否則主管機關必須不受理納入都更審議。 莊孟翰: 真合建假權變,這個觀念不能說不對,但後面一定要附帶條件,如說前面是五五分,後面房價漲了,住戶可以改六四。另外,政府主導官員要去宣導都更,事先要花點時間去研究。現在都更流程太冗長,如何簡化?其實是因為官員自己也不懂,不懂就拖,如果能有不動產專業法庭最好,文林苑會拖那麼久的時間,跟法官不懂也有關係。 信託要保障續建權,保障住戶。責成信託公會來一起討論,擬定條文。 陳科升: 短程、中程、近程來看,金管會於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銀票字第10000360960號函,直接說到「非信託業之實施者涉及以信託為業,恐致違反信託業法規定或濫用民事信託機制之虞」並建議配套因應方案如下:建議都市更新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先以函令或行正規則方式釋示該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以信託方式實施之」,係指由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之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以符立法意旨」,在此同時也可請曾老師先質詢內政部長,為何金管會一百年發出這麼專業的函,內政部可行政怠惰至如此,至今仍無任何作為。 中程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為只要有信託業金管會就可以介入監督管制,不會隨便讓財團、公司都可作受託人。 法務部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法律決字第0910025726號函,法務部或法規會一再建請內政部「應於相關法令中規定,受理土地信託登記之申請,應令檢附記載信託當事人、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處分方法、信託消滅事由等事項之信託登記申請書,並強調信託登記與財產權變動登記乃為不同之登記,故『申請信託登記而未檢附信託登機申請書或雖檢附而未載明應載事項,應不予受理』」,地政機關只用審查事業概要有無蓋市政府的關防。 遠程就像是要建立都更平台機制,「金錢償付制度」本來就可以金錢方式去償付,這樣銀行就可建立一套制度既可保全銀行債權之回收,又可合法融資給地主,銀行在金管會的監督下,又不敢像本案的建商一樣為所欲為。 陳諶: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是規定「直接信託給實施者」,實務上有些信託契約並非運用第十三條,例如土地信託、資金信託、工程信託,其實是為了保障都更雙方的利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的問題在於將所有的信託種類皆包含在內,應該要設法以負面或正面表列之方式,允許特定符合保障都更雙方的信託契約,不需一概排除所有信託方式介入都更,但是至少要排除有利害衝突的信託契約存在。 曾巨威: 法令未修之前,感謝李慶元這樣的作法,把問題找出來,找大家來談,大聲疾呼,教育知識就出現,請議員繼續幹! 法律上,就來修十三條,是可否在都更信託時,規定在何時出現?都更不准民事信託,要找專業信託單位。都更相關人,不准有厲害關係人存在。我在這次都更條例修法,來修這部分。 法律未修正前,如何能讓人民不要這麼無知、跳下陷阱,讓現象不要一直惡化,儘速解決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一、馬上可以做的就是呼籲民眾於簽訂相關信託契約前要有把握對內容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二、信託登記機關應該要有所作為,若可作實質審查的監督或許就馬上可以看到功效。三、迅速製定定型化契約,像現在消費者買賣也有看到經過政府認可的契約,讓大家能有所本,有所本也能提高專業知識。四、民意代表及媒體的揭露,民眾就此議題能有問題意識小心防範,此部分要感謝李慶元議員,因為他把問題揭露出來,這本身就是給大家一個教育機會,可能如同你所說會造成不良之示範,導致其他業者亦效仿;惟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亦能正面的使土地所有權人能產生危機意識。五、在法律為修正前,或許可透過上述的方法,來減少亂象解決部分問題。六、法律修正後,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作修正,清楚規範都更信託出現的階段,即只准於某個階段後有信託的介入,之前的信託通通不算數。七、都更不准用民事信託方式為之,要信託就只能透過信託業,都更涉及公益及私益,故非任何人皆能擔任受託人,就是要找專業的信託,符合規定的專業的信託就只認定是信託業者,始得為之。八、禁止與個別都市更新案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企業擔任系爭都更案的信託業者。 -- 文中提及的葛君案, 法務局蔡局長立文: 有關信託的部分,表面上看起來信託契約成立時,應該還沒有都更概要案,而 是用一般信託法的方式辦理。 李議員慶元: 沒有。 質詢全文 http://tcckm.tcc.gov.tw/tccgazFront/gazatte/readByGaz.jsp?vol=093&no=12&startPage=4820&endPage=4835 -- 李應元追蹤稿 http://leechingyuan.blogspot.tw/2011/08/blog-post_04.html
有沒看到媒體報導:大埔事件,內政部表示不上訴? 但是行政單位又表示:本案,會用協調方式來解決! 有補充說明協調方式喔!除原地改建外的其他方式! 莫去計較法條的名稱、條文的內容。愛怎樣都給你!
「原地改建」 ,修正為「原地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