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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曾條款」三讀 股東掏空公司要清償
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聯合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修正案,股份有限公司虧損,股東除需繳清自己股份的金額,若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來掏空公司,導致公司難以償債,股東應負清償責任。

 

提案修法的台聯立委許忠信指出,這項修法被稱為「王又曾條款」,力霸總裁王又曾透過中華商銀掏空力霸資產,最後潛逃美國,讓債權人求償無門,這次修法「就是要預防王又曾這種人」。

 

許忠信表示,現行公司法中,一個人沒有資本,就可成立公司,導致許多人成立空殼公司掏空銀行,債權人卻只能以刑事詐欺、背信罪加以追究。

 

現在修法加入英美公司法制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授權法院裁量,揪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股東。

公司影武者 將對債務負全責

 

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7)日初審通過,由台聯黨立委許忠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54條,將可讓躲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背後的影武者現形,一旦公司產生巨大債務,將由實際操控者負擔,以避免求償無門的情況發生。

經濟部商業司預估,修正後,全國15萬企業均有影響。

許忠信表示,過去發生的力霸案與國華人壽掏空案等,就是因為公司最上層的總管理單位刻意搞鬼,造成小股東、員工以及社會付出極大成本,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因此提出修正公司法第154條。

他進一步解釋,目前公司法允許一人公司成立「有限公司」,而該創立人可以透過「有限公司」直接申請成為「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於「一人公司」,假設公司資本額僅只有100萬元,但是背後大股東卻刻意簽約5千萬元的合約,事後產生爭議後,公司最多賠償金額僅100萬元,這對於當初簽約的廠商欠缺保障。

商業司原反對此修正案,認為構成要件不明確,同時,公司法的影子董事條款,已可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但在許忠信堅持下,與商業司達成協商,修正公司法第154條,並新增第二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其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許忠信說,影子董事只侷限在公開發行公司,而第154條文規範的對象,是擴及到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類型。

至於何謂濫用與情節重大,商業司表示,將交由法院做個案認定。

商業司長游瑞德強調,條文是針對「特定債務」,也就是說,這筆債務的發生是來自於該股東,所以如果不是一同參與的股東,不會受到影響。

不過他也坦言,但如果是在董事會上表達贊同或支持立場的股東,是否也需負連帶責任,就端看法院判斷。

商業司預估,向經濟部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家數達15萬家,因此一旦該條文正式生效,影響範圍相當大。

股東洗錢掏空 將負全額虧損

 

中國時報【黃佩珊、王莫昀╱台北報導】

公司法有重大變革!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利用現行公司法強調有限責任而進行詐欺、掏空公司資產行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修法,讓不法者負起清償責任,也就是,如果發現股東惡意掏空公司,或躲在公司法保護傘下,侵害銀行等相對交易人權益,以前股東只需負責繳清出資的額度為限,但未來要負擔全數虧損額。未來若三讀通過,發布實施,全台逾15萬家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將適用這項新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朝野協商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修正案,現行條文為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以繳清股東持有股份的金額為限;修正條文為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必須負清償責任。

商業司司長游瑞德舉例說,假設一個人拿了一百萬元開公司,後來發生虧損,不管債務多大,只要賠完一百萬元就沒事了,但是公司虧損有可能是股東進行背信、洗錢、掏空等五鬼搬運情形,就像前力霸集團董事長王又曾一樣,假設法官認定有濫用法人地位致公司產生債務,股東必須將所有債務還清才行。

游瑞德說,立法精神是為了防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之人格,而導致債權人的權利落空,法院審酌因素包括公司股東人數和股權集中程度、債務是否源於股東詐欺行為、公司資本是否不足承擔所營事業所產生的債務等等。

提案立委許忠信說,過去為了鼓勵股東勇於投資並無後顧之憂,股東對於公司除了出資之外,不需要以額外財產對公司負責,但如果股東有不實詐欺行為而產生虧損,甚將導致債權人權利落空。

許忠信強調,這個制度肇始於英國,在美國發揚光大,普遍見於公司法制發展健全的國家,強調公司股東參與交易要承擔責任。現行刑法有背信等罪加以規範,但此次修法,則是在民事上,也要求股東負起應負責任。

商總理事長張平沼說,新修正條文是針對嚴重違法的股東,必須負有還清債務責任,以保障債權人,以免不法行為妨礙公司發展或損害債權人利益,預計初期會影響民間投資意願,因此,政府應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修法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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