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以下稱本綱要)內容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法令規定,另援引學者專家、公民團 體所提維護人權之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參酌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的精神內涵,彙集而成。新聞媒體在滿足讀者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揭露不法方 面,責無旁貸;蘋果日報將在尊重言論自由、新聞專業和保護受害者及弱勢者間取得最佳平衡。
壹 總則
一、新聞報導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故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基於媒體為社會把關之責任,若與公共利益明顯衝突時,不在此限。
(二)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三)尊重人權及其多元價值,尤應維護弱勢者人權。
(四)不收受不當利益,不做置入性行銷。記者及主管不能收受新聞對象贈送高於5百元以上的禮物。
(五)涉己新聞應遵守「壹傳媒涉己新聞處理原則」辦理。
二、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但報導內容與公眾人物有關者,不在此限。當個人隱私涉及公共利益時,則得以採訪與報導。
貳 分則
一、性侵害、性騷擾新聞之處理
(一)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
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新聞應避免詳細描繪侵害細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三)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關係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規定,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四)有關性侵害、性騷擾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二、家暴新聞之處理
(一)對於家庭暴力之新聞,應依法秉持保護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前提,謹慎處理。
(二)有關家暴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三、兒少新聞之處理
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報導,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謹慎處理。
四、血腥及暴力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過於血腥及暴力的畫面及內容,編輯時應謹慎挑選,避免過度描述(繪)細節,畫面並應以馬賽克處理。與前述新聞有關之模擬圖片及動態影片,亦同。
(二)有關血腥及暴力事件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五、災難或事故傷害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無論照片呈現或文字敘述,應謹慎為之。
(二)相關報導應以尊重當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為原則進行報導。
(三)對於災難傷亡現場的採訪記者,應提供事前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六、犯罪新聞之處理
(一)記者在報導採訪時,應避免影響犯罪現場之採證及相關作業。
(二)對於涉及司法案件新聞之處理,應向警察、調查、檢察及法院等機關查證後,始為報導,並避免報導將犯罪嫌疑人「英雄化」或妄加猜測被報導者的身心反應。有關標題的處理,應謹慎使用情緒性字眼。
(三)有關犯罪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七、自殺新聞之處理
(一)報導自殺事件時,宜避免浪漫化或英雄化。原則上不做自殺手法之細部描寫。
(1)一般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
及公共利益者,宜謹慎報導。
(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發生,或與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有關之自殺
行為,宜謹慎報導。
(3)報導自殺事件時,應注意各相關機構或組織發布之規範,例如:
(A)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採用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不可將自殺動機過於簡化。
(D)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推論字眼。
(E) 避免教導自殺的方法。
(F)報導應尊重家人和倖存者。
(二)有關自殺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自殺情節。
八、綁架事件新聞之處理
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報導。
九、群眾抗議事件新聞之處理
對於群眾抗議事件,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唆使或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十、醫療新聞或重大流行疾病新聞之處理
(一)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但若政府涉嫌掩蓋事實,或無故拖延資訊公開者,則不在此限。
(二)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或更正者,應即更正。
(三)對於感染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進行採訪時,應表明媒體身分。如當事人拒絕時,不得對其採訪、攝影或錄音。
十一、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之處理
(一)以愛滋「感染者」取代「愛滋病患」的稱呼,以去除社會污名,並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報導時應避免影射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並應避免描繪或暗示其負面刻板印象。
(二)未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三)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分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避免涉及愛滋字眼。
(四)應謹慎處理可能涉及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報導內容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
十二、性與裸露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應高度審慎處理性與裸露、生殖器或體毛之畫面,並避免猥褻內容之呈現。
(二)描述性行為應採審慎態度,但與性教育有關者,不在此限。
(三)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的圖片、影像、動畫:
(1)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2)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4)如為藝術表演、演藝表演、文學報導、學術性、教育性、醫學性價
值所需,應在尊重原創精神、社會公益和社會風俗之情形下,做適當之新聞處理。處理時應以原創精神、社會公益大於社會風俗為原則。
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一)新聞報導應避免以歧視字眼報導性別(包括生理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和性傾向在內)與弱勢族群新聞,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族群(包括但不限於新移民和原住民等族群)。報導時應避免使用歧視用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的低劣特性。
(四)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家暴、單親、隔代教養、未成年懷孕 少女、中輟生、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以免造成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誤解或傷害之結果。
(五)報導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時,應適度提供相關社會資源資訊。
十四、身心障礙者(及精神障礙者)新聞之處理
(一)經當事人、家屬或其監護人之同意,始得對精神障礙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前述情況以明知受訪者為精神障礙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為限。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以行為人行為異常為由,即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應避免誤導閱聽人對病人(精神疾患)產生歧視的報導。
(四)新聞報導不法活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以身體及心理特徵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五)新聞報導不宜在未經證實之情況妄下結論,並應避免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
(六)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人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報導應避免影射精神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的危險性,並應避免強調或暗示其負面刻板印象。
十五、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新聞之處理
靈異、通靈、觀落陰、宗教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之新聞報導,應適度提供專家說法,並謹慎處理及平衡報導。
參、新聞自律諮詢機制
一、為強化新聞自律成效,結合公民監督精神,本報設置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
二、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由公民團體代表和學者專家11人以上組成,諮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諮詢委員互選之。諮詢委員出席過半數即可開會,蘋果日報相關人員(包括蘋果日報社長、總編輯、副總編及相關主管)應列席報告。
三、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新聞諮詢會議,針對公民團體申訴內容,依本執行綱要進行個案討論。如遇重大新聞事件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並得審酌申訴案件類型及其申訴內容,召開臨時會。
四、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開會時,蘋果日報社長、總編輯及相關主管、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代表應有六人以上出席,並針對申訴內容及委員會意見進行答覆與說明。若有必要時,新聞報導相關當事人或諮詢對象亦得受邀出席陳述意見。
五、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之討論及決議內容,應全程紀錄並上網公開之。
六、權利與義務:關於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成員之權利與義務,於本綱要通過後,以「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肆、自律委員會
為落實新聞自律精神並達成自律成效,本報設立新聞自律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檢討本報表現,並依本執行綱要之精神擬定問責制度,以貫徹新聞自律精神。自律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應採聯席會議方式為之,在召開自律諮詢會議之前先召開自律委員會。
自律委員會開會時,蘋果日報社長、總編輯及相關主管、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代表均應出席,依申訴案例類型進行討論。若有必要時,新聞報導相關當事人或諮詢對象亦得受邀出席陳述意見。
伍、蘋果日報問責制度
一、每次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會議需明列案例討論正反意見並陳之重點摘要記錄,以及針對案例之回覆處理內容,並公開上網相關會議紀錄。另諮詢委員有權針對蘋果日報回覆處理尚有爭議之內容,請求移請壹傳媒跨媒體倫理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
二、如遇重大爭議之申訴案例,經諮詢委員會討論後仍有嚴重歧見,蘋果論壇應提供版面(包含網站),由諮詢委員會提出意見供社會公評。
三、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應於每年一月提出前年度社會責信報告,並公開上網以昭社會公信。
陸、附則
本自律綱要之修訂,經蘋果日報、公民團體和學者專家共同討論後為之。
歷史新聞資料更正及移除應依「壹傳媒歷史新聞資料更正及移除處理原則」辦理。
壹傳媒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2012.5.16通過
一、涉己新聞係指報導內容,涉及壹傳媒所屬各子公司的內容及產品,以及壹傳
媒董事及員工其行為及言論。
二、報導涉己新聞,應遵守自律規範及製播準則,維護媒體的公正性。
三、為使閱聽人有足夠資訊,報導涉己新聞時,該媒體應揭露壹傳媒與該新聞的
利益關係,以供閱聽人判斷曲直。
四、報導涉己新聞時,為呈現多元意見,應嚴守平衡報導原則,給雙方當事人有
說明機會。
五、為保障閱聽人權益,處理涉己新聞,不應排擠其他新聞的露出。
壹傳媒歷史新聞資料更正及移除處理原則(2012.7.18增修)
壹傳媒歷史新聞資料更正及移除處理原則
2012.7.18增修部分條文
第一條:歷史新聞資料係指涉及壹傳媒所屬各子公司所屬的網域及合作對象之數位新聞內容,包含動態影片、動畫新聞、圖片、文字、標題及圖說。
第二條:本處理原則適用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具名來函壹傳媒倫理委員會進行申訴之報導,並提列相關具體資料後由本委員會受理。如遇特殊個案,授權三媒體倫理委會委員,召集主管評議決定,結論再送委員會。
第三條:針對閱聽人申訴,被申訴媒體若查無不當報導之情事,得不予處理。
相關報導如為明顯之圖片或文字資訊之錯誤和誤植,被申訴媒體應於七日內更正。
隱私資訊揭露致其權益受損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經提出明確事證申訴後,由被申訴媒體於七日內加以移除。
不當使用造成歧視,經提出明確事證申訴後,由被申訴媒體於七日內,加以移除或更正。
第四條:閱聽人若不服被申訴媒體處理結果,得於一個月內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異議,倫理委員會如受理異議,得維持被申訴媒體決定,或要求被申訴媒體於三天內移除或更正。
第五條: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壹傳媒倫理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東森新聞內部自律規範
東森新聞台訂定內部工作守則,確保新聞品質與內容符合製播規範。
(一)東森新聞台工作守則
確實遵守「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
94年9月1日,七家衛星電視頻道同業(年代、東森、TVBS、中天、民視、三立、非凡)共同成立「衛星電視新聞自律委員會」,通過「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本台身為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之一員,理當遵守該委員會通過之自律公約,作為新聞與新聞性節目自律的基礎。公約內容如下:
東森新聞內部自律規範
東森新聞台訂定內部工作守則,確保新聞品質與內容符合製播規範。
(一)東森新聞台工作守則
確實遵守「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
94年9月1日,七家衛星電視頻道同業(年代、東森、TVBS、中天、民視、三立、非凡)共同成立「衛星電視新聞自律委員會」,通過「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本台身為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之一員,理當遵守該委員會通過之自律公約,作為新聞與新聞性節目自律的基礎。公約內容如下:
近年來,台灣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備受民眾歡迎,已成為最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大眾傳播媒體。我們身為新聞頻道的一份子,自當克盡厥責,在充份提供資訊之外,尚應擔負起淨化社會與為民喉舌的天職。為確保電視新聞頻道的公信力和專業水準,特制訂以下自律公約,供全體衛星新聞業界一體遵行。
(1) 本於媒體獨立自主、服務公眾利益的核心價值,在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基本精神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善盡媒體第四權的使命。
(2) 力求精確查證、追求事實、完整平衡、尊重多元,不偏、不盲的專業原則,來處理及呈現新聞資訊。
(3) 新聞媒體之間,應以良性競爭的態度,從事新聞採訪任務。
(4) 尊重人權,不以暴力、低俗、煽情等譁眾取寵的手段來呈現資訊。
(5) 尊重隱私權,凡屬非關公眾利益的私人領域事件,避免過當的報導。
(6) 避免在報導中針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年齡上之差異加以強調渲染,不可歧視身心障礙者。
(7) 恪遵相關法令,尤其是兒童福利法、性侵害防治法,當面對兒童、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性犯罪受害者之時,應小心保護對方的權益和隱私。
(8) 犯罪新聞的報導,應謹守社會教化意義,盡量避免描述犯罪細節,並不可過於煽情誇大,審慎考慮對社會風氣之影響。
(9) 凡以非常方法取得新聞資訊時,必須考量社會公益及新聞倫理;另亦應避免以戲劇、動畫等非現場實況之手法呈現新聞資訊,如確有必要,應明確告知觀眾。
(10)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儘速更正。
(二) 東森新聞台新聞畫面分級處理原則
新聞頻道屬於普遍級節目,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避免觸犯法令,東森新聞部將政府機關訂定之電視節目分級辦法中有關在普遍級節目中播放畫面的規定,作為新聞畫面處理之最高原則。
1. 不得有曝露胸部、生殖器以及陰毛之裸露鏡頭。
2. 不得有正面(包括有毛玻璃或其他遮掩)或背面全裸的鏡頭。
3. 不得有任何性行為、強暴過程、以及猥褻、愛撫、性虐待、性變態、色慾動作的鏡頭描述以對白。
4. 不得有任何對兒童發生不良影響之暴力、血腥、恐怖、靈異等鏡頭或情節。
5. 不得播出容易引起兒童模仿以致傷害自己或別人的鏡頭,如玩火試驗、閉氣潛水、自殺、自我綑綁、或反鎖嘗試等等。
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所謂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服務機關等詳之個人基本資料,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被害人與加害有親屬關係,報導該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7. 基於保護少年及兒童,凡未滿十八歲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不得報導犯罪當事人姓名、照片、影像或其他足以辨識犯罪當事人身分之資訊。
8. 上列數項希望同仁能做為處理新聞畫面的依據,在拍攝以及剪輯新聞時,能事先避開不當的新聞畫面。如因新聞報導之必要,需用到上述之畫面時,必須事先以馬賽克處理,可明顯掩蓋違規畫面,此外播出前先請新聞部主管審驗過才可送播。
(三) 每日採編播會議及定期教育訓練
1. 東森新聞台相當注重新聞品質的新聞專業頻道,而最佳的防錯措施就是提昇新聞品質。新聞部新聞規劃的發動,是啟始於前一晚的採訪會議,新聞部之採訪中心每晚七點集會,由各中心主管提報次日新聞規劃,每天上午八點二十分同一批主管進行再次確認,各中心同時進行記者調配協調。
2. 每週一總編輯或副總編輯以一週來最好及最差新聞作品作為正、負面教材,與所有主管廣泛討論及交換意見。
東森新聞台成立「新聞及節目諮詢委員會」,聘任外部產學專業人士為諮詢委員,每季召開乙次。
民視電視公司新聞部本於媒體獨立自主、自律精神、道德良知與社會責任,落實服務公眾知的權利,特製訂新聞自律規範,供全體新聞部同仁遵行,基本原則、總則暨執行綱領,條列陳述如下:
壹、基本原則:
一、在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基本精神下,實踐人民知的權利,善盡媒體第四權的使命。
二、全體同仁力求精確查證、追求事實、完整平衡、尊重多元,不偏、不盲的專業原則,來客觀處理及呈現新聞資訊。
三、全體同仁於新聞報導中,如遇真相未明,不宜遽下斷語,若有錯誤發生,必須儘速更正,以示負責。
四、全體同仁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所賦予的身份,藉名招搖,牟取個人利益。五、與其他新聞媒體之間,應以良性競爭的態度,從事新聞採訪、編播任務。
長官的話新聞部同仁參考
1.每一節新聞,每一則新聞都要用「很珍貴」的價值觀重視它。
2.所謂大眾傳播媒體,必須站在「大眾」的立場,不是「小眾」,也不是「分眾」。上了電視就沒有個人的立場,記者、編輯、主播、導播、所有電視從業員都一樣,這是我們共同的理想,共同努力。
3.所有的新聞,要有它的意義,地方性的小社會新聞,可以不採用,如:某鄉村發現一賭場,甘蔗田內發現一名女屍,某條路有人跳樓自殺,某老兵上吊身亡,這些新聞有沒有「很珍貴」?有沒有全國性?觀眾是不是很想看?當然是否定的!
4.新聞不要只播出「現象」,如:抬棺抗爭、撒冥紙、丟雞蛋,老弱婦孺看似很忠厚的臉龐,也不明就裡的起鬨,這畫面帶給我們下一代的是什麼樣的教育啟示?各位可以捫心自問!
5.民代帶頭不理性的包圍工廠,攔路抗爭、示威、罷工,逼得企業出走的新聞和畫面,對台灣的國內安定和國外的形象有何正面或負面的效果?此類新聞到底如何呈現?分分秒秒都是關鍵。需要同仁用心的付出「愛心」。
貳、總則:
一、各類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5.以戲劇演出之方式模擬新聞事件(如確有必要,應明確告知觀眾)。
二、製播涉己事務新聞
1.涉己事務新聞係指民視公司本身、董監事本人及其親屬、員工之人、事與政治相關之報導。
2.處理涉己事務,應謹守新聞製播自主公約及各項媒體自律公約精神,避免所有權結構影響媒體內容產製與經營管理。
3.記者採訪涉己新聞時,應以公正、客觀角度完整報導事件始末,提供各種不同消息來源,呈現社會多元意見,維持平衡及中立面向,俾有助釐清事實真相,一切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4.探討涉己事務的新聞性節目,應本諸中立、客觀原則,提供一個各造公開議論空間,相關議題的擬訂應顧及社會整體利益。
5.報導本公司家族頻道之其他節目,應符合下列規範:
A.應凸顯報導內容之新聞點,以事件為主,由新聞的專業角度切入報導。
B.以客觀的角度呈現內容,並包含多元觀點。
C.例如節目預告等內容,應再行製作,不將大段節目內容直接播出。
D.引據收視率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與出處。
6.涉己範疇之人、事,有激勵向上、向善之義舉或獲得各類獎項、表揚之消息,則不受規範,得以新聞報導之。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1.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違法罰則1)
2.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而有報導之必要,不得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但經有行為能力2之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3.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4.除了注意該新聞處理對當事人之負面影響外,報導內容應賦予公共事務價值,並遵守衡平報導之原則。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1.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
2.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
包括對種族、族群、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六、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暨(無線台)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接到要求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四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有行為能力人」:指年滿二十歲以上,未受禁治產宣告(如精神病患者)之人。3
參、執行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2.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3.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二、社會、司法及意外新聞報導:
1. 應避免下列情形:
A.避免血腥、暴力、殘忍、恐怖或令人作嘔的鏡頭。
B.避免報導犯罪細節。
C.避免報導刑事犯罪者以英雄主義的語詞呈現。
D.避免擅自闖入刑事案件或火警現場封鎖線之內。
E.避免擄人勒贖案件,在被害人未獲釋前報導,或作會危及被害人安全及影響警方辦案之採訪報導。
F.避免災難、兇殺及車禍報導中,畫面出現明顯的全部遺體畫面、或是殘骸的局部特寫、大灘血跡。
2. 應特別處理之情形:
A.若遇上述第一項A、E、F中畫面不宜公開,但新聞內容有其報導之必要性(如:報導警方公佈之意外發生原因),須將畫面加以模糊處理、或定格處理、或聲音變聲處理。
B.刑事案件之目擊者,應避免出現正面鏡頭,以保護證人。
C.群眾抗議事件,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E.遇挾持事件時,記者不主動介入擔任協調談判,危機未落幕不報導。
F.報導查獲色情、偷拍影帶或人體彩繪、泳裝秀、寫真等可能出現大幅裸露的新聞時,須留意
拍攝角度,不可露出或強調兩性性器官,必要時須以馬賽克效果處理畫面;也勿用挑逗或易引起不當連想之字眼。
三、自殺事件處理:
1. 原則不報導自殺事件,但以下三種情形,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的篇幅(時數)予以報導:
(一)在大庭廣眾下之自殺行為;
(二)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事件;
(三)與公共議題有因果關係之自殺事件,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2.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A.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D.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E.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F.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G.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H.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I.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J.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K.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四、綁架事件處理:
1.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
2.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佈消息者不在此限。
五、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新聞媒體在災難與緊急事件中,如地震、海嘯、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空難、戰爭、爆炸、核能災害、示威暴動、重大疫情等危機事件,應善盡媒體責任,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於災難及緊急事件發生時,應強化資訊傳播及服務功能,提供正確、迅速、完整、重要的資訊,報導真實,守護生命,尊重個人隱私與尊嚴,並兼顧民眾知的權利。
2.採訪災區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新聞現場,應於事前評估風險,辨識可能的危害及採取安全措施,以記者的人身安全為最首要考量。
3.儘可能完整而廣泛地報導災區進展,如需引用過去災情畫面,應適度疊印「資料畫面」字樣,或標明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訊息,避免誤導並影響觀眾對於新聞即時性之判斷。
4.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救災行動與援助措施,未掌握確切事實前,盡量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5.對於罹難者家屬或傷者,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與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絕對尊重其尊嚴,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採訪、報導或播出特寫照片或影像。
6.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避免將災情MV化,渲染、挑弄負面情緒。
7.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8.應加強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在職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六、群眾抗議事件處理: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參與、唆使、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七、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八、醫療新聞處理:
1.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2.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
3.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
4.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5.醫藥新聞如有涉及性器官、或內臟、肢體、病變等畫面,應予適度處理。
九、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1.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2.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4.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十、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
1.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2.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
3.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
4.新聞媒體應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
十一、性與裸露事件處理:
1.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
2.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
3.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A.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B.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十二、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1.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2.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3.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4.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
5.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十三、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
1.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
2.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3.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4.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5.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6.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十四、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
1.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2.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
3.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十五、兒童少年相關新聞報導
1.兒童及青少年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保護事件、刑事案件,或上述之新聞相關事件,應注意新聞處理對其之影響。
2.對於兒童與青少年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3、第五十六條第一項4,或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各款5事件,不得有行為兒童及青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
3.採訪兒童、青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3.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4.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 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5.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罰則:
第九十七條第二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一零三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限期命其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前項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十六、政黨新聞報導
1.政治及選舉新聞處理,力求平衡報導。
2.政府政策及在野黨派主張、主要候選人競選政見、競選宣傳、造勢晚會,必須有相等時間及時段報導。
3.不同政黨候選人對特定議題或事件的看法,須兩面均呈,不得選擇性引用民調結果,有利特定候選人。
4.候選人民調之發佈,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5.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十七、民生消費醫療新聞報導
1.不得收受廠商報酬,製播具廣告性質之新聞報導。
2.新聞報導應審慎避免廣告化,以免淪為營利工具。
3.任何可能涉及廠商或產品之新聞,畫面不得出現產品名稱。
4.受訪廠商統一以「業者」標示,產品亦須以概括性名稱介紹,不得揭示廠商、產品名稱。
5.遇消費糾紛新聞時,力求客觀平衡報導。
十八、涉及個人隱私權及人權之相關新聞報導
1.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
2.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3.對種族、族群、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4.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5.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
6.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7.未經法院判決前,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十九、爆料新聞報導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二十、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
以滿足閱聽大眾知的權益為出發點,以不違反政府相關法令為基礎。
二十一、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新聞準則
1.新聞人員應謹守不介入新聞事件之原則,並避免以自身進行實驗或示範。
2.任何實驗結果之新聞報導,應先檢視其正確性與專業性,標明實驗單位或執行之學者、專家姓名,並標註實驗日期與時間。
3.如有拍攝示範畫面之必要時,應不違背報導新聞真實原則,並避免引起社會負面效應。
二十二、線上新聞製播準則
1.引用網路消息來源應遵守下列原則:
‧加強查證消息來源的正確性。
‧應注意消息來源提供訊息之動機。
‧報導內容與公眾利益有關。
‧確認消息來源提供之素材是否合乎著作權規範。
‧應進一步追蹤相關訊息以彰顯新聞價值,避免僅報導消息來源之資訊。
‧不可有揭人隱私與毀謗之動機。
2.引用網路影音著作時,應遵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避免觸法;相關規範細則如下:
‧被引用的對象須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的著作;例如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等,並非著作,但仍應注意對其肖像權或隱私權之保護。
‧除著作權人要求不註明外,應全程以字幕標著引用來源與出處。
‧被引用之著作需與自己的報導有所關連,且有引用之必要;引用他人著作之篇幅比例不得為整則報導的全部,宜在二分之一比例之下。
‧在畫面上處理上,被引用的他人著作應能明顯的與自己的著作報導區別。
3.在無法取得網頁負責單位同意的狀況,翻拍原則如下:
‧應查核版主未對版權作出禁制聲明,否則不得翻拍。
‧播出時網路影音著作時,需儘量全程以字幕註明來源;無法找到來源出處者,應標註翻攝之網站名稱或網址。
‧翻拍圖、照片或影片時,不得滿格,必須留框、留邊,鏡頭應儘量拉遠。
‧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為保護著作人格權,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二十三、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引用及製播準則
1.如有使用民眾或企業提供影音資料之必要,應遵守下列規範:
‧加強查證消息來源的正確性。
‧應注意消息來源提供訊息之動機。
‧報導內容與公眾利益有關。
‧確認消息來源提供之素材是否合乎著作權規範。
‧應進一步追蹤相關訊息以彰顯新聞價值,避免僅報導消息來源之資訊。
‧不可有揭人隱私與毀謗之動機。
2.警方所提供之蒐證帶、監視器錄影帶等相關影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經過後製處理後再行播出。
‧報導檢警透露的資訊,應符合公共利益。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包括隱私權與肖像權等。
3.政府單位、政黨或公共機構所提供之影音資料,原則上應註明出處;但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或人身安全,經對方要求後,得不註明出處。
二十四、副控新聞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基於確實掌控新聞播出,訂定相關副控緊急應變程序,以利同仁做好嚴格把關作業:
(一)、緊急突發變故之應變方式:
1.導播於上線前,將S.S#911緊急圖卡存入SWITCHERFM1內,有狀況發生時,能隨時TAKE此圖卡,馬上CUE主控進廣告。
2.有關Live節目、新聞進行中,如有出現不宜播出狀態(類似林正杰揮拳暴力等),當節導播務必於第一時間:
‧TAKE安全圖卡
‧要求主控進廣告
‧全部流程須於5秒內處理完畢。
(二)、地震發生時之緊急應變方式:
1.啟動「地震緊急因應模式」前,須經氣象局或採訪中心確認訊息。主管為杜絕誤判,應多方討論,〝搶快發佈〞須考慮周延性,以及避免錯誤。
2.災情訊息發佈,須謹記〝有所本〞的原則。對〝大樓搖晃〞描述保留彈性,例「現在發生大樓搖晃現象地震?強風?」。
3.確認地震訊息後,龍捲風即時換成"地震"動態背板。
4.馬上告知主播即時播報地震乾稿,並CUE棚內攝影拍攝棚內燈搖晃畫面。
5.請當節編輯請編輯台查詢相關地震資訊,以掌握最新相關消息。
6.發現訊息錯誤時,應立即提出更正。
(三)、緊急應變相關措施,訂每年每三個月不定期演習一次。
二十五、SNG現場新聞編採處理規範:
1.由於SNG為現場即時播出,因此使用SNG連線時,對於新聞內容及畫面拍攝,應謹慎處理,避免損及個人或大眾權益,甚或違反法令。
2.SNG現場新聞製播作業,不可影響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及救護人員之作業,並需遵守「採訪警戒線」。
3.記者於現場連線時,須盡量查證,傳達正確資訊。
4.新聞現場連線時,不宜出現血腥、殘忍之畫面;若現場狀況殘忍、不宜觀看(例如跳樓、墜樓、自殺等),則應以大景或糢糊焦距方式處理,尤其須避免特寫鏡頭。棚內負責之導播,若遇不當鏡頭出現,應立即通知現場記者改正。
5.若新聞現場出現不宜播出之畫面,且無法立即改善時,副控導播可立即收回SNG畫面,切換播出內容。
6.勒贖犯罪事件,須注意「人質安全第一」。
7.採訪嫌疑犯、現行犯或已知列為證人、關係人者,播出前須知會檢警單位。
8.倘非現場即時連線,畫面需加"稍早連線"、"稍早畫面"。
9.SNG製播團隊需以自身安全為主,並注意服裝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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