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在案爆發力霸掏空案後潛逃海外至今,集團旗下的中華商銀也倒閉遭政府接管,台北地院今判王應賠償中央存保公司19億餘元,仍可上訴。不過,王又曾在掏空案爆發前就已潛逃美國至今,因此法院雖判賠,但中央存保卻未必拿得到錢。
中華商銀已於2007年由金融重建基金接管,並補償銀行虧損後,標售給匯豐銀行,金融重建基金再授權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追償19億餘元,因王已遭通緝未出庭,法院因此判全賠。
至於跨海追捕王又曾的進度,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陳文琪說,法務部與外交部持續關注王又曾案在美官司的進展,對於外逃重大要犯一直努力追緝,審慎處理。(劉志原/台北報導)
前中華商銀代理總經理魏綸洪與執行副總經理巫壽民7年前申請退休,卻被公司以2人奉派擔任力華票券法人董事期間,未盡責審查力霸集團利用空殼公司貸款案,導致公司有35億元呆帳損失,拒付2人退休金。但最高法院指2人與中華商銀當時都聽命於已潛逃美國的力霸集團總裁王又曾,無越權或抗命情形,今判中華商銀應支付魏、巫2人退休金各500多萬元與700多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魏男與巫男任職中華商銀期間,從1998年4月到2005年10月分別代表中華商銀到力華票券擔任法人董事,2人2007年9月申請退休,各請領退休金509萬多元與726萬多元,中華商銀准2人退休但拒付退休金。
中華商銀拒付退休金的理由為力華票券違法貸款給力霸集團旗下36家空殼公司,但魏、巫2人在力華票券董事會沒盡責審查,以致貸款成呆帳、力華票券淨值變負數,中華商銀是力華票券最大股東,因此蒙受高達35億元損失,2人應為失職而連帶負擔賠償,退休金須全數抵銷。
一、二審指魏、巫2人雖因此事各被判刑6月與5年,但當時中華商銀與力華票券都由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掌控,董事開會多半僅具形式,且貸款案由承辦部門逐級審核,董事會成員很難看出力霸集團以假財報掩飾空殼公司。
中華商銀在魏、巫2人任職期間,從未對2人參與力華票券董事會所做的決議表示反對,可見2人奉派擔任法人董事期間無越權或抗命情形,據此判中華商銀應全額支付2人退休金,外加依照年利率5%計算7年的利息,巫男已過世,由3位繼承人共同受領,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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