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7 02:52:52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高雄報導

高市李姓男子過去曾是某知名健身俱樂部會員,常收到業者寄的傳單與廣告簡訊,李申請解除會籍資料後,仍收到簡訊,不勝其擾,他決定提告業者違反個資法。雄檢偵結認為,李告的對象是法人公司,不起訴;法界建議,應要告公司負責人,且保護個資事前的防漏,比事後補救重要。

律師李季錦建議,李男告錯對象,應告健身公司負責人,而非告該公司,以免承辦檢方一看到告錯人,連調查都沒調查,就不起訴。她認為,個資遭濫用時民眾很難維護權益,一方面要找出「濫用、違法收集」個資的源頭困難度高,對個資被濫用的民眾非常不利。

她表示,民眾平時就要防範,避免在街頭訪問、網際網路留下個資,平時在公眾場所使用電腦,也要避免登錄個資。

李姓男子曾是某知名健身業的會員,兩年前他會籍滿後,向業者申請解除會籍資料,但仍數度收到健身業者傳的簡訊,也會在住處收到廣告單,他先向高雄市政府申訴,市府教育局去年初發函給業者,要求停止利用李的個資從事商業行為。

但李男仍繼續收到行銷簡訊,他認為業者明知故犯,氣得告業者違反個資法的刑事告訴,但檢方認為,李提告的健身公司是「法人」,除個資法有相關規定外,難認有犯罪能力,不得為刑事被告,個資法的罰則無處罰法人的特別規定,因此處分不起訴。

法界指出,廣告信件亂寄,不是沒有被法院開罰的紀錄,郭姓會計師曾因大賣場的電子郵件擾人,要求刪除資料後,又收到52封行銷信,因此依個資法提告;因郭收到信件的時間橫跨新舊法施行前後,士林地方法院去年10月審結,法官根據新舊個資法規定,要求業者賠償2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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