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藝人楊謹華10年前購買位於台北市內湖區、逾6000萬元的預售屋,但建商和地主指控她未配合繳款、銀行對保,提告請求給付1577萬餘元違約金,楊謹華反控建案「廣告不實」要求返還已繳納的款項1729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雙方皆敗訴,可上訴。

 

青霖建設和地主主張,楊謹華2014年6月經代銷公司購買「溫布敦19」預售屋和2個車位,約定買賣金額為6283萬元,雙方也簽訂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楊謹華繳納一部分款項1729萬元後,就未再繳錢,也沒有配合銀行對保、產權移轉用印。

 

青霖建設指出,公司2023年6月23日以律師函解除契約,並沒收案價金15%計算的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損害賠償,扣除楊謹華已付的1729萬元,提告要求楊謹華應給付青霖公司777萬餘元、地主799萬餘元。

 

楊謹華反駁,建案打著「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廣告詞,代銷也強調視野遼闊,令她深信周邊不會被其他建物遮擋才簽約,未料2017年7、8月間,建案接近完工,她發現房子距離2017年6月完工啟用的台北市網球中心很近,且遮擋視線,與廣告完全不同。

 

楊謹華指出,她向建商和代銷反應均未獲正面回覆,她2017年8月22日發函給青霖公司等人,以受詐欺而買賣為由,表達撤銷購買房地契約,認為青霖公司和地主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等。

 

楊謹華另提反訴,認為雙方買賣契約已經撤銷而失效,青霖公司和地主應返還她已給付的款項,各518萬7000元、1210萬3000元。

 

但青霖公司、地主指出,廣告文宣雖表明「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但當時台北市政府因世大運而興建網球館,但細部設計規劃尚未定案,公司並無廣告不實,代銷也沒有表示視線不會被遮擋。

 

法院指出,根據房產平面圖、廣告文宣,沒有隻字片語提及建案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蔽,難認建商銷售時有強調棟距寬敞;代銷人員作證指出,銷售時會給客戶看網球館的圖面資料,並告知網球中心仍在規劃階段,且現場建案模型也可看出對面有網球中心,楊謹華看屋時因9、10樓已售出,所以有建議買8樓。

 

法院也根據楊謹華和代銷人員的對話,認為楊謹華購屋前,代銷人員確實有交付網球館圖面,並說明場館規劃及與建案相應的位置;至於楊謹華聲請傳喚客變設計師、藝人Selina前夫、律師張承中作證,但設計師沒有到建案現場,對網球中心規劃也沒有印象,張也否認受託寄發存證信函,也未參與雙方簽約的過程。

 

法院認為,青霖公司委由代銷賣房地時,沒有隱匿或使用詐術使楊謹華陷於錯誤,而青霖公司2023年6月發函解除買賣契約,經計算可請求楊謹華給付違約金各282萬餘元、659萬餘元,共計942萬餘元,但楊謹華已繳納1729萬元,扣除後則青霖建設、地主無權再請求違約金;另楊謹華反訴請求也沒有理由,判決雙方皆敗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