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超強大 畫押、簽符號都有效
2017-01-16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票據法所稱的票據,分為本票、支票、匯票,法令並未規定本票須簽「真實本名」,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解釋,這源於舊時有民眾目不識丁,便以捺指紋或畫記號為證,即所謂的「畫押」因而沿用至今,法界咸認,只要簽下的符號能代表本人,就算是有效。
而本票的受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逕對發票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須透過法院開庭與判決,堪稱最強大的票據。
2017-01-14 20:06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新北一名黃姓酒店妹向李姓恩客借錢,開立本票擔保,卻在票面簽下花名「雷亞樂」,遭檢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法官認為花名仍受民法保障,判無罪,引發討論。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與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指出,法律未規定本票須簽本名,只要可辨識發票人即可,法官判決沒有問題。
票據法所稱的票據分為本票、支票、匯票,其中本票的受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逕對發票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須透過法院開庭與判決,堪稱最強大的票據。
票據法載明,本票上須有簽名、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特別的是,法令並未規定須簽「本名」,對此,陳荔彤解釋,此一設計源於舊時有些人目不識丁,以捺指紋或畫記號,表示認可條約,即所謂的「畫押」,沿用至今,法界認為,只要簽下的符號能代表本人,就算有效。
張鑫隆說,票據注重便利性與流通性,不管本票上為假名或化名,只要受票人能辨識發票人身分,就可聲請「本票裁定」。
資深法界人士指出,每人的身分證字號都是獨一無二,建議立法者修法,強制本票上應載明身分證字號與本名,增加法條嚴謹度。
律師曾梅齡表示,從操作面來說,收票人可要求發票人簽本名與身分證字號,並提供身分證正本查驗,避免發生爭端。
2017-01-14 12:53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新北一名32歲黃姓酒店妹,104年以母親往生、人工流產為由,跟李姓恩客借了28萬5千元,並用花名「雷亞樂」簽立本票擔保,而後李男發現「雷亞樂」並非黃女本名,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惟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法律並未規定本票須簽本名,判決黃女無罪。
李男另提告詐欺,法官查出黃女母親仍在世,且查無人工流產醫療紀錄,詐欺罪成立,考量黃女已償還6萬9千元,5罪判應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黃女的花名為「雷亞樂」、「蕾蕾」,104年2月間,在酒店認識開修車廠的李男,李男同情「雷亞樂」獨自撫養兒子,不時給予數千元花用。
黃女把李男當成火山孝子,同年5月13日,向李男誆稱母親過世,急需12萬元喪葬費,並用「雷亞樂」之名簽立借據及本票,擔保還款,李男慷慨借錢應急。
未料5月20日、29日,6月9日、29日,黃女又分以向哥哥購買母親房屋遺產共有部分、房屋貸款短少、哥哥酒駕需錢交保、墮胎等名義,跟李男借了16萬5千元,同樣簽名「雷亞樂」開本票擔保,李男仍不疑有他慨然借款。
直到7月10日,黃女向李男表示,手上有一張35萬元支票,可償還積欠的28萬5千元,惟李男需先給她6萬5千元,金額才能打平,說詞怪異,終引發懷疑。
李男藉口身上現金不足,要黃女跟他上車,一起去哥哥住處拿錢,實則把車開到派出所,經警方查驗身分,確認「雷亞樂」非黃女本名,李男氣炸提告。
黃女辯稱,不論在酒店上班,或是收受包裹,均以「雷亞樂」自稱,所以才會在本票上簽名「雷亞樂」,而本票上的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均為真,絕無偽造。
法官指出,衡量社會常情,使用化名、暱稱與人交往時有所聞,黃女雖未用真名,但不致讓李男錯認「雷亞樂」為另一人,難以認定她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
法官解釋,別號、藝名、筆名、偏名、別名等,均受民法第19條姓名權保護,所以只要在本票上簽立可辨識特定人的姓名,證明「主體同一性」,即無偽造有價證券問題,依此判黃女無罪。
律師曾梅齡建議,發票人最好在本票上填寫本名與身分證字號,收票人則可要求發票人提供身分證正本查驗,避免後續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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