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17:57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涉嫌掏空力霸、嘉食化、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與亞太固網至少320億元,事件爆發後,王又曾與妻子王金世英潛逃海外,過著逍遙日子,投資人卻損失慘重,96年委由投保中心向王家求償,經8年纏訟,台北地院認為,力霸公司虛造財務報表,影響投資人判斷,已違反證交法,今判王又曾與王金世英夫婦、王令楣、王令台、王令一、王令麟、王令僑,以及旗下公司、會計師等,必須賠償4696萬餘元;可上訴。

  • 台北地院認為,力霸公司虛造財務報表,影響投資人判斷,已違反證交法,今判王又曾(見圖)與王金世英夫婦、王令楣、王令台、王令一、王令麟、王令僑,以及旗下公司、會計師等,必須賠償4696萬餘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台北地院認為,力霸公司虛造財務報表,影響投資人判斷,已違反證交法,今判王又曾(見圖)與王金世英夫婦、王令楣、王令台、王令一、王令麟、王令僑,以及旗下公司、會計師等,必須賠償4696萬餘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王又曾因力霸案官司纏身,但王潛逃海外,就算法院判賠,債權人也難以討錢,不過法界指出,投保中心除了向王又曾求償,也要求王的子女與力霸董、監事等20人負責,簡言之,若王又曾不肯賠錢,投保中心有權向其餘被告討錢,投保中心此次勝訴,獲賠機率大增。

投保中心控訴,87年間力霸公司財務吃緊,集團股價大幅挫低,王家竟以不實穀物買賣或其他交易,虛造財務報表,製造營收增加的假象,導致投資人誤信力霸公司財務狀況健全,大量買進股票,因而損失慘重。

法官認為,力霸公司虛造財報,誤導投資大眾,已違反證交法,公司負責人王又曾以及董、監事必須賠償投資人損失,審酌後共判賠4696萬餘元。

 

妙天委託討7億債 傳殺手跟蹤王令麟

 

2013年03月30日  
一只妙天法師本名黃明亮署名的委託書,寫明王又曾及家屬欠債已逾7億元(紅框處)。翻攝《時報周刊》

【林志青╱台北報導】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掏空731億元遭通緝,潛逃美國逍遙,他留在台灣的兒子王令一,前天在律師陪同下親赴刑事局報案,指遭黑衣人跟蹤長達數月,令他生心畏懼,警方昨證實已成立專案小組,初查妙天法師與王令一恐嚇案的關聯性。而《時報周刊》昨報導,指妙天簽署委託書,請兩名黑幫大咖追討王又曾逾7億元欠款,父債子償,向王令一、王令麟討債。

王令麟。資料照片

王令一親赴報案

王又曾捲鉅款潛逃美國,其二房兒子王令麟、王令一分別因案遭天價3.5億元交保及限制出境。 
刑事局昨證實,王令一前天由他的委任律師陪同,親赴刑事局完成報案,指屢遭不明黑衣人跟蹤,連他每天到派出所報到,都有人在後面跟著。 
刑事局坦承早在王令一報案前,因接獲相關情資,已訪查妙天法師(本名黃明亮,79歲)與王令一遭恐嚇案的關聯性,但僅為初步調查,非正式啟動刑案偵查。 
至於王令一遭黑衣人的跟蹤原由,《時報周刊》昨天刊出一張以妙天本名黃明亮署名的委託書,明載王又曾與其家屬,從2007年至2010年之間,陸續向妙天法師借款6億5238萬3000元,連同代付銀行貸款利息已逾7億元,「致影響本人生活至鉅」,委託桂姓以及林姓男子代為洽談還款事宜,委託書中載明期限從去年8月23日至今年8月底。 

妙天法師黃明亮。資料照片

盼刑事局勿介入

報導指桂男是天道盟某大哥的左右手、羅姓前立委的助理,林男則是全球十大幫之一華青幫某大哥身旁的殺手,向王令麟、王令一追討父債,並指王家透過國民黨某立委向刑事局求助,並赴警政署,但沒見到署長王卓鈞,而妙天法師也向另名立委求助,盼刑事局不要介入這樁民事債務糾紛。

美國殺手來台跟監 妙天找情報頭子 向王令麟討7億

  • 2013-03-2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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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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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導/本刊記者 攝影/中國時報系 編輯/編輯組 設計/美術組】
妙天法師(中立者)。

妙天法師(中立者)。

    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掏空731億元,逃到美國不歸遭通緝。但他欠妙天法師的6億多元的債務,卻轉介至黑道手中。王令一、王令麟兄弟發現近月來,一直被黑衣人跟蹤,二人擔心不測,猶如驚弓之鳥,而向刑事局報案。因涉案人包括受爭議的法師、情報局退休將軍、天道盟,其中尤以美國「華青幫」殺手的介入,引起警方高度重視,研判該幫也會在美國盯上王又曾,已將情報告知美方,刑事局也組專案蒐證中。

     警方證實,受妙天法師委託討六億多元債務的人,的確有黑道背景,一人是天道盟大哥旁的左右手,另一人是華青幫大哥旁的殺手。

     包括王令一和王令麟在內的王又曾家屬,近幾個月出入時,發現都有黑衣人跟監,就連去派出所報到後面也有人跟著,對方似乎故意讓他們看到,使二人備感壓力,尤其獲悉向他們討債的人有黑道、殺手背景,更讓他們有如驚弓之鳥,深怕有人要對他們不利。

     據本刊掌握,王令一、王令麟都轉向刑事局報案,指控有黑道要對他們不利,刑事局上周訪查妙天,妙天坦承有委託他人向王家討債,但他不知委託的人有黑道背景,指委託的人是朋友所介紹。

    (更多精彩內容,請詳見時報周刊1832期)

 

力霸掏空案王令麟將入獄

兩罪分判6月7月 么弟昨發監

2012年06月16日
王令麟近日內也將面臨入監服刑的命運。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喧騰一時的力霸東森集團320億元掏空案,二審被判刑5年8月的東森集團前總裁王令麟雖上訴,但其中有兩項涉及偽造文書的輕罪被判刑6月、7月,因依法只能上訴二審,王令麟日前聲請易科罰金又被駁回,近日恐將發監執行,而他弟弟王令興昨已向檢方報到,入獄服2年刑期,成為王家人因此案首位入獄的家族成員。

 

王又曾家族自1998年起,先後設立50多家小公司,向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力華票券等金融機構借貸,並以不實土地交易、黃豆買賣等方式美化公司帳面,製造營運良好假象,實際則透過人頭帳戶將320億元掏空資金,輾轉流入王家口袋。 

易科罰金遭駁

王令麟是全案重要共犯,二審被判刑5年8月,但其中所涉及的力霸嘉食化假投資案、友聯不動產假買賣案,兩項偽造文書罪行,分別被判刑7月、6月,因屬二審定讞輕罪,王令麟就此部分向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想要花錢換自由,但日前遭到駁回,將面臨入獄窘境。 

賤賣不良債權

王令興被判2年定讞,昨定上午向北檢報到,但他未現身,北檢準備動手抓人,不過下午2時30分,王頂著大光頭在律師陪同下報到,訊後戴手銬搭上囚車發監執行,但王因延遲報到錯過原本囚車,所以會先送台北看守所,再轉赴台北監獄服刑。
王令興是在擔任翊豐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時,與時任中華商銀副總的哥哥王令僑合謀,將銀行數億元不良債權,賤賣給翊豐,使中華商銀損失上千萬元。 


王令興昨成為力霸案首位入獄的王家人。廖瑞祥攝

44人判決確定

北檢表示,力霸弊案已有44人判決確定,除了王令興外,其餘大多是部分定讞,像王令可判刑1年、緩刑2年,但須支付國庫200萬元定讞;王令僑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將於下周到案繳錢執行。
另外,王令麟、王令台、王令楣等人也有部分定讞,北檢也已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記者昨晚未聯繫上王令麟等人,不知其回應。 


王令麟小檔案

年齡:57歲
現職:東森國際董事長、旺中寬頻股東
家庭:妻子蔡雪卿(蔡咪咪),育有3女,父為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
學歷:淡水工商管理專校企管科(現為真理大學)
經歷
.1989年 起任3任立法委員
.1995年 掌東森媒體集團
.2006年起 因涉力霸等弊案,陸續出售東森媒體、東森得易購等事業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力霸案判刑2年 王令興發監
2012/06/15 15:54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2年6月15日電)涉及力霸掏空弊案的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么子王令興,日前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確定。台北地檢署今天傳喚王令興到案,接受檢察官訊問後,稍晚將發監台北監獄。

檢調查出,時任中華商銀副總經理的王令僑,涉將銀行新台幣30多億元的不良債權,賤售給胞弟王令興的翊豐資產管理公司,讓中華商銀至少損失4790萬元。

力霸掏空弊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0月31日宣判,除王令興遭判刑2年之外,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由一審18年徒刑,改判5年8月;王又曾(通緝中)胞弟王事展被判8年6月徒刑;王又曾二房陳佩芳被判2年徒刑、緩刑4年;王又曾子女王令楣8年徒刑、王令台8年徒刑、王令僑5年6月徒刑、王令一12年徒刑、王令可1年徒刑、緩刑2年。

王又曾的7名子女,只有王令興、王令可未提上訴,成為力霸案中最先被判刑定讞的王家人。王令興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確定,今天發監執行;王令可被判1年、緩刑2年,在向國庫支付200萬元處分金後,即可獲緩刑。1010615

力霸東森掏空案 二審判決書創紀錄

  • 2012-01-23 01:14
  •  
  • 中國時報
  •  
  • 【馮郁容/台北報導】

     力霸東森掏空案二審去年十月卅一日轟轟烈烈宣判,花費高院受命法官梁耀鑌一年心血的判決書成品,也終搶在今年農曆年前出爐;全套平裝十二本,除有詳盡的目錄編表,還附贈每位當事人光碟,可說繼偵查、一審後,再創多項紀錄!

     細數這樁國內最大經濟犯罪弊案所創下的紀錄,可分成人數、卷證數、書類(起訴書、判決書)、金額等四大部分。

     一、人數篇:涉案人數、辦案人數最多

     力霸東森案共計起訴一百卅九人,一審一百廿三人被定罪,一百零四人上訴二審,至今有九十二人被論罪科刑,都創下全國金融犯罪紀錄;至於最後有多少人被定罪,要看檢察官和二審一百零四位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是否提出上訴。

     梁耀鑌指出,二審合議庭共動用兩名法官助理及五名司法事務官協助整理本案,已是所能動用人力的上限;而本案於偵查期間動員逾四千三百人次的人力、由六名北檢檢察官具名起訴力霸案,也都是台灣司法紀錄。

     二、卷證篇:卷證最多、闢專室置放

     力霸東森案共計有兩千三百七十八宗卷宗、兩百九十箱證物,都是史無前例;其中,有六百多卷是因二審擴大調查範圍、內容而增加。

     為此,高院特別在所屬的司法大廈一樓,闢了一間上下共廿六坪的「樓中樓」「力霸專室」,裡面除了書架,就是卷宗和證物。高院一般法官的辦公室才五坪,梁耀鑌戲稱,若加上這間專室,他的辦公室面積可是全高院最大,連高院院長都不能匹敵;在過去兩年多中,他和助理、事務官們,光到這間專室開會,就開了一百多次。

     三、書類篇:起訴書與判決書最厚、重、貴

     民國九十六年,力霸案九百四十頁加上東森案四百卅二頁、共一千三百七十二頁、厚達八點五公分、重約四公斤的起訴書,已創下全國書類紀錄,但台北地院隨即在兩年後以四千零五十二頁、廿五公分高、十二公斤重的一審判決書再破紀錄,稱霸至今。

     高院新出爐的二審判決書,雖因二審上訴人數減少、加上梁法官為讓當事人更一目了然,刪掉了原審判決書中的諸多筆錄,而「只」以三千六百三十頁、十九公分厚、十公斤重破高院紀錄,但二審也打破紀錄,特別為判決書製作目錄、分成十二本送廠印刷、裝訂,還隨書附贈數位光碟。

     一審北院曾破天荒招標外包、花費七十三萬元印製判決書,二審高院則斥資四十四萬元、於去年十二月底將檔案送廠,廠商花了半個月,終於把一百多套、「三千多冊」的判決書在今年一月中旬趕出;高院計在農曆年前先把判決書送達給律師,年後再把其他判決書送到當事人手上,以免讓當事人為了趕在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即卅日上班日當天上訴,過年還要趕上訴理由狀。

     四、金額篇:交保、掏空、沒收金額最高

     此外,這樁從頭到尾離不開錢的力霸東森案,可說動輒以億為單位。從王令麟三點五億元、全案共五億七千萬元的交保金額、三百九十九億九千多萬元的掏空總額、再到王家至今拿不回來的十二億多元沒收金,筆筆天價不但空前,短時間內恐怕也很難被超越。

 

 

力霸案二審 王家9人大減刑

王令麟十八年改五年八月

〔記者楊國文、侯柏青、林慶川、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經濟犯罪、涉及掏空七百億元的力霸東森弊案,二審大逆轉輕判!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主要被告獲大幅減刑,天價罰金也多被取消,王令麟從一審判十八年、併科七億罰金,二審大減為五年八月、僅沒收八百八十萬犯罪所得,王家主要成員也改判一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刑度大減。本案可上訴。

高院批地院判決太嚴苛

因被告人數達一百零四人,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陳志洋花了四十分鐘宣讀判決主文,宣判前並罕見批評一審判刑過於嚴苛,指「逃亡中的主嫌王又曾若在台灣,根據法律最多只能判二十年,王的親戚及老臣判二十年公平嗎?法律要有區隔的空間」,陳說,此判決是要以上級審的高度,對於下級審不當或過於嚴苛的判決,予以「匡正」。

力霸集團家臣、員工也多獲緩刑,陳志洋說,職場像「殺戮戰場」,很多被告為五斗米折腰,若非主動謀議,應從輕量刑。

法界批輕判不符民眾期待

此項判決引發法界人士批判,認為王令麟等的刑期「溜滑梯」,未來若就此定讞,扣掉他被押的二百八十二天,加上刑期逾半有機會假釋,等於坐牢兩年半就可出獄。

前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陳博文律師直言,二審這樣的量刑結果和刑度,不符合一般民眾期待。文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也說,就算法院認為王令麟等人犯罪責任不大,也應處以高額罰金才符公理。

133年半減為52年8月

高院合議庭昨將王家九人從一審判決共一百卅三年半徒刑,減為共五十二年八月徒刑,除王令麟外,一審均判廿年的王令一、王令台,分別改判為十二年、八年,一審判十年的王令可改判為一年、宣告緩刑兩年,友聯前董座、王令麟母親陳佩芳從一審十五年,驟減為兩年徒刑並緩刑四年,但王令麟遭扣押的十二億一千多萬元,高院不予發回。

王令麟透過公司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與律師討論後上訴。委任律師紀鎮南表示,被查扣的十二億多元聲請返還遭駁回,將提出抗告。高檢署則表示,收到正式判決書再研究是否上訴,據了解,檢方傾向提出上訴。

王又曾家族被控利用家族企業、子公司掏空公司資產,共涉及力霸及嘉食化案、力華票券案、友聯產險案、中華商銀案、亞太固網案、東森案等六大金融弊案。

王家涉掏空詐貸七百多億

檢方起訴王又曾家族涉掏空詐貸共七百卅一億多元,北院認定不法金額四百廿七億多元,判決一百卅二人有罪,開庭四百七十八次、傳喚證人兩百八十九人等,都創下司法紀錄,但高等法院認定,王又曾等人涉及掏空至少三百廿億元以上。

合議庭考量王令麟替力霸集團基層員工賠償給被害人,有悔過之意,加上扣押他十二億多元,因此輕判。合議庭另認定王又曾成立東豐國際等六家公司掏空亞太固網兩百七十七億多元,昨向檢方告發王又曾等人。

雖然王又曾家族子女遭判刑,但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婦,王令麟的妻子蔡雪卿,案發後潛逃美國遭通緝,至今未到案。

合議庭昨判決一百零四名被告中,有九十二人被判有罪,王家關係企業多位親信、主管因認罪或賠償獲減刑,力霸公司前副總王金章一審判十六年,昨改判六年,前檢察總長陳涵之子、前中華商銀總經理陳文棟從一審十年減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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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項公司治理守則 邁向基業長青
馮震宇
 
台灣從2005 年開始不斷的在法律制度方面強化公司治理的規範,例如:採行通信投票、增加獨立董事、准許股東得擁有股東會提案權、設立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等,並透過證交法與櫃檯買賣中心修改上市上櫃辦法等行政手段,已使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初備。

但日前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經濟犯罪、涉及掏空7百多億元的力霸東森弊案,雖然地方法院重判被告,大快人心。但是在案發4年多後,就在有些國人已經忘記力霸總裁王又曾掏空潛逃之際,台灣高等法院做出了力霸案的大逆轉二審判決,雖然仍維持許多被告有罪判決,但是刑度不但大幅減輕,天價罰金也多被取消,廣大股東所遭受的損害回復可能也更為渺茫,突顯出台灣在衝刺公司治理之際,法令與司法機關見解仍無法跟上,以致對股東權益保護不足之缺失。更重要的,就是縱使法規具備,但是司法機關若沒有一起跟上腳步,重視並落實對股東權益的維護,而讓經營者起僥倖之心,反而會使民眾對司法存疑,更不利公司治理的推動,這可能是台灣未來要進一步強化之處。

內外監控 捍衛股東權益

公司治理制度的健全與否,除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績效外,更攸關股東權益、產業競爭力及企業永續發展。力霸集團由於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以致於創下台灣最大的金融弊案,牽連上百位被告,影響千萬股東,就是最好的例證。其實在公司治理的重點中,保護與維護股東權益,就是最重要的一個目標。因為若不能有效的保護股東權益,投資人不願意成為股東,則企業也無法募得必要的資金,將使資本市場與企業均受到直接的影響。

一般學理將公司治理的機制分為「外部監控」與「內部監控」兩種機制。外部監控是由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市場等外部力量,迫使公司經營階層放棄私利、追求公司利益。而外部監控的重點則在於建構一個可運作的法律環境,使主管機關、機構法人與市場能夠發揮功能,並據以執行。

相對的,內部監控則企求在公司內部內,建立一套完善的監控機制,由股東與常設監控機關善盡監督義務,避免公司經營階層從事道德危險的行為。除了落實內控內稽制度外,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甚至薪酬委員會等,都是屬於公司內部監控的模式。但是實質效力則有極大的差異。

例如:根據證交法十四條,獨立董事只能對重大的董事會議案表示保留意見,卻完全無法參與案件提董事會前的規劃,案件通過後的也無從追蹤查核,其所能發揮的公司治理效果也相對有限。相對的,審計委員會依證交法十四條之五,可以全權決定公司之財務會計與稽核主管,並可委任或解任簽證會計師。也因為有此實質權利,審計委員會相較獨立董事而言,較能落實公司治理的目標。

華爾街法案揪出隻手遮天

雖然力霸案在台灣創下了無數個第一,但若從國際的角度觀察,其實類似的問題在其他國家也有發生(例如美國的恩隆Enron 案),也因此在國際間早就針對此等問題開出強化公司治理與維護股東(投資人)權益的良方,並且也供了具體的建議。事實上,在國際間,由於對股東權益與公司治理的重視,在企業重大醜聞之後,常會針對相關弊端出現相關法律規範的修正與增訂,以完備法律的外部規範力量。

美國在恩隆案與世界通訊(WorldCom) 等大型公司發生財報不實、管理失當之後,就在2002 年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強化公司內部控管機制與對吹哨者(whistle blower) 的保護, 對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保護有相當大的提升作用。而在雷曼兄弟出事造成金融海嘯之後, 在2010 年通過華爾街改革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中,也特別訂定「投資人保護與證券管理改善」專章,要求美國證管會應制定規則,准許股東得提出與經營階層不同的董事候選人名單。此外,該法還要求若同一人擔任董事長與執行長時,公司應向投資人說明理由,以真正強化對投資人(也就是股東)的保護。

除了美國透過立法方式來強化公司治理之外,英國也早在1992 年就通過Cadbury 報告,對公司治理提出建議,並提出「遵循或解釋」(compliance or explain) 原則,要求無法遵守的公司應向投資人說明其無法遵循的理由。此外國際組織,例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與國際公司治理網絡(ICGN) 等,也紛紛訂定相關的準則,以提供企業遵循的依據。OECD 在1998 年所制定的公司治理準則(Principal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就揭櫫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並將維護股東權益的原則放在第一。

亞論11項建議 避免淪為沈默羔羊

亞洲公司治理論壇(Asian Roundtabl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也在2003 年根據OECD 的原則,針對亞洲國家的公司治理問題,提出了6 大優先目標與36 個具體建議。而在這36 個建議中,與股東權益保護相關的建議就有11 點之多,可見國際間對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視。而從力霸案的出現與審理觀察、這些建議其實也已經忠實的點出力霸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

建議1:立法者與證券主管機關應有效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特別在委託書投票部分,對未出席股東的委託投票應採開放態度,且應該增強投票過程的公平性。

建議2:政府應該積極行使其股東權,並以最有利於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使。

建議3:政府應加強其對於改善金融機構管理、監督與公司治理的努力。

建議4:亞洲各國應訂定或加強相關規範,以禁止公司高階主管、董事、控制股東以及其他內部人巧取原可由公司取得的商業機會。各國至少應要求這些人士在取得這些商業機會前,應向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揭露、並獲得核准。

建議5:亞洲各國法律架構應採行更有效的措施,特別是對股權歸屬的規則,以改善對最終受益股東的認定。

建議6:亞洲各國政策制定者應考慮禁止上市櫃公司從事某些類型的關係人交易,例如貸款給董事或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控制股東或是其他內部人士。

建議7:董監與高階主管薪酬應各別(或至少以累積)方式完整且正確的揭露。此等薪酬、應反應其對公司財務報表之經濟影響與其服務表現的事實。

建議8:亞洲國家的法律機制應持續改善監管與司法執行的能力與公平性。

建議9:各國法律應准許股東得針對董事或是其他負有忠實義務者於違反其義務、違反揭露規定、或有證券詐欺等行為時,得提起集體訴訟或股東代表訴訟。為了避免濫訴或過度訴訟的機制不應不當防止或是限制股東提出有效主張之集體行動。

建議10:股東權歸屬之原則應對「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s)課以忠實義務與責任,以防免影子董事的存在。

建議11: 選舉董事的程序應使董事會能夠代表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達成此種代表性的程序可以包括股東有權以累積投票制的方式選舉董事。若累積投票制被選擇作為選舉董事的方式時,分期改選董事會(Staggered board) 或其他可能影響累積投票制的制度均應一併禁止。

而力霸案的判決,突顯出台灣雖然想撐起公司治理的大纛,但是對於公司治理最基本且最重要的課題,也就是對股東權益的保障,可能還有很長的一條路要走,才能達到國際標準。而若要避免力霸事件在台灣再度出現,如何亡羊補牢由內而外強化公司治理,可能就是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責無旁貸之責了。

台灣補破網修法難以治標

在台灣,雖然證期會於1998 年起就開始倡導公司治理。在2000 年經發會的結論中,公司治理也是重點之一。行政院亦於2003 年11 月12 日通過「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05 年開始積極修法,而證基會、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等單位也陸續推動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之制度,及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引導國內企業強化公司治理。但是仍不時出現相關重大弊案,例如:2005 的博達案、2007 的力霸案等,可見目前的法制架構仍有漏洞,也未能針對股東權保護與公司治理方面有整體性的修正,而往往只是補洞似的修正。也因為如此,若要改進台灣目前的情況,亞洲公司治理論壇與OECD 的建議也就十分值得參酌。

特別是在2011 年發布的報告中,OECD發現亞洲國家在股東權益之維護上有諸多的改善。例如:透過股東代表訴訟或集體訴訟方式,已對董事違反其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等問題有所改善。此外,採行電子通訊投票、甚至以視訊方式遠端參與股東會,以擴大股東的參與,亦具特色。更重要的,就是機構法人等投資人在股東行動主義的推動上具有關鍵性的角色,特別是針對公司經營階層所為之違反職業倫理與不法行為方面,更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

根據OECD 這份2011 年所發布的報告,OECD 也點出亞洲國家在維護股東權益方面所面臨的一些問題與挑戰,而這也是台灣所面臨的問題。首先最主要的問題,就是亞洲國家的股東都有一種被動的特性,依賴政府部門去發現不法行為與展開調查,使得有關維護股東權益的責任都落在政府部門。

其次,則在於股東對於其可以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認識不足,使得股東難以發揮積極主動的角色。最後則是機構投資人受限於法規或其他的限制,無法或不願意擔任積極的角色,以致無法達到股東行動主義所需要的功能與目的。

OECD 的這份報告也更進一步指出亞洲國家在維護股東權益的主要問題有三,也就是(1) 如何提升股東對其權益的覺醒並進而對股東行動主義創造出更佳的誘因;(2) 如何使機構投資人能有更積極的角色;(3) 利用技術雖可強化股東會進行的程序,但是如何強化參與仍需要進一步加強。

而OECD 與亞洲公司治理論壇所指出的亞洲國家在維護股東權益方面的問題與挑戰,其實也在力霸案中充分的曝露出來。例如:台灣投資人以散戶居多,這些散戶基本上都十分的被動,也不了解法律所賦予的各種權益,只能依賴政府或是投資人保護中心去維護投資人的權益。而機構法人(特別是外資法人)在台灣也因為其保管帳戶雖有多個國外不同的股東,但是卻不能分別根據這些股東的指示進行投票,使得外資法人在台灣的股東行動主義方面基本是缺席的情況。

也因為如此,在股東不了解、無意願與無能力的情況下,再加上力霸集團並未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增加獨立董事或是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內部監控機制,且王又曾又掌控財務會計與稽核人員,以及監察人也是自己人的情況下,力霸案的發生也就不足以為奇。

小股東積極參與勿圖紀念品

雖然政府已經在2005 年後修改了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等重要法規,強化了公司治理的外部監控基礎,但是此等規範對發生在2007年1月的力霸案則顯然無法使力,凸顯出台灣法規對於心懷不軌、伺機上下其手的企業主而言,其實並無法發揮其實質的影響力,也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強化。

根據OECD 所指出的問題與相關建議,並參酌力霸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台灣未來若要徹底實施公司治理,並維護股東的權益,不但要讓股東能夠不冷漠,並能知道其權利與讓其有效的行使其權利,更要能讓機構法人積極參與股東會,並透過股東行動主義的角色,發揮監督的力量。

而若要達成此目標,首先就要進一步的改革股東會委託書制度,並加強宣導,讓股東能重視自己的權益,不要隨意的將委託書換成紀念品,也更應該使通訊投票制度能夠更便利,更容易行使。而為了增加通訊投票的成效,證期局於2011 年2月公聽會決議第一階段強制實施範圍為所有適用設立獨立董事之公司。此外,主管機關對股東會撞期問題所採行的登記制度,雖將從2012 年開始從原來每日2百家家減為120 家,但採取通訊投票的公司則不在限制之列。但是否能鼓勵企業採用通訊投票,進而加強股之參與熱誠,則仍有待觀察。

其次則應該改善公司法現有不利於股東行使權利之相關規定。例如:公司法第214 條之代表訴訟規定,就明顯與國際標準與要求有悖,應該考慮修改。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第214條雖然准許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但是對於此項訴訟,公司法似乎有過於嚴苛的限制,例如:准許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還必須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雖然政府也發現第214 條的問題,並且在訂定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時,特別在該法第10 條之一明文排除公司法第214條之要件限制,准許投資人保護中心得以股東身分提起訴訟,更突顯公司法規定之不當。

不過在鼓勵機構法人發揮股東行動主義的改革方面,則仍然無法突破。雖然公司法主管機關建議在公司法第181 條增加分割投票的規定,准許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例如保管銀行等)若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但是在2011 年1 月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就躺在立法院睡覺了,而分割投票無法過關,也表示機構法人的角色仍將無法改變。此外,有關於取消全額連記法而全面採行累積投票制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第198 條,也遭到同樣的命運,也讓台灣公司治理之推動仍然落後國際一截。

落實之路股東仍需努力

就力霸案而言,其實就是一個公司治理崩壞、法律制度無法有效因應的例證。雖然當時證交法已經通過,但是仍無法實質影響力霸集團的內部運作與決策,使得王又曾仍可自行或透過影子董事掌控集團的一切。

這也代表主管機關與立法機關應對力霸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與改革之道,應透過修法或採行適當行政命令加以解決,例如:強化通訊投票、准許分割投票等,甚至可以考慮將審計委員會改為強制設置,或是提高類似犯罪行為的刑度,方可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的案件,維護台灣投資人的群易。但是修正草案無法通過的事實,也凸顯台灣在公司治理前面仍有一段長路要走。(本文作者為政大法律暨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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