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有公司爆發內線交易案,新聞都會鬧很大(尤其是大公司),
但熱潮過了,後續的追蹤卻不多。
可能是媒體的熱度也只有三分鐘,可能是觀眾的熱度也只有三分鐘,
也可能是事件鬧得風風雨雨,收場時卻無風無雨。
在台灣,內線交易定罪很難,
認罪了,也不見得會被關。
以下就找了幾篇「繳回犯罪所得,換緩刑」結果。
還有「無損公司利益,不起訴」的例子。
這些事件當初都鬧很大,有興趣可自行搜尋。
對照一下,
一、基因徐洵平認罪,「願繳回犯罪所得」
二、中信金對紅火案,「無損公司利益」
不是很清楚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繳回犯罪所得換緩刑
不過,
被抓到了,繳回犯罪所得,可以換緩刑。(逍遙?)
要是沒被抓到,不就既撈了錢,還可以逍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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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天炒股案 藝人邵昕判緩刑 【11:44】
台北地檢署偵辦碩天炒股案,認定秦庠鈺在幕後出資,結合股市作手周鼎、邵昕及前記者陶煥昌等人,透過101個人頭帳戶炒作碩天股票,不法獲利超過1億8470萬元,檢方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19人,主嫌周鼎、陶煥五遭求刑10年。
不過,北院審理後僅認定15人有罪,周鼎、秦庠鈺、陶煥五、陶家森及葉志平等人涉案較深,合議庭共判周鼎6年、陶煥五6年、秦庠鈺3年2月、陶家森3年2月、葉志平3年2月不等;合議庭另審酌,邵昕、前記者陶煥昌等人涉犯的罪名為炒股幫助犯,從輕判處1年8月、均緩刑4年,另須繳60萬元給國庫。
此外,陶煥五等人另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北院各判3月、4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高院。
國內半導體大廠「日月光」併購案爆發的內線交易,檢方介入偵辦後,將前財務經理兼發言人甘智文等十人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甘智文等十名被告觸犯內線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到一年十一個月不等,但審酌甘智文等犯罪後深表悔悟,又繳回犯罪所得,所以全部宣告緩刑。
民國98年間,日月光預定收購環隆電氣,甘智文搶在利多消息發布前,透露消息給親友買股,牟利一千五百多萬。事後,金管會發現環電股票交易異常,所以報請檢調偵辦。法院審理時,甘智文等被告全部坦承犯行,並將不法獲利繳回,所以法院對全部被告宣告緩刑兩年到四年,而且要在判決確定後,支付國庫兩萬到五十萬元。
涉內線交易 嘉泥前老董繳回所得換緩刑 |
〔記者彭華幹台北報導〕檢調偵辦上巿公司嘉新水泥前董事長張永平涉嫌內線交易炒股案,張永平四年前得知香港子公司併購消息後,利用特助即嘉泥轉投資佑新紡織公司監察人林敏愷大量買自家股票,涉嫌內線交易罪,獲利四千二百萬元,由於偵查中張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北檢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張永平及特助,建請法院給予緩刑。 檢調接獲檢舉,指張永平涉嫌在九十六年五月起,利用公司的林姓特助及吳姓祕書的帳戶,以內線交易方式炒作股票,涉犯證交法等罪嫌。承辦檢察官陳韻如去年十月十九日股巿收盤後,指揮調查局台北巿調查處幹員,兵分三路搜索嘉新水泥總部辦公室等處,並約談張永平等人,複訊後諭令張永平一百萬元交保。 起訴書指出,張永平得知子公司香港上巿嘉新水泥控股公司與香港上巿台泥國際公司進行合併案,並在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於台灣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此重大訊息前,在同年五月廿九日起至六月十五日,以每股十八點九元至廿二點八元不等價格買進嘉泥股票,金額共計一億七千八百四十五萬六千元,再於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至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止,以每股廿點七元至廿九點三元不等價格將全數股票賣出,扣除證交稅及手續費後,共計獲利四千二百零二萬九千元。 檢方指出,張永平坦承買賣股票,但否認有構成證交法中內線交易的犯罪行為,並自動繳交不法所得,檢察官審酌張永平有悔意,林姓特助坦承犯行、有悔意,且未自犯行中獲取私人不法利益,吳姓祕書則不知情,依證交法罪嫌將張永平及林姓特助起訴,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並酌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吳姓祕書則獲不起訴處分。 |
發佈日期: 2012-06-05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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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運彩 前襄理做公益換緩刑
【劉昌松╱台北報導】運動彩券公司前襄理林昊縉,前年利用運彩投注系統無人稽核的「REOPEN」機制,於比賽結束後重新開啟電腦下注,簽中三次「大三元」、四次「大四喜」運彩,彩金共三百八十萬元,林男並成功兌領其中三十八萬多元,高院認定他觸犯詐欺、偽造文書等九罪,但考量他吐還彩金並捐款做公益,給予緩刑五年,但須繳十萬元給國庫。
林昊縉(三十四歲)前年意外發現「REOPEN」機制,多次在簽注截止後下注,再請不知情的女友吳嘉玲及室友協助投注,中獎七次,林男成功兌換三次彩金後,帶女友出國旅行。
已歸還犯罪所得
案經《蘋果》踢爆後,林男遭資遣、起訴,因他歸還犯罪所得另捐款五十三萬元給慈濟,並到世界展望會當義工,高院昨判他九罪中,可易科罰金的部分合併判刑七月、易科罰金二十一萬元,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一年五月但緩刑。本案可上訴。運彩公司昨表示尊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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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電高層涉自肥 未損公司利益不起訴
【賴又嘉/台北報導】台電轉投資股票上市台汽電公司(8926),日前遭人檢舉指2009年9月間,當時董事長李原宣、總經理徐崧富、副總經理余廣勛未經董事會同意,巧立名目發放8303萬元專案激勵獎金自肥,李、徐、余3人因此各分得300萬元、1000萬元及950萬元,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檢方查出,專案激勵獎金政策是在李原宣接任台電董事長前,由前任董事長簽准,李上任後只是執行前任董事長政策,且因營運獲利超過預期,導致相關人員領到的獎金超過預期,且事後台汽電董事會也調整董事長等高層領得獎金上限,李原宣等人也將差額繳回公司,檢方認為沒造成公司損害,今將李原宣等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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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 中信金:公司利益無損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1日電)中信金控今天召開股東常會,部分股東質疑紅火案損及公司利益。中信金表示,無論紅火是否屬中信金體系,皆無損害中信金利益。
中信金表示,紅火是中信金旗下特殊目的公司(SPV),當初中國信託商銀以市價出售結構債予紅火獲利1108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而紅火將贖回結構債獲利2090萬美元(約新台幣7億元)匯回中信金體系;中信金大股東亦依主管機關要求,另行墊付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入中信金,中信金在這項交易案中合計獲利6245萬美元(約新台幣20億元),只有獲利並沒有損害,因此無求償問題。
中信金指出,若依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紅火非屬中信金體系,紅火盈餘亦非屬中信金,則中信金必須證明確實有相關損害,才能向相關人士求償。
中信金認為,當初結構債是以市價出售予紅火,中信金並無損害,紅火為贖回結構債大量拋售兆豐金控股票,亦降低中信金購買兆豐金持股的成本,縱使紅火有獲利,也難認定為中信金的損害。
中信金擔心,若紅火非屬中信金旗下,目前保留在中信金約17億元的獲利,恐無法律上的依據,金控將對此盡力與相關人士協商,確保繼續保有這筆利益。1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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