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國內企業留才,再循前路,擬在產創條例修法,提供員工獎酬工具,由於涉及租稅優惠,財政部反對無限優惠,也提出應參考美國十萬美元門檻。但昨天在立院折衝訂出的五百萬元,卻是毫無租稅根據的妥協產物。

從早期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到現今產業創新條例,經濟部思維一直沒有太多進步,其中租稅優惠一向是重點,從投資抵減營所稅,到員工分紅緩課稅,皆出自此一貫邏輯。

但今天的台灣,政府財政困難、租稅負擔率已是全球最低的此時,任何政策一旦涉及減稅,必須仔細評估,各部會必須作稅式支出評估,真有顯著效益才能放行。

但此次產創修法予員工獎酬工具,在緩課稅金額上限,經濟部從早期的千萬降至八百萬,最後以五百萬妥協作收,論實質,無具體實證調查資料支持,如過往員工獎酬與企業獲利相關程度;或是和稅款連結的分析資料和論述也都沒有。這如何說服各界這種租稅優惠是嘉惠全民,而非獨厚少數產業新貴。

各部會或有本位思維難以完全根除,但在政策論辯時,應有更詳實資料作為論述依據,財政部引美國規範門檻,雖說國情不同且非實證研究,但至少有憑有據。員工分紅非企業留才萬靈丹,也不是侵蝕租稅公平萬惡之首,盼部會皆能以實證為本,仔細評估修法效益,而非淪為政策喊價,才是全民之福。

【2014/09/24 聯合報】

 

 

2014-09-22  10:31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台灣人才流失問題嚴重,為提供企業留才工具,經濟部提出員工分紅緩課額度為800萬元,但財政部長張盛和認為,美國對員工分紅緩課額度上限為10萬美元,換算台幣約為300萬元,「我們支持企業留才,但分紅緩課額度,主管機關應評估好,不是隨便喊價」。

  • 台灣人才流失問題嚴重,為提供企業留才工具,經濟部提出員工分紅緩課額度為800萬元,但財政部長張盛和認為,美國對員工分紅緩課額度上限為10萬美元,換算台幣約為300萬元,「我們支持企業留才,但分紅緩課額度,主管機關應評估好,不是隨便喊價」。(資料照,記者邱柏勝攝)

    台灣人才流失問題嚴重,為提供企業留才工具,經濟部提出員工分紅緩課額度為800萬元,但財政部長張盛和認為,美國對員工分紅緩課額度上限為10萬美元,換算台幣約為300萬元,「我們支持企業留才,但分紅緩課額度,主管機關應評估好,不是隨便喊價」。(資料照,記者邱柏勝攝)

經濟部原先主張員工可享股票緩課稅總額,由1000萬元,下調至800萬元,希望藉此換取擴大緩課對象至一定條件子公司。然而財政部認為800萬元額度太高,目前仍未與經濟部達成共識。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將再度邀集財、經二部會,討論員工獎酬工具緩課稅。

張盛和表示,將參考美國做法,訂定合理的分紅緩課額度。據了解,財政部傾向以500萬元作為員工分紅緩課額度上限。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確定達成緩徵共識,將採「五限」原則。財政部同意採「個人帳戶管理制」,准許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每人每年獲配分紅股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下部分,五年內可以暫緩課徵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員工分紅緩課稅即使有這五項限制,企業仍認為,新規定實施後,有助於留才。

財、經兩部近期就員工分紅配股緩課所得稅多次會商,財政部鑑於生技事業及中小企業目前均有股票緩課的優惠,已同意上市櫃公司等大型企業,若需採取分紅配股方式獎酬員工時,也可比照享有緩徵優惠。獲配股票的員工,將免於在取得股票時被迫賣股繳稅。

但享有分紅配股緩課稅的對象不會無限上綱,財政部同意,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

財政部認為,分紅配股緩課稅只是「稅款延緩入庫」,國庫沒有稅收損失;享有緩課優惠的企業員工,實質獲享的則是稅款延後繳納的利息,納稅義務不變。

除了對象設限,員工獲配分紅股票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適用緩徵。不過,經濟部認為,員工若是有償取得股票(例如現金增資認股),必須給予額度較高的緩課優惠。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9/01 經濟日報】

財經政委鄧振中昨(31)日表示,近日將再邀集財、經二部會,討論員工獎勵措施與技術入股緩課稅。據了解,財經部會對於五年期限已有共識,但是,財政部期盼設定一年300萬元緩課額度,讓經濟部感到窒礙難行,期盼緩課「無額度」。

鄧振中兩周前曾邀財經二部會討論現有員工獎勵措施與技術入股緩課稅,前者範疇包括員工分紅、現金增資認股、選擇權、限制型股票等,經濟部期盼連同技術入股,一併實施五年緩課稅,以便企業可以多管道留才。不過,目前財經二部僅就技術入股、員工分紅緩課稅,初步達成共識,其餘樣態都還要談。

【2014/09/01 經濟日報】

「緩課」,意思是「暫緩課稅」。緩課股票是指投資人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盈餘轉增資,或第17條員工紅利轉增資,或民國79年底前施行的「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股票,免予計入取得年度的所得額課稅。

緩課股票,在賣出、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應將所得併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公司行號則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如果是86年以前的緩課股票,不論何時出售,都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88年起的緩課股票,因87年起施行兩合稅一,不再享有27萬元免稅惠惠;87年12月31日前,取得86年以前的緩課股票,仍可享有27萬免稅優惠。

 

投資人在98年底前取得、且符合特定條件的股票,仍然適用緩課規定,但99年起,已無緩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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